企業會計準則及應用指南及解釋匯編(2019 最新版)

目?? ?錄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 年修訂) ...................................................?? ?8
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2006) ..........................................................?? ?15
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 修訂)...................................?? ?19
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2006) ...........................................?? ?24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2006)...................................................?? ?28
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2006)...................................................?? ?33
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2006)...................................................?? ?39
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06)....................................?? ?44
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2006)...................................................?? ?46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2014 修訂) ..........................................?? ?58
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2006).........................................?? ?67
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2006) ................................................?? ?72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2006) ................................................?? ?75
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2006) ................................................?? ?79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 ?82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06)........................................................?? ?97
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2006) ..............................................?? ?102
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2017 年修訂) ..................................?? ?107
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2006) ..............................................?? ?110
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2006) ..................................................?? ?114
企業會計準則第 19 號——外幣折算(2006) ..............................................?? ?119
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2006) ..............................................?? ?123
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2006)......................................................??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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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 ?144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 年 3 月修訂)?? ?163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2006)?? ?191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 年 3 月修訂)?? ?198

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2006)?? ?210

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2017 年 3 月修訂)?? ?218

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原保險合同(2006)?? ?233

企業會計準則第 26 號——再保險合同(2006)?? ?240

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2006)?? ?244

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2006) .. 250

企業會計準則第 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2006)?? ?254

企業會計準則第 30 號——財務報表列報 (2014 年修訂)?? ?257

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現金流量表(2006)?? ?270

企業會計準則第 32 號——中期財務報告(2006)?? ?276

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2014 年修訂)?? ?281

企業會計準則第 34 號——每股收益(2006)?? ?293

企業會計準則第 35 號——分部報告(2006)?? ?296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302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 年修訂)?? ?306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 年修訂)?? ?328

企業會計準則第 38 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2006)?? ?360

企業會計準則第 39 號——公允價值計量(2014 年修訂)?? ?364

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2014 年修訂)?? ?381

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384

企業會計準則第 42 號—— 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390

《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應用指南?? ?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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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2014)?? ?398

《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 ?442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 ?445

《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應用指南?? ?446

《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449

《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 ?453

《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應用指南?? ?455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2014)?? ?459

《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 ?488

《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 ?491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 ?494

《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 ?497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 ?500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 ?503

一、總體要求?? ?503

二、關于適用范圍?? ?504

三、關于應設置的相關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505

四、關于收入的確認?? ?511

五、關于收入的計量?? ?543

六、關于合同成本?? ?560

七、關于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 ?565

八、關于列報和披露?? ?590

《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 ?603

《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2018)?? ?607

一、總體要求?? ?607

二、關于政府補助的定義和特征?? ?608

三、關于適用范圍??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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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關于政府補助的分類?? ?611

五、關于政府補助的確認與計量?? ?611

六、關于特定業務的會計處理?? ?621

七、關于政府補助的列報?? ?627

八、關于新舊準則的銜接規定?? ?628

《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應用指南?? ?629

《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應用指南?? ?632

《企業會計準則第 19 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 ?636

《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應用指南?? ?639

《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應用指南?? ?644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 2006?? ?647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2018)?? ?653

一、總體要求?? ?653

二、關于金融工具的相關定義?? ?654

三、關于適用范圍?? ?659

四、關于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664

五、關于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確認和終止確認?? ?668

六、關于金融資產的分類?? ?672

七、關于金融負債的分類?? ?691

八、關于嵌入衍生工具?? ?693

九、關于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701

十、關于金融工具的計量?? ?705

十一、關于金融工具的減值?? ?736

十二、關于銜接規定?? ?778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 2006?? ?782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2018)?? ?785

一、總體要求?? ?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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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于應設置的會計科目?? ?787

三、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定義?? ?788

四、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判斷流程?? ?789

五、關于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807

六、關于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813

七、關于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814

八、關于金融資產轉移中向轉入方提供非現金擔保物的會計處理?? ?828

《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應用指南 2006?? ?829

《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應用指南(2018)?? ?832

一、總體要求?? ?832

二、關于應設置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833

三、關于套期會計概述?? ?837

四、關于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841

五、關于套期關系評估?? ?859

六、關于確認和計量?? ?870

七、關于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 ?904

八、關于銜接規定?? ?907

《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應用指南?? ?909

《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911

《企業會計準則第 30 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2014)?? ?912

《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現金流量表》應用指南?? ?963

《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應用指南(2014)?? ?967

《企業會計準則第 34 號——每股收益》應用指南?? ?1064

《企業會計準則第 35 號——分部報告》應用指南?? ?1067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2014)?? ?1069

一、總體要求?? ?1069

二、 適用范圍?? ?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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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融負債和權益王具的區分?? ?1075

四、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1094

五、發行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1097

六、收益和庫存股?? ?1098

七、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 ?1100

八、金融工具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列報?? ?1102

九、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披露?? ?1114

十、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 ?1133

十一、銜接規定?? ?1138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2018)?? ?1139

一、總體要求?? ?1139

二、適用范圍?? ?1140

三、應設置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1144

四、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1147

五、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1167

六、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之間的重分類?? ?1171

七、收益和庫存股?? ?1172

八、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 ?1174

九、金融工具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列報?? ?1176

十、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披露?? ?1194

十一、金融資產轉移披露?? ?1233

十二、銜接規定?? ?1239

《企業會計準則第 39 號——公允價值計量》應用指南(2014)?? ?1250

《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應用指南(2014)?? ?1329

《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應用指南(2014)1375

《企業會計準則第 42 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應用指南(2018) 1407

一、總體要求?? ?1407

二、關于適用范圍??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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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于持有待售類別的分類?? ?1415

四、關于持有待售類別的計量?? ?1424

五、關于持有待售類別和終止經營的列報?? ?1440

六、銜接規定?? ?1448

附錄 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 ?1449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 號?? ?1584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2 號?? ?1590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3 號?? ?1596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4 號?? ?1602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5 號?? ?1608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6 號?? ?1613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7 號?? ?1615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8 號?? ?1622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9 號——關于權益法下有關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 ?1626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0 號——關于以使用固定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折舊方法?? ?1627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1 號——關于以使用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 ?1628

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 12 號——關于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 1630

財政部關于修訂印發 2018 年度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的通知?? ?1631

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尚未執行新金融準則和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1632

一般企業財務報表格式(適用于已執行新金融準則或新收入準則的企業)??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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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2014 年修訂)

(2006 年 2 月 15 日財政部令第 33 號公布,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7 月 23 日根據《財政部關于修改<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的決定》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具體準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準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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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采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

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采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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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于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三章?? ?資?? ?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 ?負?? ?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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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于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顒铀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顒铀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于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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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 ?費?? ?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邪l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于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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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利?? ?潤

第三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后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 ?利潤金額取決于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 ?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 ?會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 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并列報于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 ?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顒又袨閮斶€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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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采用歷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并可靠計量。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 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準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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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本準則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谐钟幸詡涑鍪鄣漠a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章 計量

第五條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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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于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 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費用。

制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制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制造費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并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 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于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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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對于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采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制造的存貨以及提供的勞務,通常采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對于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

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

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顒又?,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并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影響等因素。


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于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


第十七條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

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于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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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采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準備后的金額。


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準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于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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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 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

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長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

資,以及對其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

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

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判斷。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

方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且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財務報

表的情況除外。

重大影響,是指投資方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

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在確定能否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時,應當考慮投

資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資單位當期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可執行認股權證等潛在表決權因素。投

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在確定被投資單位是否為合營企業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的有

關規定進行判斷。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外幣長期股權投資的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9 號——外幣折算》。

(二)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以及類似主體持有的、在初始確認時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投資性主體對不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子公司的權益性投資,以及本準則未予規范的其他權益性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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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 ?初始計量

第五條?? ?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并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應當在合并日按照被合并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合并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合并方或購買方為企業合并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除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一)以支付現金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

始投資成本包括與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直接相關的費用、稅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二)以發行權益性證券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發行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作為初始

投資成本。與發行權益性證券直接相關的費用,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

報》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通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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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有關規定確定。

(四)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

——債務重組》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章?? ?后續計量

第七條?? ?投資方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成本法核算。

第八條??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

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九條??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

定,采用權益法核算。

投資方對聯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其中一部分通過風險投資機構、共同基金、信托公司或包括

投連險基金在內的類似主體間接持有的,無論以上主體是否對這部分投資具有重大影響,投資方都

可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對間接持有的該部分投

資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并對其余部分采用權益法核算。

第十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于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

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于投資時應享有被

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的有

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后,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

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方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享有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

面價值;投資方對于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

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并計入所有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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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

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后確認。

被投資單位采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方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及會計

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并據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等。

第十二條?? ?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

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被投資單位以后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后,恢復確認

收益分享額。

第十三條?? ?投資方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

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于投資方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在此基

礎上確認投資收益。

投資方與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失,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

等的有關規定屬于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

第十四條?? ?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實施共同控制但不構

成控制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的原持有的股權投資

的公允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權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資成本。原持有的股權投資分類

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以及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

價值變動應當轉入改按權益法核算的當期損益。

投資方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

時,應當按照原持有的股權投資賬面價值加上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資

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

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股權投

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原計入其

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應當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時轉入當期損益。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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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投資方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

處置后的剩余股權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其在喪失共

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原股權投資因采用權益法

核算而確認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終止采用權益法核算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

負債相同的基礎進行會計處理。

投資方因處置部分權益性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單位的控制的,在編制個別財務報表時,

處置后的剩余股權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權益法核算,并對

該剩余股權視同自取得時即采用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處置后的剩余股權不能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應當改按《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有關規

定進行會計處理,其在喪失控制之日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編制合并財

務報表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 ?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全部或部分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的,投資方應

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于未劃分為持有待售資產的剩余

權益性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已劃分為持有待售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權益性投資,不再符合持有待售資產分類條件的,

應當從被分類為持有待售資產之日起采用權益法進行追溯調整。分類為持有待售期間的財務報表應

當作相應調整。

第十七條?? ?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其賬面價值與實際取得價款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采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在處置該項投資時,采用與被投資單位直接處置相關資產或負債

相同的基礎,按相應比例對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八條?? ?投資方應當關注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賬

面價值的份額等類似情況。出現類似情況時,投資方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

對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減值測試,可收回金額低于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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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銜接規定

第十九條 在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準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 本準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并準備增值后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四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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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代建的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 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七條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本準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后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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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十條規定的除外。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筑物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


采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


第十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一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已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轉換

第十三條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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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于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第十四條在成本模式下,應當將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后的入賬價值。

第十五條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 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于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條 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


第十八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金額和計量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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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準備的計提情況。

(三)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四)房地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五)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

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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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

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于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 ?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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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

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并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確定。


第十三條 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 后續計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并處于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

殘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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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

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

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

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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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處置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后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于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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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準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 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收獲后的農產品,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


(二)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 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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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生物資產;

(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該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 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條 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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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十條 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十一條 應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處理。

消耗性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郁閉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 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 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第十四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十五條 因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采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


生物資產在郁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后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

損益。

第三章 后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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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生物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但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蛇x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該資產的預計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

(三)該資產的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面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


第二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有關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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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上述可變現凈值和可收回金額,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確定。


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

第二十二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采用公允價值計量。


采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二)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于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在收獲或出售時,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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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按照產出或采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算確定,并采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農產品成本。


收獲之后的農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生物資產改變用途后的成本,應當按照改變用途時的賬面價值確定。

第二十六條 生物資產出售、盤虧或死亡、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資產的類別以及各類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面價值。

(二)各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跌價準備累計金額,以及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三)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數量。

(四)用于擔保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

(五)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情況與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變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購買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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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出售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四)因盤虧或死亡、毀損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五)計提的折舊及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

(六)其他變動。

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無形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企業合并中形成的商譽,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


(三)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符合無形資產定義中的可辨認性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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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能夠從企業中分離或者劃分出來,并能單獨或者與相關合同、資產或負債一起,用于出售、轉移、授予許可、租賃或者交換。


(二)源自合同性權利或其他法定權利,無論這些權利是否可以從企業或其他權利和義務中轉移或者分離。


第四條 無形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無形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在判斷無形資產產生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時,應當對無形資產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可能存在的各種經濟因素作出合理估計,并且應當有明確證據支持。


第六條 企業無形項目的支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一)符合本準則規定的確認條件、構成無形資產成本的部分;

(二)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構成購買日確認的商譽的

部分。

第七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的支出,應當區分研究階段支出與開發階段支出。

研究是指為獲取并理解新的科學或技術知識而進行的獨創性的有計劃調查。

開發是指在進行商業性生產或使用前,將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識應用于某項計劃或設計,以生產出新的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材料、裝置、產品等。


第八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研究階段的支出,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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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一)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三)無形資產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應當證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五)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條 企業取得的已作為無形資產確認的正在進行中的研究開發項目,在取得后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企業自創商譽以及內部產生的品牌、報刊名等,不應確認為無形資產。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十二條 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外購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項資產達到預定用途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 ?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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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成本包括自滿足本準則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后至達到預定用途前所發生的支出總額,但是對于以前期間已經費用化的支出不再調整。


第十四條 投資者投入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五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政府補助和企業合并取得的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確定。


第四章 后續計量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于取得無形資產時分析判斷其使用壽命。

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為有限的,應當估計該使用壽命的年限或者構成使用壽命的產量等類似計量單位數量;無法預見無形資產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期限的,應當視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


第十七條 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金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

企業攤銷無形資產,應當自無形資產可供使用時起,至不再作為無形資產確認時止。

企業選擇的無形資產攤銷方法,應當反映與該項無形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無法可靠確定預期實現方式的,應當采用直線法攤銷。


無形資產的攤銷金額一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無形資產的應攤銷金額為其成本扣除預計殘值后的金額。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無形資產,還應扣除已計提的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殘值應當視為零,但下列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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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第三方承諾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購買該無形資產。

(二)可以根據活躍市場得到預計殘值信息,并且該市場在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很可能存

在。

第十九條 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第二十條 無形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進行復核。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及攤銷方法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改變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


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對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進行復核。如果有證據表明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是有限的,應當估計其使用壽命,并按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五章 處置和報廢

第二十二條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當將取得的價款與該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

益。

第二十三條 無形資產預期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將該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予以轉

銷。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無形資產的類別在附注中披露與無形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無形資產的期初和期末賬面余額、累計攤銷額及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二)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的估計情況;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其使用壽命不確定的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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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

(四)用于擔保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當期攤銷額等情況。

(五)計入當期損益和確認為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支出金額。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當期確認為費用的研究開發支出總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 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 —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交易雙方主要以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該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


貨幣性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


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三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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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第四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一)換入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在風險、時間和金額方面與換出資產顯著不同。

(二)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不同,且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重大的。


第五條 在確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時,企業應當關注交易各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


第六條 未同時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七條 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 企業在按照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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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到補價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補價并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第九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換入多項資產的,在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時,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或者雖具有商業實質但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換入各項資產的原賬面價值占換入資產原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入資產的成本總額進行分配,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成本。


第三章 披露

第十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類別。

(二)換入資產成本的確定方式。

(三)換入資產、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以及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

(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確認的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2006)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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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減值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資產減值,是指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

本準則中的資產,除了特別規定外,包括單項資產和資產組。

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存貨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


(二)采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 號——投資性房地產》。


(三)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5 號——生物資產》。


(四)建造合同形成的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


(五)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


(六)融資租賃中出租人未擔保余值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七)《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的金融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八)未探明石油天然氣礦區權益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二章 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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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判斷資產是否存在可能發生減值的跡象。

因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第五條 存在下列跡象的,表明資產可能發生了減值:

(一)資產的市價當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顯高于因時間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預計的下跌。

(二)企業經營所處的經濟、技術或者法律等環境以及資產所處的市場在當期或者將在近期發生重大變化,從而對企業產生不利影響。


(三)市場利率或者其他市場投資報酬率在當期已經提高,從而影響企業計算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折現率,導致資產可收回金額大幅度降低。


(四)有證據表明資產已經陳舊過時或者其實體已經損壞。

(五)資產已經或者將被閑置、終止使用或者計劃提前處置。

(六)企業內部報告的證據表明資產的經濟績效已經低于或者將低于預期,如資產所創造的凈現金流量或者實現的營業利潤(或者虧損)遠遠低于(或者高于)預計金額等。


(七)其他表明資產可能已經發生減值的跡象。

第三章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第六條 資產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估計其可收回金額。

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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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費用包括與資產處置有關的法律費用、相關稅費、搬運費以及為使資產達到可銷售狀態所發生的直接費用等。


第七條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只要有一項超過了資產的賬面價值,就表明資產沒有發生減值,不需再估計另一項金額。


第八條 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應當根據公平交易中銷售協議價格減去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處置費用的金額確定。


不存在銷售協議但存在資產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該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金額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通常應當根據資產的買方出價確定。


在不存在銷售協議和資產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當以可獲取的最佳信息為基礎,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該凈額可以參考同行業類似資產的最近交易價格或者結果進行估計。


企業按照上述規定仍然無法可靠估計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應當以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作為其可收回金額。


第九條 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按照資產在持續使用過程中和最終處置時所產生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選擇恰當的折現率對其進行折現后的金額加以確定。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應當綜合考慮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使用壽命和折現率等

因素。

第十條 預計的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應當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預計產生的現金流入。

(二)為實現資產持續使用過程中產生的現金流入所必需的預計現金流出(包括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發生的現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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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現金流出應當是可直接歸屬于或者可通過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配到資產中的現金流出。

(三)資產使用壽命結束時,處置資產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凈現金流量。該現金流量應當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交易時,企業預期可從資產的處置中獲取或者支付的、減去預計處置費用后的金額。


第十一條 預計資產未來現金流量時,企業管理層應當在合理和有依據的基礎上對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整個經濟狀況進行最佳估計。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經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以及該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后年份穩定的或者遞減的增長率為基礎。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遞增的增長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遞增的增長率為基礎。


建立在預算或者預測基礎上的預計現金流量最多涵蓋 5 年,企業管理層如能證明更長的期間是合理的,可以涵蓋更長的期間。


在對預算或者預測期之后年份的現金流量進行預計時,所使用的增長率除了企業能夠證明更高的增長率是合理的之外,不應當超過企業經營的產品、市場、所處的行業或者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長期平均增長率,或者該資產所處市場的長期平均增長率。


第十二條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應當以資產的當前狀況為基礎,不應當包括與將來可能會發生的、尚未作出承諾的重組事項或者與資產改良有關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也不應當包括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與所得稅收付有關的現金流量。


企業已經承諾重組的,在確定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預計的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數,應當反映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組所導致的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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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重組所能節約的費用和由重組所帶來的其他利益,通常應當根據企業管理層批準的最近財務預算或者預測數據進行估計;因重組所導致的


估計未來現金流出數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所確認的因重組所發生的預計負債金額進行估計。


第十三條 折現率是反映當前市場貨幣時間價值和資產特定風險的稅前利率。該折現率是企業在購置或者投資資產時所要求的必要報酬率。


在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時已經對資產特定風險的影響作了調整的,估計折現率不需要考慮這些特定風險。如果用于估計折現率的基礎是稅后的,應當將其調整為稅前的折現率。


第十四條 預計資產的未來現金流量涉及外幣的,應當以該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現金流量的結算貨幣為基礎,按照該貨幣適用的折現率計算資產的現值;然后將該外幣現值按照計算資產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當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第四章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第十五條 可收回金額的計量結果表明,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


第十六條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第十七條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會計期間不得轉回。

第五章 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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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有跡象表明一項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以單項資產為基礎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企業難以對單項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進行估計的,應當以該資產所屬的資產組為基礎確定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


資產組的認定,應當以資產組產生的主要現金流入是否獨立于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的現金流入為依據。同時,在認定資產組時,應當考慮企業管理層管理生產經營活動的方式(如是按照生產線、業務種類還是按照地區或者區域等)和對資產的持續使用或者處置的決策方式等。


幾項資產的組合生產的產品(或者其他產出)存在活躍市場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這些產品(或者其他產出)均供內部使用,也應當在符合前款規定的情況下,將這幾項資產的組合認定為一個資產組。


如果該資產組的現金流入受內部轉移價格的影響,應當按照企業管理層在公平交易中對未來價格的最佳估計數來確定資產組的未來現金流量。


資產組一經確定,各個會計期間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如需變更,企業管理層應當證明該變更是合理的,并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附注中作相應說明。


第十九條 資產組賬面價值的確定基礎應當與其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式相一致。

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可直接歸屬于資產組與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攤至資產組的資產賬面價值,通常不應當包括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但如不考慮該負債金額就無法確定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除外。


資產組的可收回金額應當按照該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與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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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組在處置時如要求購買者承擔一項負債(如環境恢復負債等)、該負債金額已經確認并計入相關資產賬面價值,而且企業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資產和負債在內的單一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為了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在確定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及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時,應當將已確認的負債金額從中扣除。


第二十條 企業總部資產包括企業集團或其事業部的辦公樓、電子數據處理設備等資產??偛抠Y產的顯著特征是難以脫離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獨立的現金流入,而且其賬面價值難以完全歸屬于某一資產組。


有跡象表明某項總部資產可能發生減值的,企業應當計算確定該總部資產所歸屬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然后將其與相應的賬面價值相比較,據以判斷是否需要確認減值損失。


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


第二十一條 企業對某一資產組進行減值測試,應當先認定所有與該資產組相關的總部資產,再根據相關總部資產能否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對于相關總部資產能夠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部分,應當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至該資產組,再據以比較該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二)對于相關總部資產中有部分資產難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分攤至該資產組的,應當按照下列步驟處理:


首先,在不考慮相關總部資產的情況下,估計和比較資產組的賬面價值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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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認定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的資產組組合,該資產組組合應當包括所測試的資產組與可以按照合理和一致的基礎將該部分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分攤其上的部分。


最后,比較所認定的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已分攤的總部資產的賬面價值部分)和可收回金額,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總部資產和商譽分攤至某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該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應當包括相關總部資產和商譽的分攤額),應當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減值損失金額應當先抵減分攤至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商譽的賬面價值,再根據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


合中除商譽之外的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減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

以上資產賬面價值的抵減,應當作為各單項資產(包括商譽)的減值損失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抵減后的各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該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如可確定的)、該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如可確定的)和零。


因此而導致的未能分攤的減值損失金額,應當按照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中其他各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所占比重進行分攤。


第六章 商譽減值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合并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


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應當是能夠從企業合并的協同效應中受益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不應當大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5 號——分部報告》所確定的報告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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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企業進行資產減值測試,對于因企業合并形成的商譽的賬面價值,應當自購買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難以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的,應當將其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組合。


在將商譽的賬面價值分攤至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時,應當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公允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


組組合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公允價值難以可靠計量的,按照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占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因重組等原因改變了其報告結構,從而影響到已分攤商譽的一個或者若干個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構成的,應當按照與本條前款規定相似的分攤方法,將商譽重新分攤至受影響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


第二十五條 在對包含商譽的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時,如與商譽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存在減值跡象的,應當先對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計算可收回金額,并與相關賬面價值相比較,確認相應的減值損失。再對包含商譽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比較這些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賬面價值(包括所分攤的商譽的賬面價值部分)與其可收回金額,如相關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確認商譽的減值損失,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披露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資產減值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確認的各項資產減值損失金額。

(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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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每個報告分部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第二十七條 發生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每項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原因和當期確認的重大資產減值損失的金額。


(一)發生重大減值損失的資產是單項資產的,應當披露該單項資產的性質。提供分部報告信息的,還應披露該項資產所屬的主要報告分部。


(二)發生重大減值損失的資產是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下同)的,應當披露:

1.資產組的基本情況。


2.資產組中所包括的各項資產于當期確認的減值損失金額。


3.資產組的組成與前期相比發生變化的,應當披露變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當期資產組組成情況。


第二十八條 對于重大資產減值,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資產(或者資產組,下同)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一)可收回金額按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確定的,還應當披露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估計基礎。


(二)可收回金額按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還應當披露估計其現值時所采用的折現率,以及該資產前期可收回金額也按照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情況下,前期所采用的折現率。


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六條(一)、(二)和第二十七條(二)第 2 項信息應當按照資產類別予以披露。資產類別應當以資產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性質或者功能是否相同或者相似為基礎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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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分攤到某資產組的商譽(或者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下同)的賬面價值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攤到該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

(二)該資產組可收回金額的確定方法。

1.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確定的,還應當披露確定公允價值減

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的方法。資產組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不是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應當

披露:

(1)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后的凈額時所采用的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歷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2.可收回金額按照資產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確定的,應當披露:


(1)企業管理層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2)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歷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3)估計現值時所采用的折現率。


第三十一條 商譽的全部或者部分賬面價值分攤到多個資產組、且分攤到每個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不重大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情況以及分攤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合計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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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譽賬面價值按照相同的關鍵假設分攤到上述多個資產組、且分攤的商譽合計金額占商譽賬面價值總額的比例重大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情況,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分攤到上述資產組的商譽的賬面價值合計。

(二)采用的關鍵假設及其依據。

(三)企業管理層在確定各關鍵假設相關的價值時,是否與企業歷史經驗或者外部信息來源相一致;如不一致,應當說明理由。

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2014 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于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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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于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


離職后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第三條本準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于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第四條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年金基金,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


第二章短期薪酬

第五條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實際發生的短期薪酬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計入資產成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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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在實際發生時根據實際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職工福利費為非貨幣性福利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第七條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根據規定的計提基礎和計提比例計算確定相應的職工薪酬金額,并確認相應負債,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八條帶薪缺勤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第九條利潤分享計劃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確認相關的應付職工薪酬:

(一) 企業因過去事項導致現在具有支付職工薪酬的法定義務或推定義務;

(二)因利潤分享計劃所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屬于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視為義務金額能夠可靠估計:


1.在財務報告批準報出之前企業已確定應支付的薪酬金額。


2.該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正式條款中包括確定薪酬金額的方式。


?? ?過去的慣例為企業確定推定義務金額提供了明顯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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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職工只有在企業工作一段特定期間才能分享利潤的,企業在計量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時,應當反映職工因離職而無法享受利潤分享計劃福利的可能性。


如果企業在職工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需要全部支付利潤分享計劃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該利潤分享計劃應當適用本準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離職后福利

第十一條企業應當將離職后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

離職后福利計劃,是指企業與職工就離職后福利達成的協議,或者企業為向職工提供離職后福利制定的規章或辦法等。其中,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根據設定提存計劃計算的應繳存金額確認為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根據設定提存計劃,預期不會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支付全部應繳存金額的,企業應當參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全部應繳存金額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第十三條企業對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通常包括下列四個步驟:

(一)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采用無偏且相互一致的精算假設對有關人口統計變量和財務變量等做出估計,計量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并確定相關義務的歸屬期間。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規定的折現率將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予以折現,以確定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現值和當期服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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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定受益計劃存在資產的,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減去設定受益計劃資產公允價值所形成的赤字或盈余確認為一項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


設定受益計劃存在盈余的,企業應當以設定受益計劃的盈余和資產上限兩項的孰低者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資產。其中,資產上限,是指企業可從設定受益計劃退款或減少未來對設定受益計劃繳存資金而獲得的經濟利益的現值。


(三)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四)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確定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額。

在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下,每一服務期間會增加一個單位的福利權利,并且需對每一個單位單獨計量,以形成最終義務。企業應當將福利歸屬于提供設定受益計劃的義務發生的期間。這一期間是指從職工提供服務以獲取企業在未來報告期間預計支付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開始,至職工的繼續服務不會導致這一福利金額顯著增加之日為止。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的公式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福利義務歸屬于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當職工后續年度的服務將導致其享有的設定受益計劃福利水平顯著高于以前年度時,企業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計劃義務分攤確認于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設定受益計劃福利義務至職工提供服務不再導致該福利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在確定該歸屬期間時,不應考慮僅因未來工資水平提高而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義務顯著增加的情況。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對所有設定受益計劃義務予以折現,包括預期在職工提供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后的十二個月內支付的義務。折現時所采用的折現率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受益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


第十六條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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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或損失。其中,當期服務成本,是指職工當期提供服務所導致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額;過去服務成本,是指設定


受益計劃修改所導致的與以前期間職工服務相關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

(二)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


(三)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除非其他會計準則要求或允許職工福利成本計入資產成本,上述第(一)項和第(二)項應計入當期損益;第(三)項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且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可以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


第十七條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包括下列部分:

(一)精算利得或損失,即由于精算假設和經驗調整導致之前所計量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的增加或減少。


(二)計劃資產回報,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

(三)資產上限影響的變動,扣除包括在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中的金額。

第十八條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應當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將過去服務成本確認為當期費用:

(一)修改設定受益計劃時。

(二)企業確認相關重組費用或辭退福利時。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在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時,確認一項結算利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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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受益計劃結算,是指企業為了消除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部分或所有未來義務進行的交易,而

不是根據計劃條款和所包含的精算假設向職工支付福利。設定受益計劃結算利得或損失是下列兩項的差

額:

(一)在結算日確定的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

(二)結算價格,包括轉移的計劃資產的公允價值和企業直接發生的與結算相關的支付。

第四章辭退福利

第二十條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下列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

(二)企業確認與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10 —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結束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第二十二條企業向職工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符合設定提存計劃條件的,應當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關于設定提存計劃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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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除上述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設定受益計劃的有關規定,確認和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在報告期末,企業應當將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成本確認為下列組成部分:


(一)服務成本。

(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

(三)重新計量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

為簡化相關會計處理,上述項目的總凈額應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

第二十四條長期殘疾福利水平取決于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的,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的期間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計量時應當考慮長期殘疾福利支付的可能性和預期支付的期限;長期殘疾福利與職工提供服務期間長短無關的,企業應當在導致職工長期殘疾的事件發生的當期確認應付長期殘疾福利義務。


第六章披露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短期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

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依據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提供的職工薪酬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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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短期薪酬。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披露所設立或參與的設定提存計劃的性質、計算繳費金額的公式或依據,當期繳費金額以及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披露與設定受益計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設定受益計劃的特征及與之相關的風險。

(二)設定受益計劃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金額及其變動。

(三)設定受益計劃對企業未來現金流量金額、時間和不確定性的影響。

(四)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現值所依賴的重大精算假設及有關敏感性分析的結果。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披露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所提供辭退福利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第二十九條企業應當披露提供的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性質、金額及其計算依據。

第七章銜接規定

第三十條對于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除本準則三十一條規定外,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企業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之前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調整。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準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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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10 號——企業年金基金(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年金基金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是指根據依法制定的企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第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委托人、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其他為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主體,應當將企業年金基金與其固有資產和其他資產嚴格區分,確保企業年金基金的安全。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應當分別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凈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五條 企業年金基金繳費及其運營形成的各項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證券清算款、應收利息、買入返售證券、其他應收款、債券投資、基金投資、股票投資、其他投資等。


第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在運營中根據國家規定的投資范圍取得的國債、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和企業債、可轉換債、投資性保險產品、證券投資基金、股票等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產品,其初始取得和后續估值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


(一)初始取得投資時,應當以交易日支付的成交價款作為其公允價值。發生的交易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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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估值日對投資進行估值時,應當以其公允價值調整原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投資公允價值的確定,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負債包括:應付證券清算款、應付受益人待遇、應付受托人管理費、應付托管人管理費、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應交稅金、賣出回購證券款、應付利息、應付傭金和其他應付款等。


第八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形成的各項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處置收益和其他收入。


第九條 收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存款利息收入,按照本金和適用的利率確定。

(二)買入返售證券收入,在融券期限內按照買入返售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三)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在估值日按照當日投資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即上一估值日投資公允價值)的差額確定。


(四)投資處置收益,在交易日按照賣出投資所取得的價款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確定。

(五)風險準備金補虧等其他收入,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條 企業年金基金運營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交易費用、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投資管理人管理費、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和其他費用。


第十一條 費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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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機構、券商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二)受托人管理費、托管人管理費和投資管理人管理費,根據相關規定按實際計提的金額確

定。

(三)賣出回購證券支出,在融資期限內按照賣出回購證券價款和協議約定的利率確定。

(四)其他費用,按照實際發生的金額確定。

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凈資產,是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資產負債表日,應當將當期各項收入和費用結轉至凈資產。


凈資產應當分別企業和職工個人設置賬戶,根據企業年金計劃按期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各賬戶。

第十三條 凈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認和計量:

(一)向企業和職工個人收取的繳費,按照收到的金額增加凈資產。

(二)向受益人支付的待遇,按照應付的金額減少凈資產。

(三)因職工調入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入金額,增加凈資產。

(四)因職工調離企業而發生的個人賬戶轉出金額,減少凈資產。

第三章 列報

第十四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注。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凈資產分類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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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資產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貨幣資金;

(二)應收證券清算款;

(三)應收利息;

(四)買入返售證券;

(五)其他應收款;

(六)債券投資;

(七)基金投資;

(八)股票投資;

(九)其他投資;

(十)其他資產。

第十七條 負債類項目至少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應付證券清算款;

(二)應付受益人待遇;

(三)應付受托人管理費;

(四)應付托管人管理費;

(五)應付投資管理人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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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應交稅金;

(七)賣出回購證券款;

(八)應付利息;

(九)應付傭金;

(十)其他應付款。

第十八條 凈資產類項目列示企業年金基金凈值。

第十九條 凈資產變動表反映企業年金基金在一定會計期間的凈資產增減變動情況,應當列示下列信息:


(一)期初凈資產。

(二)本期凈資產增加數,包括本期收入、收取企業繳費、收取職工個人繳費、個人賬戶轉入。

(三)本期凈資產減少數,包括本期費用、支付受益人待遇、個人賬戶轉出。

(四)期末凈資產。

第二十條 附注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內容及重大變化。

(二)投資種類、金額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三)各類投資占投資總額的比例。

(四)可能使投資價值受到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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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股份支付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為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作為對價進行結算的交易。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服務承擔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交付現金或其他資產義務的交易。


本準則所指的權益工具是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工具取得其他企業凈資產的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 —企業合并》。


(二)以權益工具作為對價取得其他金融工具等交易,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四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職工提供服務的,應當以授予職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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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定。


第五條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按照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資本公積。


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協議獲得批準的日期。

第六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才可行權的換取職工服務的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權益工具數量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權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價值,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和資本公積。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可行權權益工具的數量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


等待期,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的期間。

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服務期間的股份支付,等待期為授予日至可行權日的期間;對于可行權條件為規定業績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根據最可能的業績結果預計等待期的長度。


可行權日,是指可行權條件得到滿足、職工和其他方具有從企業取得權益工具或現金的權利的

日期。

第七條 企業在可行權日之后不再對已確認的相關成本或費用和所有者權益總額進行調整。

第八條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換取其他方服務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其他方服務在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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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方服務的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但權益工具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按照權益工具在服務取得日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所有者權益。


第九條 在行權日,企業根據實際行權的權益工具數量,計算確定應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的金額,將其轉入實收資本或股本。


行權日,是指職工和其他方行使權利、獲取現金或權益工具的日期。

第三章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第十條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按照企業承擔的以股份或其他權益工具為基礎計算確定的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一條 授予后立即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應當在授予日以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計入相關成本或費用,相應增加負債。


第十二條 完成等待期內的服務或達到規定業績條件以后才可行權的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內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應當以對可行權情況的最佳估計為基礎,按照企業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金額,將當期取得的服務計入成本或費用和相應的負債。


在資產負債表日,后續信息表明企業當期承擔債務的公允價值與以前估計不同的,應當進行調整,并在可行權日調整至實際可行權水平。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相關負債結算前的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以及結算日,對負債的公允價值重新計量,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股份支付有關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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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期授予、行權和失效的各項權益工具總額。

(二)期末發行在外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行權價格的范圍和合同剩余期限。

(三)當期行權的股份期權或其他權益工具以其行權日價格計算的加權平均價格。

(四)權益工具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企業對性質相似的股份支付信息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股份支付交易對當期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至少包括下列信息:


(一)當期因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二)當期因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而確認的費用總額。

(三)當期以股份支付換取的職工服務總額及其他方服務總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債務重組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第三條 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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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不包括上述(一)和(二)兩種方式;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等。

第二章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確認為股本(或者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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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應付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付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第八條 債務重組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本準則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或有應收金額,是指需要根據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應收金額,而且該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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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再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條 債務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利得總額。

(三)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或者實收資本)增加額。

(四)或有應付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務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第十五條 債權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債務重組方式。

(二)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三)債權轉為股份所導致的投資增加額及該投資占債務人股份總額的比例。

(四)或有應收金額。

(五)債務重組中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由債權轉成的股份的公允價值和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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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或有事項,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其結果須由某些未來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才能決定的不確定事項。


第三條 職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稅、企業合并、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或有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與或有事項相關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一)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時義務;

(二)履行該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三)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預計負債應當按照履行相關現時義務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計數進行初始計量。

所需支出存在一個連續范圍,且該范圍內各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計數應當按照該范圍內的中間值確定。


在其他情況下,最佳估計數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或有事項涉及單個項目的,按照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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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或有事項涉及多個項目的,按照各種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第六條 企業在確定最佳估計數時,應當綜合考慮與或有事項有關的風險、不確定性和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的,應當通過對相關未來現金流出進行折現后確定最佳估計數。

第七條 企業清償預計負債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預期由第三方補償的,補償金額只有在基本確定能夠收到時才能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確認的補償金額不應當超過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八條 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的,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待執行合同,是指合同各方尚未履行任何合同義務,或部分地履行了同等義務的合同。

虧損合同,是指履行合同義務不可避免會發生的成本超過預期經濟利益的合同。

第九條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預計負債。

第十條 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滿足本準則第四條規定的,應當確認預計負債。同時存在下列情況時,表明企業承擔了重組義務:


(一)有詳細、正式的重組計劃,包括重組涉及的業務、主要地點、需要補償的職工人數及其崗位性質、預計重組支出、計劃實施時間等;


(二)該重組計劃已對外公告。

重組,是指企業制定和控制的,將顯著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范圍或經營方式的計劃實施行

為。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按照與重組有關的直接支出確定預計負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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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職工崗前培訓、市場推廣、新系統和營銷網絡投入等支出。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有確鑿證據表明該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反映當前最佳估計數的,應當按照當前最佳估計數對該賬面價值進行調整。


第十三條 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

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的金額不能可靠計量。


或有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潛在資產,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


第三章 披露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或有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預計負債。

1.預計負債的種類、形成原因以及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2.各類預計負債的期初、期末余額和本期變動情況。


3.與預計負債有關的預期補償金額和本期已確認的預期補償金額。


(二)或有負債(不包括極小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或有負債)。

1.或有負債的種類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貼現商業承兌匯票、未決訴訟、未決仲裁、對外提供擔保等形成的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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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濟利益流出不確定性的說明。


3.或有負債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以及獲得補償的可能性;無法預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企業通常不應當披露或有資產。但或有資產很可能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應當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預計產生的財務影響等。


第十五條 在涉及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情況下,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預期對企業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企業無須披露這些信息,但應當披露該未決訴訟、未決仲裁的性質,以及沒有披露這些信息的事實和原因。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17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與客戶之間的合同,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規范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權利和義務,分別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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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會計《、》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以及《企業會計準則第40號——合營安排?!?/span>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規范的租賃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span>


(三)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


本準則所稱客戶,是指與企業訂立合同以向該企業購買其日?;顒赢a出的商品或服務(以下簡稱“商品)”并支付對價的一方。


本準則所稱合同,是指雙方或多方之間訂立有法律約束力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以及其他形式。


第二章?? ?確?? ?認


第四條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約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并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


第五條 當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開始日即滿足前款條件的合同,企業在后續期間無需對其進行重新評估,除非有跡象表明相關事實和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合同開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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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在合同開始日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應當對其進行持續評估,并在其滿足本準則第五條規定時按照該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對于不符合本準則第五條規定的合同,企業只有在不再負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剩余義務,且已向客戶收取的對價無需退回時,才能將已收取的對價確認為收入;否則,應當將已收取的對價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沒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不確認收入。


第七條 企業與同一客戶(或該客戶的關聯方)同時訂立或在相近時間內先后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合同,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諾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諾的部分商品)構成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的單項履約義務。


第八條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對合同變更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變更增加了可明確區分的商品及合同價款,且新增合同價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單獨售價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 作為一份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 更日已轉讓的商品或已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已轉讓的商品”) 與未轉讓的商品或未提供的服務(以下簡稱“未轉讓的商品”) 之間可明確區分的,應當視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未履約部分與合同變更部分合并為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三)合同變更不屬于本條(一)規定的情形,且在合同變更日已轉讓的商品與未轉讓的商品之間不可明確區分的,應當將該合同變更部分作為原合同的組成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由此產生的對已確認收入的影響,應當在合同變更日調整當期收入。


本準則所稱合同變更,是指經合同各方批準對原合同范圍或 價格作出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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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對合同進行評估,識別該合 同所包含的各單項履約義務,并確定各單項履約義務是在某一時 段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單項履約義 務時分別確認收入。


履約義務,是指合同中企業向客戶轉讓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 諾。履約義務既包括合同中明確的承諾,也包括由于企業已公開 宣布的政策、特定聲明或以往的習慣做法等導致合同訂立時客戶 合理預期企業將履行的承諾。企業為履行合同而應開展的初始活動,通常不構成履約義務,除非該活動向客戶轉讓了承諾的商品。


企業向客戶轉讓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商品的承諾,也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 轉讓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項可明確區分商品均滿足本準則第十一條規定的、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的條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確定其履約進度。


第十條?? ?企業向客戶承諾的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可明確區分商品:


(一)客戶能夠從該商品本身或從該商品與其他易于獲得資 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二)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其他承諾可單 獨區分。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業向客戶轉讓該商品的承諾與合同中 其他承諾不可單獨區分:


1.企業需提供重大的服務以將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 商品整合成合同約定的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2.該商品將對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 制。


3.該商品與合同中承諾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關聯性。

第十一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履約義務;否則,屬于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


(一)客戶在企業履約的同時即取得并消耗企業履約所帶來 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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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戶能夠控制企業履約過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業履約過程中所產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該企業在整個合同期間內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 取款項。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實際可行性限制,企業不能輕易地將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的履約部分收取款項,是指在由于客 戶或其他方原因終止合同的情況下,企業有權就累計至今已完成 的履約部分收取能夠補償其已發生成本和合理利潤的款項,并且 該權利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十二條 對于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 該段時間內按照履約進度確認收入,但是,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 定的除外。企業應當考慮商品的性質,采用產出法或投入法確定 恰當的履約進度。其中,產出法是根據已轉移給客戶的商品對于 客戶的價值確定履約進度;投入法是根據企業為履行履約義務的 投入確定履約進度。對于類似情況下的類似履約義務,企業應當采用相同的方法確定履約進度。


當履約進度不能合理確定時,企業已經發生的成本預計能夠 得到補償的,應當按照已經發生的成本金額確認收入,直到履約 進度能夠合理確定為止。


第十三條 對于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企業應當在客 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點確認收入。

在判斷客戶是否已取得商 品控制權時,企業應當考慮下列跡象:


(一)企業就該商品享有現時收款權利,即客戶就該商品負有現時付款義務。


(二)企業已將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擁有該商品的法定所有權。


(三)企業已將該商品實物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實物占有該商品。


(四)企業已將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客戶,即客戶已取得該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


(五)客戶已接受該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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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表明客戶已取得商品控制權的跡象。


第三章?? ?計?? ?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 格計量收入。


交易價格,是指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以及企業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進行會計處理,不計入交易價格。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合同條款,并結合其以往的習慣做法確定交易價格。在確定交易價格時,企業應當考慮可變對價、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非現金對價、應付客戶對價等因素的影響。


第十六條 合同中存在可變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發生金額確定可變對價的最佳估計數,但包含可變對價的交易價格,應當不超過在相關不確定性消除時累計已確認收入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的金額。企業在評估累計已確認收入是否 極可能不會發生重大轉回時,應當同時考慮收入轉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應計入交易價格的可變對價金額??勺儗r金額發生變動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資成分的,企業應當按照假定 客戶在取得商品控制權時即以現金支付的應付金額確定交易價 格。該交易價格與合同對價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期間內采用 實際利率法攤銷。


合同開始日,企業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 間隔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


第十八條 客戶支付非現金對價的,企業應當按照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參照其承諾向客戶轉讓商品的單獨售價間接確定交易價格。非現金對價的公允價值因對價形式以外的原因而發生變動的,應當作為可變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六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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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售價,是指企業向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


第十九條 企業應付客戶(或向客戶購買本企業商品的第三方,本條下同)對價的,應當將該應付對價沖減交易價格,并在 確認相關收入與支付(或承諾支付)客戶對價二者孰晚的時點沖減當期收入,但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的除外。

企業應付客戶對價是為了向客戶取得其他可明確區分商品 的,應當采用與本企業其他采購相一致的方式確認所購買的商 品。企業應付客戶對價超過向客戶取得可明確區分商品公允價值 的,超過金額應當沖減交易價格。向客戶取得的可明確區分商品 公允價值不能合理估計的,企業應當將應付客戶對價全額沖減交易價格。


第二十條 合同中包含兩項或多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 合同開始日,按照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的相對 比例,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企業不得因合同開始 日之后單獨售價的變動而重新分攤交易價格。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類似環境下向類似客戶單獨銷售商品的價格,應作為確定該商品單獨售價的最佳證據。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當綜合考慮其能夠合理取得的全部相關信息,采用市場調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計單獨售價。在估計單獨售價時,企業應當最大限度地采用可觀察的輸入值,并對類似的情況采用一致的估計方法。


市場調整法,是指企業根據某商品或類似商品的市場售價考 慮本企業的成本和毛利等進行適當調整后,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是指企業根據某商品的預計成本加上其合理毛利后的價格,確定其單獨售價的方法。


余值法,是指企業根據合同交易價格減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觀察的單獨售價后的余值,確定某商品單獨售價的方法。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商品近期售價波動幅度巨大,或者因未 定價且未曾單獨銷售而使售價無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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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確定時,可采用余值法估計其單獨售價。


第二十三條 對于合同折扣,企業應當在各單項履約義務之間按比例分攤。


有確鑿證據表明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 部)履約義務相關的,企業應當將該合同折扣分攤至相關一項或 多項履約義務。


合同折扣僅與合同中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相關,且企業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的,應當首先按照前款規定在該一項或多項(而非全部)履約義務之間分攤合同折扣,然后采用余值法估計單獨售價。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單項履約義務所承諾商品的單獨售價之和高于合同交易價格的金額。


第二十四條 對于可變對價及可變對價的后續變動額,企業 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三條規定,將其分攤至與之相 關的一項或多項履約義務,或者分攤至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一系 列可明確區分商品中的一項或多項商品。


對于已履行的履約義務,其分攤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應當 調整變動當期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合同變更之后發生可變對價后續變動的,企業應當區分下列三種情形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合同變更屬于本準則第八條(一)規定情形的,企業 應當判斷可變對價后續變動與哪一項合同相關,并按照本準則第 二十四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合同變更屬于本準則第八條(二)規定情形,且可變 對價后續變動與合同變更前已承諾可變對價相關的,企業應當首 先將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以原合同開始日確定的基礎進行分 攤,然后再將分攤至合同變更日尚未履行履約義務的該可變對價 后續變動額以新合同開始日確定的基礎進行二次分攤。


(三)合同變更之后發生除本條(一)、(二)規定情形以外 的可變對價后續變動的,企業應當將該可變對價后續變動額分攤 至合同變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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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二十六條 企業為履行合同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其他企業 會計準則規范范圍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作為合同履約成 本確認為一項資產:


(一)該成本與一份當前或預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關,包括 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費用(或類似費用)、明確由客戶承 擔的成本以及僅因該合同而發生的其他成本;


(二)該成本增加了企業未來用于履行履約義務的資源;


(三)該成本預期能夠收回。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下列支出發生時,將其計入當期損益:


(一)管理費用。


(二)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費用(或類 似費用),這些支出為履行合同發生,但未反映在合同價格中。


(三)與履約義務中已履行部分相關的支出。


(四)無法在尚未履行的與已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區分的相關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增量成本預期能夠收回的,應當作為合同取得成本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該資產攤銷期限不超過一年的,可以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增量成本,是指企業不取得合同就不會發生的成本(如銷售 傭金等)。


企業為取得合同發生的、除預期能夠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 其他支出(如無論是否取得合同均會發生的差旅費等),應當在 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明確由客戶承擔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確 認的資產(以下簡稱“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應當采用與該 資產相關的商品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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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其賬面價值高于下列兩 項的差額的,超出部分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并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


(一)企業因轉讓與該資產相關的商品預期能夠取得的剩余對價;


(二)為轉讓該相關商品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 以前期間減值的因素之后發生變化,使得前款

(一)減(二)的差額高于該資產賬面價值的,應當轉回原已計提的資產減值準 備,并計入當期損益,但轉回后的資產賬面價值不應超過假定不 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資產在轉回日的賬面價值。


第三十一條 在確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損失時, 企業應當首先對按照其他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確認的、與合同有關 的其他資產確定減值損失;然后,按照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確定 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的減值損失。


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測試相關資 產組的減值情況時,應當將按照前款規定確定與合同成本有關的 資產減值后的新賬面價值計入相關資產組的賬面價值。


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于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在客 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按照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預期有權收 取的對價金額(即,不包含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 收入,按照預期因銷售退回將退還的金額確認負債;同時,按照 預期將退回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收回該商品預計發生的 成本(包括退回商品的價值減損)后的余額,確認為一項資產,按照所轉讓商品轉讓時的賬面價值,扣除上述資產成本的凈額結轉成本。


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重新估計未來銷售退回情況, 如有變化,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于附有質量保證條款的銷售,企業應當評估該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服務。企業提供額外服務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質量保證責任應當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在評估質量保證是否在向客戶保證所銷售商品符合既定標準之 外提供了一項單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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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時,企業應當考慮該質量保證是否為法定要求、質量保證期限以及企業承諾履行任務的性質等因素???戶能夠選擇單獨購買質量保證的,該質量保證構成單項履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企業應當根據其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 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來判斷其從事交易時的身份是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該企業為主要責任人,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確認收入;否則,該企業為代理人,應當按照預期有權收取的傭金或手續費的金額確認收入,該金額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對價總額扣除應支付給其 他相關方的價款后的凈額,或者按照既定的傭金金額或比例等確定。


企業向客戶轉讓商品前能夠控制該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資產控制權后,再轉讓給客戶。


(二)企業能夠主導第三方代表本企業向客戶提供服務。


(三)企業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權后,通過提供重大的服 務將該商品與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組合產出轉讓給客戶。


在具體判斷向客戶轉讓商品前是否擁有對該商品的控制權時,企業不應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 關事實和情況,這些事實和情況包括:


(一)企業承擔向客戶轉讓商品的主要責任。


(二)企業在轉讓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擔了該商品的存貨風 險。


(三)企業有權自主決定所交易商品的價格。


(四)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對于附有客戶額外購買選擇權的銷售,企業應 當評估該選擇權是否向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企業提供重大權利的,應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按照本準則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將交易價格分攤至該履約義務,在客戶未來行使購買選擇權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或者該選擇權失效時,確認相應的收入??蛻纛~外購買選擇權的單獨售價無法直接觀察的,企業應 當綜合考慮客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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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和不行使該選擇權所能獲得的折扣的差異、客戶行使該選擇權的可能性等全部相關信息后,予以合理估計??蛻綦m然有額外購買商品選擇權,但客戶行使該選擇權購買商品時的價格反映了這些商品單獨售價的,不應被視為企業向該客戶提供了一項重大權利。


第三十六條 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和第十條規定評估該知識產權許可是否構成單項履約義務,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應當進一步確定其是在某一時段 內履行還是在某一時點履行。


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作為在某一時段內履行的履約義務確認相關收入;否則,應當作為在某一時點履行的履約義務確認相關收入:


(一)合同要求或客戶能夠合理預期企業將從事對該項知識 產權有重大影響的活動;


(二)該活動對客戶將產生有利或不利影響;


(三)該活動不會導致向客戶轉讓某項商品。


第三十七條 企業向客戶授予知識產權許可,并約定按客戶實際銷售或使用情況收取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在下列兩項孰晚的時點確認收入:


(一)客戶后續銷售或使用行為實際發生;


(二)企業履行相關履約義務。


第三十八條 對于售后回購交易,企業應當區分下列兩種情 形分別進行會計處理:


(一)企業因存在與客戶的遠期安排而負有回購義務或企業享有回購權利的,表明客戶在銷售時點并未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企業應當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其 中,回購價格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租賃交易,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回購價格不低于原售價的,應當視為融資交易,在收到客戶款項時確認金融負債,并將該款項和回購價格的差額在回購期間內確認為利息 費用等。企業到期未行使回購權利的,應當在該回購權利到期時終止確認金融負債,同時確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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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負有應客戶要求回購商品義務的,應當在合同開 始日評估客戶是否具有行使該要求權的重大經濟動因??蛻艟哂行惺乖撘髾嘀卮蠼洕鷦右虻?,企業應當將售后回購作為租賃交易或融資交易,按照本條(一)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否則,企業應當將其作為附有銷售退回條款的銷售交易,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售后回購,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的同時承諾或有權選擇日后再將該商品(包括相同或幾乎相同的商品,或以該商品作為組成部分的商品)購回的銷售方式。


第三十九條 企業向客戶預收銷售商品款項的,應當首先將該款項確認為負債,待履行了相關履約義務時再轉為收入。當企業預收款項無需退回,且客戶可能會放棄其全部或部分合同權利 時,企業預期將有權獲得與客戶所放棄的合同權利相關的金額的,應當按照客戶行使合同權利的模式按比例將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否則,企業只有在客戶要求其履行剩余履約義務的可能性極低時,才能將上述負債的相關余額轉為收入。


第四十條 企業在合同開始(或接近合同開始)日向客戶收 取的無需退回的初始費(如俱樂部的入會費等)應當計入交易價格。企業應當評估該初始費是否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并且該商品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轉讓該商品時,按照分攤至該商品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相關,但該商品不構成單項履約義務的,企業應當在包含該商品的單項履約義務履行時,按照分攤至該單項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確認收入;該初始費與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不相關的,該初始費應當作為未來將轉讓商品的預收款,在未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


企業收取了無需退回的初始費且為履行合同應開展初始活動,但這些活動本身并沒有向客戶轉讓已承諾的商品的,該初始費與未來將轉讓的已承諾商品相關,應當在未來轉讓該商品時確認為收入,企業在確定履約進度時不應考慮這些初始活動;企業為該初始活動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列??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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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企業擁有的、無條件(即,僅取決于時間流逝)向客戶收取對價的權利 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列示。


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業向客戶銷售兩項可明確區分的商品,企業因已交付其中一項商品而有權收取款項,但收取該款項還取決于企業交付另一項商品的,企業應 當將該收款權利作為合同資產。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 品的義務。如企業在轉讓承諾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項。


按照本準則確認的合同資產的減值的計量和列報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確認和計量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對于確定收入確 認的時點和金額具有重大影響的判斷以及這些判斷的變更,包括 確定履約進度的方法及采用該方法的原因、評估客戶取得所轉讓 商品控制權時點的相關判斷,在確定交易價格、估計計入交易價 格的可變對價、分攤交易價格以及計量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 等類似義務時所采用的方法、輸入值和假設等。


(二)與合同相關的下列信息:

1.與本期確認收入相關的信息,包括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 生的收入、該收入按主要類別(如商品

類型、經營地區、市場或 客戶類型、合同類型、商品轉讓的時間、合同期限、銷售渠道等)分解的信

息以及該分解信息與每一報告分部的收入之間的關系等。


2.與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的信息,包括與客戶之間的合同產生的應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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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對上述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確認的減值損失、在本期

確認的包括在合同負債期初賬面價值中的收入、前期已經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履約義務在本期調整的

收入、履行履約義務的時間與通常的付款時間之間的關系以及此類因素對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賬面價值

的影響的定量或定性信息、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的賬面價值在本期內發生的重大變動情況等。


3.與履約義務相關的信息,包括履約義務通常的履行時間、 重要的支付條款、企業承諾轉讓的商

品的性質(包括說明企業是 否作為代理人)、企業承擔的預期將退還給客戶的款項等類似義 務、質量

保證的類型及相關義務等。


4.與分攤至剩余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相關的信息,包括分攤至本期末尚未履行(或部分未履行)履約義務的交易價格總額、上述金額確認為收入的預計時間的定量或定性信息、未包括在交易價格的對價金額(如可變對價)等。


(三)與合同成本有關的資產相關的信息,包括確定該資產金額所做的判斷、該資產的攤銷方法、按該資產主要類別(如為取得合同發生的成本、為履行合同開展的初始活動發生的成本等)披露的期末賬面價值以及本期確認的攤銷及減值損失金額等。


(四)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因預計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與客戶支付價款間隔未超過一年而未考慮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資成分,或者根據本準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因合同取得成本的攤銷期限未超過一年而將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的,應當披露該事實。


第七章?? ?銜接規定


第四十三條首次執行本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首次執行本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 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對可比期間信息不予調整。企業可以僅對在首次執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積影響數進行調整。同時,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規定 相比,執行本準則對當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影響金額,如有重大影響的,還需披露其原因。


已完成的合同,是指企業按照與收入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原 規定已完成合同中全部商品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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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同。尚未完成的合同,是 指除已完成的合同之外的其他合同。


第四十四條 對于最早可比期間期初之前或首次執行本準 則當年年初之前發生的合同變更,企業可予以簡化處理,即無需按照本準則第八條規定進行追溯調整,而是根據合同變更的最終安排,識別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確定交易價格以及在已履行的和尚未履行的履約義務之間分攤交易價格。


企業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對所有合同一致采用,并 且在附注中披露該事實以及在合理范圍內對采用該簡化處理方法的影響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準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2006)

財會[2006]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收入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顒又行纬傻?、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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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和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企業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項,應當作為負債處理,不應當確認為收入。

第三條 長期股權投資、建造合同、租賃、原保險合同、再保險合同等形成的收入,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第四條 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

制;

(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采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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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銷售商品涉及現金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現金折扣前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現金折扣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現金折扣,是指債權人為鼓勵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付款而向債務人提供的債務扣除。

第七條 銷售商品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扣除商業折扣后的金額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

第八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折讓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

第九條 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銷售退回,是指企業售出的商品由于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第十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一條 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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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交易的完工進度能夠可靠地確定;

(四)交易中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二條 企業確定提供勞務交易的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已完工作的測量。

(二)已經提供的勞務占應提供勞務總量的比例。

(三)已經發生的成本占估計總成本的比例。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當期提供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當期勞務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能夠得到補償的,按照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金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并按相同金額結轉勞務成本。


(二)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夠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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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與其他企業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包括銷售商品和提供勞務時,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能夠區分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的部分作為銷售商品處理,將提供勞務的部分作為提供勞務處理。


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不能夠區分,或雖能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銷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勞務部分全部作為銷售商品處理。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第十六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等。

第十七條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分別下列情況確定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金額:

(一)利息收入金額,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

(二)使用費收入金額,按照有關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收費時間和方法計算確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收入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收入確認所采用的會計政策,包括確定提供勞務交易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本期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提供勞務收入、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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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2006)

財會[2006]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建造承包商,下同)建造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建造合同,是指為建造一項或數項在設計、技術、功能、最終用途等方面密切相關的資產而訂立的合同。


第三條 建造合同分為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固定造價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價或固定單價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約定或其他方式議定的成本為基礎,加上該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額費用確定工程價款的建造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與合并

第四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項建造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某些情況下,為了反映一項或一組合同的實質,需要將單項合同進行分立或將數項合同進行合并。


第五條 一項包括建造數項資產的建造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每項資產應當分立為單項

合同:

(一)每項資產均有獨立的建造計劃;

(二)與客戶就每項資產單獨進行談判,雙方能夠接受或拒絕與每項資產有關的合同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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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項資產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單獨辨認。

第六條 追加資產的建造,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

(一)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

(二)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要考慮原合同價款。

第七條 一組合同無論對應單個客戶還是多個客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合并為單項合

同:

(一)該組合同按一攬子交易簽訂;

(二)該組合同密切相關,每項合同實際上已構成一項綜合利潤率工程的組成部分;

(三)該組合同同時或依次履行。

第三章 合同收入

第八條 合同收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合同規定的初始收入;

(二)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

第九條 合同變更,是指客戶為改變合同規定的作業內容而提出的調整。合同變更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客戶能夠認可因變更而增加的收入;

(二)該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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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索賠款,是指因客戶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戶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補償不包括在合同造價中成本的款項。索賠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談判情況,預計對方能夠同意該項索賠;

(二)對方同意接受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十一條 獎勵款,是指工程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客戶同意支付的額外款項。獎勵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構成合同收入:


(一)根據合同目前完成情況,足以判斷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能夠達到或超過規定的標準;

(二)獎勵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四章 合同成本

第十二條 合同成本應當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的、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三條 合同的直接費用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耗用的材料費用;

(二)耗用的人工費用;

(三)耗用的機械使用費;

(四)其他直接費用,指其他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的費用。

第十四條 間接費用是企業下屬的施工單位或生產單位為組織和管理施工生產活動所發生的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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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間接費用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合同完成后處置殘余物資取得的收益等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應當沖減合同成本。

第十七條 合同成本不包括應當計入當期損益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第十八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據合同完工進度確認收入與費用的方法。

第十九條 固定造價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合同總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四)合同完工進度和為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

第二十條 成本加成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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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企業確定合同完工進度可以選用下列方法:

(一)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

(二)已經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預計總工作量的比例。

(三)實際測定的完工進度。

第二十二條 采用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中尚未安裝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與合同未來活動相關的合同成本。

(二)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預付給分包單位的款項。

第二十三條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合同總收入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合同預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四條 當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應當按照實際合同總收入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收入;同時,按照累計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會計期間累計已確認費用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合同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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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和費用。


第二十七條 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建造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項合同總金額,以及確定合同完工進度的方法。

(二)各項合同累計已發生成本、累計已確認毛利(或虧損)。

(三)各項合同已辦理結算的價款金額。

(四)當期預計損失的原因和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2017 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補助的確認、計量和列報,根據《企 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

則。

第二條 本準則中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

第三條 政府補助具有下列特征:

(一)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對于企業收到的來源于其他方的補助,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

的實際撥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該項補助也屬于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

(二)無償性。即企業取得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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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企業從政府取得的經濟資源,如果與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等活動密切相關,且是企業商

品或服務的對價或者是對價的組成部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等相關會計準則。(二)

所得稅減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

政府以投資者身份向企業投入資本,享有相應的所有者權益,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六條 政府補助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能夠滿足政府補助所附條件;

(二)企業能夠收到政府補助。

第七條 政府補助為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收到或應收的金額計量。

政府補助為非貨幣性資產的,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計量。

第八條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沖減相關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確認為遞延收益。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確認為遞延收益的,應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合理、系統的方法分期計入損益。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發生毀損的,應當將尚未分配的相關遞延收益余額轉入資產處置當期的損益。


第九條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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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于補償企業以后期間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二)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或沖減相關成本。

第十條 對于同時包含與資產相關部分和與收益相關部分的政府補助,應當區分不同部分分別進行會計處理;難以區分的,應當整體歸類為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第十一條 與企業日?;顒酉嚓P的政府補助,應當按照經濟業務實質,計入其他收益或沖減相關成本費用。與企業日?;顒訜o關的政府補助,應當計入營業外收支。

第十二條 企業取得政策性優惠貸款貼息的,應當區分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和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兩種情況,分別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撥付給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政策性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之一進行會計處理:

(一)以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該政策性優惠利率計算相關借款費用。

(二)以借款的公允價值作為借款的入賬價值并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借款費用,實際收到的金額與借款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遞延收益。遞延收益在借款存續期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方法之一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十四條 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給企業,企業應當將對應的貼息沖減相關借款費用。

第十五條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退回的,應當在需要退回的當期分情況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初始確認時沖減相關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二)存在相關遞延收益的,沖減相關遞延收益賬面余額,超出部分計入當期損益;

(三)屬于其他情況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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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的“營業利潤”項目之上單獨列報“其他收益”項目,計入其他收

益的政府補助在該項目中反映。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與政府補助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政府補助的種類、金額和列報項目;

(二)計入當期損益的政府補助金額;

(三)本期退回的政府補助金額及原因。


第四章 銜接規定


第十八條 企業對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補助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對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準則施行日之間新增的政府補助根據本準則進行調整。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準則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2006 年 2 月 15 日財政部印發的《財政部關于印 發〈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 38 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 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16 號——政府補助》同時廢止。


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有關政府補助會計處理規定與本準則不一致的,以本準則為準。

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2006)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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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借款費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借款費用,是指企業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及其他相關成本。

借款費用包括借款利息、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等。

第三條 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借款費用,可直接歸屬于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相關資產成本;其他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等資產。


第五條 借款費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資產支出包括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以支付現金、轉移非現金資產或者承擔帶息債務形式發生的支出;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

第六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包括折價或溢價的攤銷)資本化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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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借入專門借款的,應當以專門借款當期實際發生的利息費用,減去將尚未動用的借款資金存入銀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進行暫時性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后的金額確定。


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二)為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業應當根據累計資產支出超過專門借款部分的資產支出加權平均數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資本化率,計算確定一般借款應予資本化的利息金額。資本化率應當根據一般借款加權平均利率計算確定。資本化期間,是指從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時點到停止資本化時點 的期間,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的期間不包括在內。


第七條 借款存在折價或者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


第八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每一會計期間的利息資本化金額不應當超過當期相關借款實際發生的利息金額。


第九條 在資本化期間內,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


第十條 專門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前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在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發生的,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一般借款發生的輔助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一條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 3 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在中斷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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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資產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重新開始。如果中斷是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必要的程 序,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第十二條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借款費用應當停止資本化。在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之后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發生時根據其發生額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可從下列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一)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或者生產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與設計要求、合同規定或者生產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合同或者生產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或者銷售。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或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購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需要試生產或者試運行的,在試生產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生產出合格產品、或者試運行結果表明資產能夠正常運轉或者營業時,應當認為該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


第十四條 購建或者生產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繼續建造過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且為使該部分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實質上已經完成的,應當停止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購建或者生產的資產的各部分分別完工,但必須等到整體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對外銷售的,應當在該資產整體完工時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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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借款費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當期資本化的借款費用金額。

(二)當期用于計算確定借款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資本化率。

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所得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所得稅包括企業以應納稅所得額為基礎的各種境內和境外稅額。

第三條 本準則不涉及政府補助的確認和計量,但因政府補助產生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應當按照本準則進行確認和計量。


第二章 計稅基礎

第四條 企業在取得資產、負債時,應當確定其計稅基礎。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存在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五條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


第六條 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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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暫時性差異

第七條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于暫時性差異。


按照暫時性差異對未來期間應稅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第八條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九條 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第四章 確認

第十條 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


存在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一條 除下列交易中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


(一)商譽的初始確認。

(二)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產生的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

1.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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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確認。


第十二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是,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除外:


(一)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

(二)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但是,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不予確認:


(一)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

(二)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

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十四條 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一)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

(二)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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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五章 計量

第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


第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根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


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第十八條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計量,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企業預期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方式的所得稅影響,即在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時,應當采用與收回資產或清償債務的預期方式相一致的稅率和計稅基礎。


第十九條 企業不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第二十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第二十一條 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不包括下列情況產生的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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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合并。

(二)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

第二十二條 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六章 列報

第二十三條 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


第二十四條 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所得稅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

(二)所得稅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關系的說明。

(三)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的金額(如果存在到期日,還應披露到期日)。


(四)對每一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在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


(五)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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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19 號——外幣折算(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外幣交易,是指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外幣是企業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外幣交易包括:


(一)買入或者賣出以外幣計價的商品或者勞務;

(二)借入或者借出外幣資金;

(三)其他以外幣計價或者結算的交易。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與購建或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相關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匯兌差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


(二)外幣項目的套期,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


(三)現金流量表中的外幣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現金流量表》。


第二章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第四條 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

企業通常應選擇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企業,可以按照本準則第五條規定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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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企業選定記賬本位幣,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的銷售價格,通常以該貨幣進行商品和勞務的計價和結算;

(二)該貨幣主要影響商品和勞務所需人工、材料和其他費用,通常以該貨幣進行上述費用的計價和結算;


(三)融資活動獲得的貨幣以及保存從經營活動中收取款項所使用的貨幣。

第六條 企業選定境外經營的記賬本位幣,還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境外經營對其所從事的活動是否擁有很強的自主性;

(二)境外經營活動中與企業的交易是否在境外經營活動中占有較大比重;

(三)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直接影響企業的現金流量、是否可以隨時匯回;

(四)境外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是否足以償還其現有債務和可預期的債務。

第七條 境外經營,是指企業在境外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在境內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分支機構,采用不同于企業記賬本位幣的,也視同境外經營。


第八條 企業記賬本位幣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除非企業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

大變化。

企業因經營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確需變更記賬本位幣的,應當采用變更當日的即期匯率將所有項目折算為變更后的記賬本位幣。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企業對于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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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

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采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采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采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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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

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于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外幣折算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企業及其境外經營選定的記賬本位幣及選定的原因,記賬本位幣發生變更的,說明變更

理由。

(二)采用近似匯率的,近似匯率的確定方法。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匯兌差額。

(四)處置境外經營對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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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合并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合并,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企業合并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三條 涉及業務的合并比照本準則規定處理。

第四條 本準則不涉及下列企業合并:

(一)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形成合營企業的企業合并。

(二)僅通過合同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并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企業合并。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五條 參與合并的企業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并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合并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并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合并方,參與合并的其他企業為被合并方。合并日,是指合并方實際取得對被合并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六條 合并方在企業合并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并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并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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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并方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


第八條 合并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并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為企業合并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第九條 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和合并現金流量表。


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其賬面價值計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賬面價值計量。


合并利潤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所發生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實現的凈利潤,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合并現金流量表應當包括參與合并各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現金流量。

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參與合并各方的內部交易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處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第十條 參與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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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在購買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并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購買方,參與合并的其他企業為被購買方。購買日,是指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十一條 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并成本:

(一)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二)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并,合并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

(三)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并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并成本。

(四)在合并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并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并且對合并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并成本。


第十二條 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并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對合并成本進行分配,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確認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


(一)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


初始確認后的商譽,應當以其成本扣除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計量。商譽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處理。


(二)購買方對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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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計量進行復

核;

2.經復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 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及或有負債公允價值后的余額。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


(一)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于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合并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二)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或有負債以外的其他各項負債,履行有關的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三)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或有負債,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負債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蛴胸搨诔跏即_認后,應當按照下列兩者孰高進行后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應予確認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減去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 原則確認的累計攤銷額后的

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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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設置備查簿,記錄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應當以購買日確定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企業合并發生當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或企業合并成本只能暫時確定的,購買方應當以所確定的暫時價值為基礎對企業合并進行確認和計量。


購買日后 12 個月內對確認的暫時價值進行調整的,視為在購買日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 企業合并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購買日的合并資產負債表,因企業合并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與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以按照本準則規定處理的結果列示。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八條 企業合并發生當期的期末,合并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并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屬于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判斷依據。

(三)合并日的確定依據。

(四)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以及承擔債務作為合并對價的,所支付對價在合并日的賬面價值;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并對價的,合并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數量及定價原則,以及參與合并各方交換有表決權股份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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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合并方的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合并日的賬面價值;被合并方自合并當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凈利潤、現金流量等情況。


(六)合并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合并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七)被合并方采用的會計政策與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合并后已處置或準備處置被合并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第十九條 企業合并發生當期的期末,購買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并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購買日的確定依據。

(三)合并成本的構成及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四)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購買日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


(五)合并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購買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六)被購買方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收入、凈利潤和現金流量等情況。

(七)商譽的金額及其確定方法。

(八)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計入當期損益的金

額。

(九)合并后已處置或準備處置被購買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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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2018 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租賃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租賃,是指在一定期間內,出租人將資產的使用權讓與承租人以獲取對價的合同。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所有租賃,但下列各項除外:

(一)承租人通過許可使用協議取得的電影、錄像、劇本、文稿等版權、專利等項目的權利,以出讓、劃撥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6 號——無形資產》。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識產權許可,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

勘探或使用礦產、石油、天然氣及類似不可再生資源的租賃,承租人承租生物資產,采用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參與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的特許經營權合同,不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租賃的識別、分拆和合并


第一節?? ?租賃的識別

第四條?? ?在合同開始日,企業應當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如果合同中一方讓渡了在一

定期間內控制一項或多項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以換取對價,則該合同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除非合同條款和條件發生變化,企業無需重新評估合同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

第五條 為確定合同是否讓渡了在一定期間內控制已識別資產使用的權利,企業應當評估合同中的客戶是否有權獲得在使用期間內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并有權在該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

第六條 已識別資產通常由合同明確指定,也可以在資產可供客戶使用時隱性指定。但是,即使合同已對資產進行指定,如果資產的供應方在整個使用期間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則該資產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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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已識別資產。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表明供應方擁有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一)資產供應方擁有在整個使用期間替換資產的實際能力;

(二)資產供應方通過行使替換資產的權利將獲得經濟利益。

企業難以確定供應方是否擁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的,應當視為供應方沒有對該資產的實質性替換權。

如果資產的某部分產能或其他部分在物理上不可區分,則該部分不屬于已識別資產,除非其實質上代表該資產的全部產能,從而使客戶獲得因使用該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

第七條 在評估是否有權獲得因使用已識別資產所產生的幾乎全部經濟利益時,企業應當在約定的客戶可使用資產的權利范圍內考慮其所產生的經濟利益。

第八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可視為客戶有權主導對已識別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內的使用:

(一)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主導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二)已識別資產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開始前已預先確定,并且客戶有權在整個使用期間自行或主導他人按照其確定的方式運營該資產,或者客戶設計了已識別資產并在設計時已預先確定了該資產在整個使用期間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第二節?? ?租賃的分拆和合并

第九條 合同中同時包含多項單獨租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合同予以分拆,并分別各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合同中同時包含租賃和非租賃部分的,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將租賃和非租賃部分進行分拆,除非企業適用本準則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租賃部分應當分別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非租賃部分應當按照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使用已識別資產的權利構成合同中的一項單獨租賃:

(一)承租人可從單獨使用該資產或將其與易于獲得的其他資源一起使用中獲利;

(二)該資產與合同中的其他資產不存在高度依賴或高度關聯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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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在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時,承租人應當按照各租賃部分單獨價格及非租賃部分的單獨價格之和的相對比例分攤合同對價,出租人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關于交易價格分攤的規定分攤合同對價。

第十二條 為簡化處理,承租人可以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選擇是否分拆合同包含的租賃和非租賃部分。承租人選擇不分拆的,應當將各租賃部分及與其相關的非租賃部分分別合并為租賃,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對于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分拆的嵌入衍生工具,承租人不應將其與租賃部分合并進行會計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與同一交易方或其關聯方在同一時間或相近時間訂立的兩份或多份包含租賃的合同,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應當合并為一份合同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兩份或多份合同基于總體商業目的而訂立并構成一攬子交易,若不作為整體考慮則無法理解其總體商業目的。

(二)該兩份或多份合同中的某份合同的對價金額取決于其他合同的定價或履行情況。

(三)該兩份或多份合同讓渡的資產使用權合起來構成一項單獨租賃。

第三章?? ?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十四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對租賃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應用本準則第三章第三節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除外。

使用權資產,是指承租人可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

租賃期開始日,是指出租人提供租賃資產使其可供承租人使用的起始日期。

第十五條?? ?租賃期,是指承租人有權使用租賃資產且不可撤銷的期間。

承租人有續租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續租該資產,且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還應當包含續租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承租人有終止租賃選擇權,即有權選擇終止租賃該資產,但合理確定將不會行使該選擇權的,租賃期應當包含終止租賃選擇權涵蓋的期間。

發生承租人可控范圍內的重大事件或變化,且影響承租人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相應選擇權的,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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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應當對其是否合理確定將行使續租選擇權、購買選擇權或不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重新評估。

第十六條?? ?使用權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該成本包括:

(一)租賃負債的初始計量金額;

(二)在租賃期開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賃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已享受的租賃激勵相關金

額;

(三)承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

(四)承租人為拆卸及移除租賃資產、復原租賃資產所在場地或將租賃資產恢復至租賃條款約定狀態預計將發生的成本。前述成本屬于為生產存貨而發生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對本條第(四)項所述成本進行確認和計

量。

租賃激勵,是指出租人為達成租賃向承租人提供的優惠,包括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的與租賃有關的款項、出租人為承租人償付或承擔的成本等。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為達成租賃所發生的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指若企業不取得該租賃,則不會發生的成本。

第十七條?? ?租賃負債應當按照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進行初始計量。

在計算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租賃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無法確定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租賃內含利率,是指使出租人的租賃收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之和的利率。

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是指承租人在類似經濟環境下為獲得與使用權資產價值接近的資產,在類似期間以類似抵押條件借入資金須支付的利率。

第十八條 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與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相關的款項,包括:

(一)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該款項在初始計量時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或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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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承租人合理確定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

(五)根據承租人提供的擔保余值預計應支付的款項。

實質固定付款額,是指在形式上可能包含變量但實質上無法避免的付款額。

可變租賃付款額,是指承租人為取得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向出租人支付的因租賃期開始日后的事實或情況發生變化(而非時間推移)而變動的款項。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包括與消費者價格指數掛鉤的款項、與基準利率掛鉤的款項和為反映市場租金費率變化而變動的款項等。

第十九條 擔保余值,是指與出租人無關的一方向出租人提供擔保,保證在租賃結束時租賃資產的價值至少為某指定的金額。

未擔保余值,是指租賃資產余值中,出租人無法保證能夠實現或僅由與出租人有關的一方予以擔保的部分。


第二節?? ?后續計量

第二十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采用成本模式對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計量。

第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有關折舊規定,對使用權資產計提折舊。

承租人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內計提折舊。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屆滿時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的,應當在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剩余使用壽命兩者孰短的期間內計提折舊。

第二十二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使用權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并對已識別的減值損失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租賃負債在租賃期內各期間的利息費用,并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7 號——借款費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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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其規定。

該周期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規定所采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和二十九條規定所采用的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四條 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其他準則規定應當計入相關資產成本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發生下列情形的,承租人應當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并按變動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一)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或者前述選擇權的實際行使情況與原評估結果不一致等導致租賃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租賃期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二)因依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購買選擇權的評估結果發生變化的,應當根據新的評估結果重新確定租賃付款額。

在計算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重估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六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根據擔保余值預計的應付金額發生變動,或者因用于確定租賃付款額的指數或比率變動而導致未來租賃付款額發生變動的,承租人應當按照變動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在這些情形下,承租人采用的折現率不變;但是,租賃付款額的變動源自浮動利率變動的,使用修訂后的折現率。

第二十七條 承租人在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或因實質固定付款額變動重新計量租賃負債時,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已調減至零,但租賃負債仍需進一步調減的,承租人應當將剩余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 租賃發生變更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承租人應當將該租賃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租賃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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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的對價與租賃范圍擴大部分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租賃變更,是指原合同條款之外的租賃范圍、租賃對價、租賃期限的變更,包括增加或終止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延長或縮短合同規定的租賃期等。

第二十九條 租賃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在租賃變更生效日,承租人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規定分攤變更后合同的對價,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重新確定租賃期,并按照變更后租賃付款額和修訂后的折現率計算的現值重新計量租賃負債。

在計算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承租人應當采用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無法確定剩余租賃期間的租賃內含利率的,應當采用租賃變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修訂后的折現率。租賃變更生效日,是指雙方就租賃變更達成一致的日期。

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減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其他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負債重新計量的,承租人應當相應調整使用權資產的賬面價值。


第三節?? ?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條?? ?短期租賃,是指在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期不超過 12 個月的租賃。

包含購買選擇權的租賃不屬于短期租賃。

第三十一條?? ?低價值資產租賃,是指單項租賃資產為全新資產時價值較低的租賃。

低價值資產租賃的判定僅與資產的絕對價值有關,不受承租人規模、性質或其他情況影響。低價值資產租賃還應當符合本準則第十條的規定。

承租人轉租或預期轉租租賃資產的,原租賃不屬于低價值資產租賃。

第三十二條 對于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以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作出該選擇的,承租人應當將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的租賃付款額,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按照

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三十三條?? ?對于短期租賃,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的類別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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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選擇。

對于低價值資產租賃,承租人可根據每項租賃的具體情況作出本準則第三十二條所述的會計處理選

擇。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進行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發生租賃變更或者因租賃變更之外的原因導致租賃期發生變化的,承租人應當將其視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章?? ?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第一節 出租人的租賃分類

第三十五條?? ?出租人應當在租賃開始日將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

租賃開始日,是指租賃合同簽署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融資租賃,是指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的租賃。其所有權最終可能轉移,也可能不轉移。

經營租賃,是指除融資租賃以外的其他租賃。

在租賃開始日后,出租人無需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除非發生租賃變更。租賃資產預計使用壽命、預計余值等會計估計變更或發生承租人違約等情況變化的,出租人不對租賃的分類進行重新評估。

第三十六條 一項租賃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取決于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出租人應當將該項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的,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與預計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足夠低,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三)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賃開始日,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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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項或多項跡象的,也可能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若承租人撤銷租賃,撤銷租賃對出租人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承擔。

(二)資產余值的公允價值波動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歸屬于承租人。

(三)承租人有能力以遠低于市場水平的租金繼續租賃至下一期間。

第三十七條 轉租出租人應當基于原租賃產生的使用權資產,而不是原租賃的標的資產,對轉租賃進行分類。

但是,原租賃為短期租賃,且轉租出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原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轉租出租人應當將該轉租賃分類為經營租賃。


第二節 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三十八條 在租賃期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對融資租賃確認應收融資租賃款,并終止確認融資租賃資產。

出租人對應收融資租賃款進行初始計量時,應當以租賃投資凈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租賃投資凈額為未擔保余值和租賃期開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賃收款額按照租賃內含利率折現的現值

之和。

租賃收款額,是指出租人因讓渡在租賃期內使用租賃資產的權利而應向承租人收取的款項,包括:

(一)承租人需支付的固定付款額及實質固定付款額,存在租賃激勵的,扣除租賃激勵相關金額;

(二)取決于指數或比率的可變租賃付款額,該款項在初始計量時根據租賃期開始日的指數或比率確定;

(三)購買選擇權的行權價格,前提是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四)承租人行使終止租賃選擇權需支付的款項,前提是租賃期反映出承租人將行使終止租賃選擇

權;

(五)由承租人、與承租人有關的一方以及有經濟能力履行擔保義務的獨立第三方向出租人提供的擔保余值。

在轉租的情況下,若轉租的租賃內含利率無法確定,轉租出租人可采用原租賃的折現率(根據與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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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進行調整)計量轉租投資凈額。

第三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計算并確認租賃期內各個期間的利息收入。該周期

性利率,是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所采用的折現率,或者按照本準則第四十四條規定所采用的修訂

后的折現率。

第四十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

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的規定,對應收融資租賃款的終止確認和減值進行會計處理。

出租人將應收融資租賃款或其所在的處置組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2

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進行會計處理。

第四十一條 出租人取得的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二條 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開始日,該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照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

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為取得融資租賃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三條 融資租賃發生變更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出租人應當將該變更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一)該變更通過增加一項或多項租賃資產的使用權而擴大了租賃范圍;

(二)增加的對價與租賃范圍擴大部分的單獨價格按該合同情況調整后的金額相當。

第四十四條 融資租賃的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出租人應當分別下列情形對變更后的租賃進行處理:

(一)假如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經營租賃的,出租人應當自租賃變更生效日開始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并以租賃變更生效日前的租賃投資凈額作為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二)假如變更在租賃開始日生效,該租賃會被分類為融資租賃的,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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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出租人對經營租賃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出租人應當采用直線法或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將經營租賃的租賃收款額確認為租金收入。其他系統合理的方法能夠更好地反映因使用租賃資產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消耗模式的,出租人應當采用該方法。

第四十六條 出租人發生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資本化,在租賃期內按照與租金收入確認相同的基礎進行分攤,分期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七條 對于經營租賃資產中的固定資產,出租人應當采用類似資產的折舊政策計提折舊;對于其他經營租賃資產,應當根據該資產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采用系統合理的方法進行攤銷。

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定,確定經營租賃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第四十八條 出租人取得的與經營租賃有關的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在實際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九條 經營租賃發生變更的,出租人應當自變更生效日起將其作為一項新租賃進行會計處理,與變更前租賃有關的預收或應收租賃收款額應當視為新租賃的收款額。


第五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五十條 承租人和出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規定,評估確定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是否屬于銷售。

第五十一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按原資產賬面價值中與租回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部分,計量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并僅就轉讓至出租人的權利確認相關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應當根據其他適用的企業會計準則對資產購買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本準則對資產出租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的公允價值不同,或者出租人未按市場價格收取租金,則企業應當將銷售對價低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預付租金進行會計處理,將高于市場價格的款項作為出租人向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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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供的額外融資進行會計處理;同時,承租人按照公允價值調整相關銷售利得或損失,出租人按市場價格調整租金收入。

在進行上述調整時,企業應當基于以下兩者中更易于確定的項目:銷售對價的公允價值與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租賃合同中付款額的現值與按租賃市價計算的付款額現值之間的差額。

第五十二條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不屬于銷售的,承租人應當繼續確認被轉讓資產,同時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負債,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負債進行會計處理;出租人不確認被轉讓資產,但應當確認一項與轉讓收入等額的金融資產,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該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章?? ?列報


第一節 承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其中,租賃負債通常分別非流動負債和一年內到期的非流動負債列示。

在利潤表中,承租人應當分別列示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與使用權資產的折舊費用。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在財務費用項目列示。

在現金流量表中,償還租賃負債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現金應當計入籌資活動現金流出,支付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付款額和低價值資產租賃付款額以及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應當計入經營活動現金流出。

第五十四條?? ?承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使用權資產的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期末余額以及累計折舊額和減值金額;

(二)租賃負債的利息費用;

(三)計入當期損益的按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簡化處理的短期租賃費用和低價值資產租賃費用;

(四)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可變租賃付款額;

(五)轉租使用權資產取得的收入;

(六)與租賃相關的總現金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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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售后租回交易產生的相關損益;

(八)其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當披露的有關租賃負債的信息。

承租人應用本準則第三十二條對短期租賃和低價值資產租賃進行簡化處理的,應當披露這一事實。第五十五條 承租人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

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如對租賃活動基本情況的描述;

(二)未納入租賃負債計量的未來潛在現金流出;

(三)租賃導致的限制或承諾;

(四)售后租回交易除第五十四條第(七)項之外的其他信息;

(五)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節 出租人的列報

第五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根據資產的性質,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經營租賃資產。

第五十七條?? ?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融資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銷售損益、租賃投資凈額的融資收益以及與未納入租賃投資凈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

入;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以及剩余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總額;

(三)未折現租賃收款額與租賃投資凈額的調節表。

第五十八條?? ?出租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經營租賃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租賃收入,并單獨披露與未計入租賃收款額的可變租賃付款額相關的收入;

(二)將經營租賃固定資產與出租人持有自用的固定資產分開,并按經營租賃固定資產的類別提供《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要求披露的信息;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五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以及剩余年度將收到的未折現租賃收款額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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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出租人應當根據理解財務報表的需要,披露有關租賃活動的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此類信息包括:

(一)租賃活動的性質,如對租賃活動基本情況的描述;

(二)對其在租賃資產中保留的權利進行風險管理的情況;

(三)其他相關信息。


第七章?? ?銜接規定


第六十條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已存在的合同,企業在首次執行日可以選擇不重新評估其是否為租賃或者包含租賃。選擇不重新評估的,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這一事實,并一致應用于前述所有合同。

第六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選擇下列方法之一對租賃進行銜接會計處理,并一致應用于其作為承租人的所有租賃:

(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二)根據首次執行本準則的累積影響數,調整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金額,不調整可比期間信息。采用該方法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銜接處理:

??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的融資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按照融資租入資產和應付融資租賃款的原賬面價值,分別計量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

??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的經營租賃,承租人在首次執行日應當根據剩余租賃付款額按首次執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現的現值計量租賃負債,并根據每項租賃選擇按照下列兩者之一計量使用權資產:

(1)假設自租賃期開始日即采用本準則的賬面價值(采用首次執行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為折現率);

(2)與租賃負債相等的金額,并根據預付租金進行必要調整。

?? ?在首次執行日,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的規定,對使用權資產進行減值測試并進行相應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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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條?? ?首次執行日前的經營租賃中,租賃資產屬于低價值資產且根據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

定選擇不確認使用權資產和租賃負債的,承租人無需對該經營租賃按照銜接規定進行調整,應當自首次

執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三條?? ?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二)項進行銜接會計處理時,對于首次執行日前的

經營租賃,可根據每項租賃采用下列一項或多項簡化處理:

4.?? ?將于首次執行日后 12 個月內完成的租賃,可作為短期租賃處理。

5.?? ?計量租賃負債時,具有相似特征的租賃可采用同一折現率;使用權資產的計量可不包含初始直接

費用。

6.?? ?存在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的,承租人可根據首次執行日前選擇權的實際行使及其他最新情況確定租賃期,無需對首次執行日前各期間是否合理確定行使續租選擇權或終止租賃選擇權進行估計。

7.?? ?作為使用權資產減值測試的替代,承租人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評估包含租賃的合同在首次執行日前是否為虧損合同,并根據首次執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虧損準備金額調整使用權資產。

8.?? ?首次執行本準則當年年初之前發生租賃變更的,承租人無需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租賃變更進行追溯調整,而是根據租賃變更的最終安排,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四條 承租人采用本準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的簡化處理方法的,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披露所采用的簡化處理方法以及在合理可能的范圍內對采用每項簡化處理方法的估計影響所作的定性分析。

第六十五條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劃分為經營租賃且在首次執行日后仍存續的轉租賃,轉租出租人在首次執行日應當基于原租賃和轉租賃的剩余合同期限和條款進行重新評估,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進行分類。按照本準則重分類為融資租賃的,應當將其作為一項新的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出租人無需對其作為出租人的租賃按照銜接規定進行調整,而應當自首次執行日起按照本準則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已存在的售后租回交易,企業在首次執行日不重新評估資產轉讓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作為銷售進行會計處理的規定。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融資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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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與首次執行日存在的其他融資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繼續在租賃期內攤銷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

對于首次執行日前應當作為銷售和經營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售后租回交易,賣方(承租人)應當按照與首次執行日存在的其他經營租賃相同的方法對租回進行會計處理,并根據首次執行日前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相關遞延收益或損失調整使用權資產。

第六十七條 承租人選擇按照本準則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對租賃進行銜接會計處理的,還應當在首次執行日披露以下信息:

(一)首次執行日計入資產負債表的租賃負債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權平均值;

(二)首次執行日前一年度報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經營租賃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賃付款額按首次執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現的現值,與計入首次執行日資產負債表的租賃負債的差額。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準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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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衍生工具,是指本準則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與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關系;


(二)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與對市場情況變化有類似反應的其他類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凈投資;


(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以及具有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和期權中一種或一種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長期股權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規范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


(四)因清償預計負債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


(五)企業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對價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


(六)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


(七)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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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套期保值,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


(九)原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原保險合同》。


(十)再保險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6 號——再保險合同》。


(十一)企業發行的權益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五條 本準則不涉及企業作出的不可撤銷授信承諾(即貸款承諾)。但是,下列貸款承諾除

外:

(一)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貸款承諾。

(二)能夠以現金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或發行其他金融工具結算的貸款承諾。

(三)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本準則不涉及的貸款承諾,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


第六條 本準則不涉及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所簽訂,并到期履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是,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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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 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于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采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于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 除本準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并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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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愿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

處理。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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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于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于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采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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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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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準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

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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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后,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條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量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

(二)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條 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一)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征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系;

(二)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后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三條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準則規定從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其他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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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 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

分。

企業將用于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托,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并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后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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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

第三十條 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


第三十一條 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費用。新增的外部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交易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等的手續費和傭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及其他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對金融資產進行后續計量,且不扣除將來處置該金融資產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及貸款和應收款項,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計量。

(二)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第三十三條 企業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按攤余成本對金融負債進行后續計量。但是,下列情

況除外: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不扣除將來結清金融負債時可能發生的交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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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應當按照成本計量。


(三)不屬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或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并將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下列兩項金額之中的較高者進行后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確定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扣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的原則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

額。

第三十四條 企業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使某項投資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應當將其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的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部分出售或重分類的金額較大,且不屬于第十六條所指的例外情況,使該投資的剩余部分不再適合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企業應當將該投資的剩余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重分類日,該投資剩余部分的賬面價值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或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對按照本準則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以前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應當在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時改按公允價值計量,相關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因持有意圖或能力發生改變,或公允價值不再能夠可靠計量,或持有期限已超過本準則第十六條所指“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使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再適合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時,企業可以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改按成本或攤余成本計量,該成本或攤余成本為重分類日該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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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與該金融資產相關、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該金融資產有固定到期日的,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余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也應當在該金融資產的剩余期限內,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后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該金融資產沒有固定到期日的,仍應保留在所有者權益中,

在該金融資產被處置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在隨后的會計期間發生減值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八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與套期保值有關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和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外,應當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可供出售外幣貨幣性金融資產形成的匯兌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的現金股利,應當在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股利時計入當期損益。


與套期保值有關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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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終止確認、發生減值或攤銷時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相關的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


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第四十一條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后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于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后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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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第四十二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并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對于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可采用合同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第四十三條 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第四十四條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后,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后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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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條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六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后的余額。


第四十七條 對于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八條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第四十九條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后,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采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第七章 公允價值確定

第五十條 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愿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在公平交易中,交易雙方應當是持續經營企業,不打算或不需要進行清算、重大縮減經營規模,或在不利條件下仍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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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條 存在活躍市場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活躍市場中的報價應當用于確定其公允價值?;钴S市場中的報價是指易于定期從交易所、經紀商、行業協會、定價服務機構等獲得的價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實際發生的市場交易的價格。


(一)在活躍市場上,企業已持有的金融資產或擬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出價;企業擬購入的金融資產或已承擔的金融負債的報價,應當是現行要價。


(二)企業持有可抵銷市場風險的資產和負債時,可采用市場中間價確定可抵銷市場風險頭寸的公允價值;同時,用出價或要價作為確定凈敞口的公允價值。


(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沒有現行出價或要價,但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企業應當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最近交易日后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時,企業應當參考類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行價格或利率,調整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企業有足夠的證據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不是公允價值的,應當對最近交易的市場報價作出適當調整,以確定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


(四)金融工具組合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該組合內單項金融工具的數量與單位市場報價共同

確定。

(五)活期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時應付的金額;通知存款的公允價值,應當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時應付金額從可支取的第一天起進行折現的現值。


第五十二條 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躍市場的,企業應當采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采用估值技術得出的結果,應當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價格。估值技術包括參考熟悉情況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進行的市場交易中使用的價格、參照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當前公允價值、現金流量折現法和期權定價模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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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選擇市場參與者普遍認同,且被以往市場實際交易價格驗證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


(一)采用估值技術確定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時,應當盡可能使用市場參與者在金融工具定價時考慮的所有市場參數,包括無風險利率、信用風險、外匯匯率、商品價格、股價或股價指數、金融工具價格未來波動率、提前償還風險、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服務成本等,盡可能不使用與企業特定相關的參數。


(二)企業應當定期使用沒有經過修正或重新組合的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術,并測試該估值技術的有效性。


(三)金融工具的交易價格應當作為其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的最好證據,但有客觀證據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開交易價格更公允,或采用僅考慮公開市場參數的估值技術確定的結果更公允的,不應當采用交易價格作為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而應當采用更公允的交易價格或估值結果確定公允價值。


第五十三條 初始取得或源生的金融資產或承擔的金融負債,應當以市場交易價格作為確定其公允價值的基礎。


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取得日或發行日的市場情況和當前市場情況,或其他類似債務工具(即有類似的剩余期限、現金流量模式、標價幣種、信用風險、擔保和利率基礎等)的當前市場利率確定。


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適用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后沒有改變的,可使用基準利率估計

當前市場利率確定債務工具的公允價值。債務人的信用風險和相應的信用風險貼水在債務工具發行后發

生改變的,應當參考類似債務工具的當前價格或利率,并考慮金融工具之間的差異調整,確定債務工具

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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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企業采用未來現金流量折現法確定金融工具公允價值的,應當使用合同條款和特征在實質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場收益率作為折現率。金融工具的條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質量、合同規定采用固定利率計息的剩余期間、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間以及支付時采用的貨幣等。


沒有標明利率的短期應收款項和應付款項的現值與實際交易價格相差很小的,可以按照實際交易價格計量。


第五十五條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


(一)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合理估計數的變動區間很小。

(二)該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區間內,各種用于確定公允價值估計數的概率能夠合理地確定。

第八章 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

第五十六條 金融資產,是指企業的下列資產:

(一)現金;

(二)持有的其他單位的權益工具;

(三)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四)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五)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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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權利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七條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的下列負債:

(一)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但企業以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換取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義務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將來收取或支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五十八條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

同。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 年 3 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條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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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二)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四條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一)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業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發行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使之有權按比例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該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該類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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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衍生工具,是指屬于本準則范圍并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價值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變量的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不應與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關系。


(二)不要求初始凈投資,或者與對市場因素變化預期有類似反應的其他合同相比,要求較少的初始凈投資。


(三)在未來某一日期結算。

常見的衍生工具包括遠期合同、期貨合同、互換合同和期權合同等。

第六條除下列各項外,本準則適用于所有企業各種類型的金融工具: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規范的對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的投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但是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對上述投資按照本準則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適用本準則。企業持有的與在子公司、合營企業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相聯系的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該衍生工具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規定的權益工具定義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規范的職工薪酬計劃形成的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


(三)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規范的股份支付,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但是,股份支付中屬于本準則第八條范圍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本準則。


(四)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規范的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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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清償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所確認的預計負債而獲得補償的權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


(六)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規范的屬于金融工具的合同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但該準則要求在確認和計量相關合同權利的減值損失和利得時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的,適用本準則有關減值的規定。


(七)購買方(或合并方)與出售方之間簽訂的,將在未來購買日(或合并日)形成《企業會計準

則第 20 號——企業合并》規范的企業合并且其期限不超過企業合并獲得批準并完成交易所必須的合理

期限的遠期合同,不適用本準則。

(八)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規范的租賃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但是,租賃應收款的減值、終止確認,租賃應付款的終止確認,以及租賃中嵌入的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


(九)金融資產轉移,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


(十)套期會計,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


(十一)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保險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因具有相機分紅特征而由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規范的合同所產生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但對于嵌入保險合同的衍生工具,該嵌入衍生工具本身不是保險合同的,適用本準則。


對于財務擔保合同,發行方之前明確表明將此類合同視作保險合同,并且已按照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可以選擇適用本準則或保險合同相關會計準則。該選擇可以基于單項合同,但選擇一經做出,不得撤銷。否則,相關財務擔保合同適用本準則。


財務擔保合同,是指當特定債務人到期不能按照最初或修改后的債務工具條款償付債務時,要求發行方向蒙受損失的合同持有人賠付特定金額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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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企業發行的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規定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七條本準則適用于下列貸款承諾:

(一)企業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貸款承諾。如果按照以往慣例,企業在貸款承諾產生后不久即出售其所產生資產,則同一類別的所有貸款承諾均應當適用本準則。


(二)能夠以現金或者通過交付或發行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的貸款承諾。此類貸款承諾屬于衍生工具。企業不得僅僅因為相關貸款將分期撥付(如按工程進度分期撥付的按揭建造貸款)而將該貸款承諾視為以凈額結算。


(三)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

所有貸款承諾均適用本準則關于終止確認的規定。企業作為貸款承諾發行方的,還適用本準則關于減值的規定。


貸款承諾,是指按照預先規定的條款和條件提供信用的確定性承諾。

第八條對于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者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除了企業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簽訂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的合同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外,企業應當將該合同視同金融工具,適用本準則。


對于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者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即使企業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簽訂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的合同的,企業也可以將該合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企業只能在合同開始時做出該指定,并且必須能夠通過該指定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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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錯配,是指當企業以不同的會計確認方法和計量屬性,對在經濟上相關的資產和負債進行確認或計量而產生利得或損失時,可能導致的會計確認和計量上的不一致。


第二章金融工具的確認和終止確認

第九條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十條 對于以常規方式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在交易日確認將收到的資產和為此將承擔的負債,或者在交易日終止確認已出售的資產,同時確認處置利得或損失以及應向買方收取的應收款項。


以常規方式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按照合同規定購買或出售金融資產,并且該合同條款規定,企業應當根據通常由法規或市場慣例所確定的時間安排來交付金融資產。


第十一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該轉移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關于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規定。


本準則所稱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是指企業將之前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其資產負債表中予以轉出。


第十二條 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的現時義務已經解除的,企業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該部分金融負債)。


第十三條 企業(借入方)與借出方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原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原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企業應當終止確認原金融負債,同時確認一項新金融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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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對原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的合同條款做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原金融負債,同時按照修改后的條款確認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十四條 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其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在回購日各自的公允價值占整體公允價值的比例,對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負債)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金融資產的分類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根據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和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將金融資產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指企業如何管理其金融資產以產生現金流量。業務模式決定企業所管理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來源是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出售金融資產還是兩者兼有。企業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應當以企業關鍵管理人員決定的對金融資產進行管理的特定業務目標為基礎確定。企業確定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應當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不得以按照合理預期不會發生的情形為基礎確定。


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約定的、反映相關金融資產經濟特征的現金流量屬性。企業分類為本準則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范的金融資產,其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應當與基本借貸安排相一致。即相關金融資產在特定日期產生的合同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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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資產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本金金額可能因提前還款等原因在金融資產的存續期內發生變動;利息包括對貨幣時間價值、與特定時期未償付本金金額相關的信用風險、以及其他基本借貸風險、成本和利潤的對價。其中,貨幣時間價值是利息要素中僅因為時間流逝而提供對價的部分,不包括為所持有金融資產的其他風險或成本提供的對價,但貨幣時間價值要素有時可能存在修正。在貨幣時間價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對相關修正進行評估,以確定其是否滿足上述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的要求。此外,金融資產包含可能導致其合同現金流量的時間分布或金額發生變更的合同條款(如包含提前還款特征)的,企業應當對相關條款進行評估(如評估提前還款特征的公允價值是否非常?。?,以確定其是否滿足上述合同現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第十七條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

(一)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

(二)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條金融資產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一)企業管理該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又以出售該金融資產為目標。

(二)該金融資產的合同條款規定,在特定日期產生的現金流量,僅為對本金和以未償付本金金額為基礎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條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之外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將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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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初始確認時,企業可以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并按照本準則第六十五條規定確認股利收入。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企業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確認的或有對價構成金融資產的,該金融資產應當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表明企業持有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是交易性的:


(一)取得相關金融資產或承擔相關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出售或回購。

(二)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屬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近期實際存在短期獲利模式。


(三)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于衍生工具。但符合財務擔保合同定義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二十條在初始確認時,如果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第四章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二十一條除下列各項外,企業應當將金融負債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負債: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含屬于金融負債的衍生工具)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金融資產轉移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或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所形成的金融負債。對此類金融負債,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相關規定進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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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屬于本條(一)或(二)情形的財務擔保合同,以及不屬于本條(一)情形的以低于市場利率貸款的貸款承諾。企業作為此類金融負債發行方的,應當在初始確認后按照依據本準則第八章所確定的損失準備金額以及初始確認金額扣除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相關規定所確定的累計攤銷額后的余額孰高進行計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中,企業作為購買方確認的或有對價形成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應當按照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初始確認時,為了提供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企業可以將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但該指定應當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

(二)根據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以公允價值為基礎對金融負債組合或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進行管理和業績評價,并在企業內部以此為基礎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該指定一經做出,不得撤銷。

第五章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三條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合同。該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合同的現金流量產生影響的方式,應當與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類似,且該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變量變動而變動,變量為非金融變量的,該變量不應與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關系。


衍生工具如果附屬于一項金融工具但根據合同規定可以獨立于該金融工具進行轉讓,或者具有與該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對手方,則該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應當作為一項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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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屬于本準則規范的資產的,企業不應從該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應當將該混合合同作為一個整體適用本準則關于金融資產分類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屬于本準則規范的資產,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從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將其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一)嵌入衍生工具的經濟特征和風險與主合同的經濟特征和風險不緊密相關。

(二)與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條款的單獨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義。

(三)該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會計處理。

嵌入衍生工具從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業應當按照適用的會計準則規定,對混合合同的主合同進行會計處理。企業無法根據嵌入衍生工具的條款和條件對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進行可靠計量的,該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應當根據混合合同公允價值和主合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該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續資產負債表日的公允價值仍然無法單獨計量的,企業應當將該混合合同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


第二十六條 混合合同包含一項或多項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屬于本準則規范的資產的,企業可以將其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不會對混合合同的現金流量產生重大改變。

(二)在初次確定類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時,幾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確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應分拆。如嵌入貸款的提前還款權,允許持有人以接近攤余成本的金額提前償還貸款,該提前還款權不需要分拆。


第六章金融工具的重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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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企業改變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時,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所有受影響的相關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


企業對所有金融負債均不得進行重分類。

第二十八條企業發生下列情況的,不屬于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重分類:

(一)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相關規定,某金融工具以前被指定并成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但目前已不再滿足運用該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二)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相關規定,某金融工具被指定并成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中的有效套期工具。


(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相關規定,運用信用風險敞口公允價值選擇權所引起的計量變動。


第二十九條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應當自重分類日起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相關會計處理,不得對以前已經確認的利得、損失(包括減值損失或利得)或利息進行追溯調整。


重分類日,是指導致企業對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的業務模式發生變更后的首個報告期間的第一天。

第三十條企業將一項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將一項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進行計量。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該金融資產重分類不影響其實際利率和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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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應當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出,調整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并以調整后的金額作為新的賬面價值,即視同該金融資產一直以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重分類不影響其實際利率和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


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以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同時,企業應當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從其他綜合收益轉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二條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的,應當以其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作為新的賬面余額。


企業將一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以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


按照本條規定對金融資產重分類進行處理的,企業應當根據該金融資產在重分類日的公允價值確定其實際利率。同時,企業應當自重分類日起對該金融資產適用本準則關于金融資產減值的相關規定,并將重分類日視為初始確認日。


第七章金融工具的計量

第三十三條企業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對于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

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對于其他類別的金融

資產或金融負債,相關交易費用應當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但是,企業初始確認的應收賬款未包含《企業

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所定義的重大融資成分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規定不

考慮不超過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資成分的,應當按照該準則定義的交易價格進行初始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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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費用。增量費用是指企業沒有發生購買、發行或處置相關金融工具的情形就不會發生的費用,包括支付給代理機構、咨詢公司、券商、證券交易所、政府有關部門等的手續費、傭金、相關稅費以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債券溢價、折價、融資費用、內部管理成本和持有成本等與交易不直接相關的費用。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39 號——公允價值計量》的規定,確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的公允價值。公允價值通常為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交易價格。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存在差異的,企業應當區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依據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上的報價或者以僅使用可觀察市場數據的估值技術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一項利得或損失。


(二)在初始確認時,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其他方式確定的,企業應當將該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之間的差額遞延。初始確認后,企業應當根據某一因素在相應會計期間的變動程度將該遞延差額確認為相應會計期間的利得或損失。該因素應當僅限于市場參與者對該金融工具定價時將予考慮的因素,包括時間等。


第三十五條初始確認后,企業應當對不同類別的金融資產,分別以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進行后續計量。


第三十六條初始確認后,企業應當對不同類別的金融負債,分別以攤余成本、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或以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其他適當方法進行后續計量。


第三十七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規定進行后續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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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應當以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后的結果確定: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采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累計計提的損失準備(僅適用于金融資產)。

實際利率法,是指計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以及將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分攤計入各會計期間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計存續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賬面余額或該金融負債攤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如提前還款、展期、看漲期權或其他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估計預期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預期信用損失。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認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應當根據金融資產賬面余額乘以實際利率計算確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于購入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自初始確認起,按照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和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其利息收入。


(二)對于購入或源生的未發生信用減值、但在后續期間成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后續期間,按照該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其利息收入。企業按照上述規定對金融資產的攤余成本運用實際利率法計算利息收入的,若該金融工具在后續期間因其信用風險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減值,并且這一改善在客觀上可與應用上述規定之后發生的某一事件相聯系(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被上調),企業應當轉按實際利率乘以該金融資產賬面余額來計算確定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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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是指將購入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在預計存續期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攤余成本的利率。在確定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的所有合同條款(例如提前還款、展期、看漲期權或其他類似期權等)以及初始預期信用損失的基礎上估計預期現金流量。


第四十條當對金融資產預期未來現金流量具有不利影響的一項或多項事件發生時,該金融資產成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金融資產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證據包括下列可觀察信息: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重大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合同,如償付利息或本金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于與債務人財務困難有關的經濟或合同考慮,給予債務人在任何其他情況下都不會做出的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破產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發行方或債務人財務困難導致該金融資產的活躍市場消失;

(六)以大幅折扣購買或源生一項金融資產,該折扣反映了發生信用損失的事實。

金融資產發生信用減值,有可能是多個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單獨識別的事件所致。

第四十一條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于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費用、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


企業通常能夠可靠估計金融工具(或一組類似金融工具)的現金流量和預計存續期。在極少數情況下,金融工具(或一組金融工具)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或預計存續期無法可靠估計的,企業在計算確定其實際利率(或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時,應當基于該金融工具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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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企業與交易對手方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未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但導致合同現金流量發生變化的,應當重新計算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重新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應當根據將重新議定或修改的合同現金流量按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或者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的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或按《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如適用)折現的現值確定。對于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所產生的所有成本或費用,企業應當調整修改后的金融資產賬面價值,并在修改后金融資產的剩余期限內進行攤銷。


第四十三條企業不再合理預期金融資產合同現金流量能夠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應當直接減記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這種減記構成相關金融資產的終止確認。


第四十四條企業對權益工具的投資和與此類投資相聯系的合同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在有限情況下,如果用以確定公允價值的近期信息不足,或者公允價值的可能估計金額分布范圍很廣,而成本代表了該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的,該成本可代表其在該分布范圍內對公允價值的恰當估計。


企業應當利用初始確認日后可獲得的關于被投資方業績和經營的所有信息,判斷成本能否代表公允價值。存在下列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之一的,可能表明成本不代表相關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企業應當對其公允價值進行估值:


(一)與預算、計劃或階段性目標相比,被投資方業績發生重大變化。

(二)對被投資方技術產品實現階段性目標的預期發生變化。

(三)被投資方的權益、產品或潛在產品的市場發生重大變化。

(四)全球經濟或被投資方經營所處的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五)被投資方可比企業的業績或整體市場所顯示的估值結果發生重大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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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被投資方的內部問題,如欺詐、商業糾紛、訴訟、管理或戰略變化。

(七)被投資方權益發生了外部交易并有客觀證據,包括發行新股等被投資方發生的交易和第三方之間轉讓被投資方權益工具的交易等。


第四十五條權益工具投資或合同存在報價的,企業不應當將成本作為對其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

第八章金融工具的減值

第四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下列項目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一)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分類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和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二)租賃應收款。

(三)合同資產。合同資產是指《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定義的合同資產。


(四)企業發行的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以外的貸款承諾和適用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三)規定的財務擔保合同。


損失準備,是指針對按照本準則第十七條計量的金融資產、租賃應收款和合同資產的預期信用損失計提的準備,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計量的金融資產的累計減值金額以及針對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的預期信用損失計提的準備。


第四十七條預期信用損失,是指以發生違約的風險為權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損失的加權平均值。

信用損失,是指企業按照原實際利率折現的、根據合同應收的所有合同現金流量與預期收取的所有現金流量之間的差額,即全部現金短缺的現值。其中,對于企業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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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應按照該金融資產經信用調整的實際利率折現。由于預期信用損失考慮付款的金額和時間分布,因此即使企業預計可以全額收款但收款時間晚于合同規定的到期期限,也會產生信用損失。


在估計現金流量時,企業應當考慮金融工具在整個預計存續期的所有合同條款(如提前還款、展期、看漲期權或其他類似期權等)。企業所考慮的現金流量應當包括出售所持擔保品獲得的現金流量,以及屬于合同條款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級所產生的現金流量。


企業通常能夠可靠估計金融工具的預計存續期。在極少數情況下,金融工具預計存續期無法可靠估計的,企業在計算確定預期信用損失時,應當基于該金融工具的剩余合同期間。


第四十八條 除了按照本準則第五十七條和第六十三條的相關規定計量金融工具損失準備的情形以外,企業應當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評估相關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已顯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計量其損失準備、確認預期信用損失及其變動:


(一)如果該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已顯著增加,企業應當按照相當于該金融工具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無論企業評估信用損失的基礎是單項金融工具還是金融工具組合,由此形成的損失準備的增加或轉回金額,應當作為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二)如果該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并未顯著增加,企業應當按照相當于該金融工具未來 12 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無論企業評估信用損失的基礎是單項金融工具還是金融工具組合,由此形成的損失準備的增加或轉回金額,應當作為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未來 12 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是指因資產負債表日后 12 個月內(若金融工具的預計存續期少于

2.?? ?個月,則為預計存續期)可能發生的金融工具違約事件而導致的預期信用損失,是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的一部分。


企業在進行相關評估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為確保自金融工具

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即確認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企業在一些情況下應當以組合為基礎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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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評估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個預計存續期內所有可能發生的違約事件而導致的預期信用損失。


第四十九條 對于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其損失準備,并將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且不應減少該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賬面價值。


第五十條 企業在前一會計期間已經按照相當于金融工具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了損失準備,但在當期資產負債表日,該金融工具已不再屬于自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顯著增加的情形的,企業應當在當期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相當于未來 12 個月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該金融工具的損失準備,由此形成的損失準備的轉回金額應當作為減值利得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十一條 對于貸款承諾和財務擔保合同,企業在應用金融工具減值規定時,應當將本企業成為做出不可撤銷承諾的一方之日作為初始確認日。


第五十二條企業在評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已顯著增加時,應當考慮金融工具預計存續期內發生違約風險的變化,而不是預期信用損失金額的變化。企業應當通過比較金融工具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違約的風險與在初始確認日發生違約的風險,以確定金融工具預計存續期內發生違約風險的變化情況。


在為確定是否發生違約風險而對違約進行界定時,企業所采用的界定標準,應當與其內部針對相關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管理目標保持一致,并考慮財務限制條款等其他定性指標。


第五十三條企業通常應當在金融工具逾期前確認該工具整個存續期預期信用損失。企業在確定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顯著增加時,企業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即可獲得合理且有依據的前瞻性信息的,不得僅依賴逾期信息來確定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顯著增加;企業必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才可獲得合理且有依據的逾期信息以外的單獨或匯總的前瞻性信息的,可以采用逾期信息來確定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顯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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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企業采用何種方式評估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通常情況下,如果逾期超過 30 日,則表明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已經顯著增加。除非企業在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的情況下即可獲得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證明即使逾期超過 30 日,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仍未顯著增加。如果企業在合同付款逾期超過 30 日前已確定信用風險顯著增加,則應當按照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確認損失準備。


如果交易對手方未按合同規定時間支付約定的款項,則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逾期。

第五十四條企業在評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是否已顯著增加時,應當考慮違約風險的相對變化,而非違約風險變動的絕對值。在同一后續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違約風險變動的絕對值相同的兩項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違約風險較低的金融工具比初始確認時違約風險較高的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變化更為顯著。


第五十五條企業確定金融工具在資產負債表日只具有較低的信用風險的,可以假設該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自初始確認后并未顯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的違約風險較低,借款人在短期內履行其合同現金流量義務的能力很強,并且即便較長時期內經濟形勢和經營環境存在不利變化但未必一定降低借款人履行其合同現金流量義務的能力,該金融工具被視為具有較低的信用風險。


第五十六條 企業與交易對手方修改或重新議定合同,未導致金融資產終止確認,但導致合同現金流量發生變化的,企業在評估相關金融工具的信用風險是否已經顯著增加時,應當將基于變更后的合同條款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違約的風險與基于原合同條款在初始確認時發生違約的風險進行比較。


第五十七條 對于購買或源生的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僅將自初始確認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累計變動確認為損失準備。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將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變動金額作為減值損失或利得計入當期損益。即使該資產負債表日確定的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小于初始確認時估計現金流量所反映的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企業也應當將預期信用損失的有利變動確認為減值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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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條企業計量金融工具預期信用損失的方法應當反映下列各項要素:

(一)通過評價一系列可能的結果而確定的無偏概率加權平均金額。

(二)貨幣時間價值。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即可獲得的有關過去事項、當前狀況以及未來經濟狀況預測的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


第五十九條對于適用本準則有關金融工具減值規定的各類金融工具,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其信用損失:


(一)對于金融資產,信用損失應為企業應收取的合同現金流量與預期收取的現金流量之間差額的現值。


(二)對于租賃應收款項,信用損失應為企業應收取的合同現金流量與預期收取的現金流量之間差額的現值。其中,用于確定預期信用損失的現金流量,應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用于計量租賃應收款項的現金流量保持一致。


(三)對于未提用的貸款承諾,信用損失應為在貸款承諾持有人提用相應貸款的情況下,企業應收取的合同現金流量與預期收取的現金流量之間差額的現值。企業對貸款承諾預期信用損失的估計,應當與其對該貸款承諾提用情況的預期保持一致。


(四)對于財務擔保合同,信用損失應為企業就該合同持有人發生的信用損失向其做出賠付的預計付款額,減去企業預期向該合同持有人、債務人或任何其他方收取的金額之間差額的現值。


(五)對于資產負債表日已發生信用減值但并非購買或源生已發生信用減值的金融資產,信用損失應為該金融資產賬面余額與按原實際利率折現的估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之間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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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企業應當以概率加權平均為基礎對預期信用損失進行計量。企業對預期信用損失的計量應當反映發生信用損失的各種可能性,但不必識別所有可能的情形。


第六十一條在計量預期信用損失時,企業需考慮的最長期限為企業面臨信用風險的最長合同期限(包括考慮續約選擇權),而不是更長期間,即使該期間與業務實踐相一致。


第六十二條如果金融工具同時包含貸款和未提用的承諾,且企業根據合同規定要求還款或取消未提用承諾的能力并未將企業面臨信用損失的期間限定在合同通知期內的,企業對于此類金融工具(僅限于此類金融工具)確認預期信用損失的期間,應當為其面臨信用風險且無法用信用風險管理措施予以緩釋的期間,即使該期間超過了最長合同期限。


第六十三條對于下列各項目,企業應當始終按照相當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其損失準備:


(一)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規范的交易形成的應收款項或合同資產,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該項目未包含《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所定義的重大融資成分,或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規定不考慮不超過一年的合同中的融資成分。


2.該項目包含《企業會計準則第 14 號——收入》所定義的重大融資成分,同時企業做出會計政策選擇,按照相當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企業應當將該會計政策選擇適用于所有此類應收款項和合同資產,但可對應收款項類和合同資產類分別做出會計政策選擇。


(二)由《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規范的交易形成的租賃應收款,同時企業做出會計政策選擇,按照相當于整個存續期內預期信用損失的金額計量損失準備。企業應當將該會計政策選擇適用于所有租賃應收款,但可對應收融資租賃款和應收經營租賃款分別做出會計政策選擇。


在適用本條規定時,企業可對應收款項、合同資產和租賃應收款分別選擇減值會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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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利得和損失

第六十四條企業應當將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除非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屬于下列情形之一:


(一)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規定的套期關系的一部分。


(二)是一項對非交易性權益工具的投資,且企業已按照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三)是一項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且按照本準則第六十八條規定,該負債由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其公允價值變動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四)是一項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且企業根據本準則第七十一條規定,其減值損失或利得和匯兌損益之外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第六十五條企業只有在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才能確認股利收入并計入當期損益:

(一)企業收取股利的權利已經確立;

(二)與股利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股利的金額能夠可靠計量。

第六十六條以攤余成本計量且不屬于任何套期關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終止確認、按照本準則規定重分類、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或按照本準則規定確認減值時,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企業將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其他類別,應當根據本準則第三十條規定處理其利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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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攤余成本計量且不屬于任何套期關系的一部分的金融負債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在終止確認時計入當期損益或在按照實際利率法攤銷時計入相關期間損益。


第六十七條屬于套期關系中被套期項目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企業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將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負債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由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該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金額,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二)該金融負債的其他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按照本條(一)規定對該金融負債的自身信用風險變動的影響進行處理會造成或擴大損益中的會計錯配的,企業應當將該金融負債的全部利得或損失(包括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動的影響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該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第六十九條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當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留存收益。


第七十條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財務擔保合同和不可撤銷貸款承諾所產生的全部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十一條按照本準則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所產生的所有利得或損失,除減值損失或利得和匯兌損益之外,均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直至該金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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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終止確認或被重分類。但是,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的該金融資產的利息應當計入當期損益。該金融資產計入各期損益的金額應當與視同其一直按攤余成本計量而計入各期損益的金額相等。


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將該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其他類別金融資產的,應當根據本準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對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進行相應處理。


第十章銜接規定

第七十二條本準則施行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企業應當追溯調整,但本準則第七十三條至八十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準則施行日已經終止確認的項目不適用本準則。


第七十三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金融工具進行分類和計量(含減值),涉及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數據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無需調整。金融工具原賬面價值和在本準則施行日的新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本準則施行日所在年度報告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綜合收益。同時,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相關規定在附注中進行披露。


企業如果調整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數據,應當能夠以前期的事實和情況為依據,且比較數據應當反映本準則的所有要求。


第七十四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應當以該日的既有事實和情況為基礎,根據本準則第十七條(一)或第十八條(一)的相關規定評估其管理金融資產的業務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現金流量為目標,還是以既收取合同現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資產為目標,并據此確定金融資產的分類,進行追溯調整,無須考慮企業之前的業務模式。


第七十五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在考慮具有本準則第十六條所述修正的貨幣時間價值要素的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時,需要對特定貨幣時間價值要素修正進行評估的,該評估應當以該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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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確認時存在的事實和情況為基礎。該評估不切實可行的,企業不應考慮本準則關于貨幣時間價值要素修正的規定。


第七十六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在考慮具有本準則第十六條所述提前還款特征的金融資產的合同現金流量特征時,需要對該提前還款特征的公允價值是否非常小進行評估的,該評估應當以該金融資產初始確認時存在的事實和情況為基礎。該評估不切實可行的,企業不應考慮本準則關于提前還款特征例外情形的規定。


第七十七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存在根據本準則相關規定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的混合合同但之前未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該混合合同在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期末的公允價值應當等于其各組成部分在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期末公允價值之和。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應當將整個混合合同在該日的公允價值與該混合合同各組成部分在該日的公允價值之和之間的差額,計入本準則施行日所在報告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綜合收益。


第七十八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應當以該日的既有事實和情況為基礎,根據本準則的相關規定,對相關金融資產進行指定或撤銷指定,并追溯調整:


(一)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可以根據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將滿足條件的金融資產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但企業之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不滿足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指定條件的,應當解除之前做出的指定;之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繼續滿足本準則第二十條規定的指定條件的,企業可以選擇繼續指定或撤銷之前的指定。


(二)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可以根據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將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


第七十九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應當以該日的既有事實和情況為基礎,根據本準則的相關規定,對相關金融負債進行指定或撤銷指定,并追溯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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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本準則施行日,為了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企業可以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一)的規定,將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企業之前初始確認金融負債時,為了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已將該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但在本準則施行日不再滿足本準則規定的指定條件的,企業應當撤銷之前的指定;該金融負債在本準則施行日仍然滿足本準則規定的指定條件的,企業可以選擇繼續指定或撤銷之前的指定。


第八十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按照本準則規定對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以攤余成本進行計量、應用實際利率法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處理:


(一)以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期末的公允價值,作為企業調整前期比較財務報表數據時該金融資產的賬面余額或該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


(二)以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本準則施行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該金融資產在本準則施行日的新賬面余額或該金融負債的新攤余成本。


第八十一條在本準則施行日,對于之前以成本計量的、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企業應當以其在本準則施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本準則施行日所在報告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綜合收益。


在本準則施行日,對于之前以成本計量的、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的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金融負債,企業應當以其在本準則施行日的公允價值計量。原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本準則施行日所在報告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


第八十二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存在根據本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將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并且按照本準則第六十八條(一)規定將由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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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引起的該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的變動金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企業應當以該日的既有事實和情況為基礎,判斷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是否會造成或擴大損益的會計錯配,進而確定是否應當將該金融負債的全部利得或損失(包括企業自身信用風險變動的影響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并按照上述結果追溯調整。


第八十三條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按照本準則計量金融工具減值的,應當使用無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即可獲得的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確定金融工具在初始確認日的信用風險,并將該信用風險與本準則施行日的信用風險進行比較。


在確定自初始確認后信用風險是否顯著增加時,企業可以應用本準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根據其是否具有較低的信用風險進行判斷,或者應用本準則第五十三條第二段的規定根據相關金融資產逾期是否超過 30 日進行判斷。企業在本準則施行日必須付出不必要的額外成本或努力才可獲得合理且有依據的信息的,企業在該金融工具終止確認前的所有資產負債表日的損失準備應當等于其整個存續期的預期信用損失。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八十四條本準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資產(含單項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轉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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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第二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第四條 企業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二)將金融資產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并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義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發生短期墊付款,但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并按照市場上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2.根據合同約定,不能出售該金融資產或作為擔保物,但可以將其作為對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的保證。


3.有義務將收取的現金流量及時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按照合同約定在相鄰兩次支付間隔期內將所收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的除外。企業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再投資的,應當將投資收益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給最終收款方。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將金融資產轉移區分為金融資產整體轉移和部分轉移,并分別按照本準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條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包括下列三種情形:

(一)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轉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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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將金融資產所產生全部現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本金和應收利息合計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三)將金融資產所產生現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認部分的一定比例轉移,如企業將一組類似貸款的應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轉移等。


第七條 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八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后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


企業面臨的風險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證條款的金融資產出售等。


企業面臨的風險沒有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如將貸款整體轉移并對該貸款可能發生的信用損失進行全額補償等。


企業需要通過計算判斷是否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的,在計算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波動,并采用適當的現行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九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即不屬于本準則第七條所指情形),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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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金融資產,并相應確認有關負債。


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該金融資產價值變動使企業面臨的風險水平。

第十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已放棄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時,應當注重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業已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


第十一條 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本準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


(一)在附回購協議的金融資產出售中,轉出方將予回購的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是原售價加上合理回報的,不應當終止確認所出售的金融資產,如采用買斷式回購、質押式回購交易賣出債券等。


(二)轉出方在金融資產轉移后只保留了優先按照公允價值回購該金融資產的權利的(在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情況下),應當終止確認所轉移的金融資產。


(三)在采用保留次級權益或提供信用擔保等進行信用增級的金融資產轉移中,轉出方只保留了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部分(非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能控制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相關資產和負債。


第三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第十二條 金融資產整體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所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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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轉移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資產轉移獲得了新金融資產或承擔了新金融負債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公允價值確認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并將該金融資產扣除金融負債后的凈額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企業與金融資產轉入方簽訂服務合同提供相關服務的(包括收取該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并將所收取的現金流量交付給指定的資金保管機構等),應當就該服務合同確認一項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服務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并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此種情況下,所保留的服務資產應當視同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

(二)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應當按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后確定。


第十四條 根據本準則第十三條規定將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相對公允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未終止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攤時,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企業出售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發生過與未終止確認部分有關的其他市場交易的,應當按照最近實際交易價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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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終止確認部分在活躍市場上沒有報價,且最近市場上也沒有與其有關的實際交易價格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該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確實難以合理確定的,按照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余額確定。


第十五條 企業仍保留與所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整體,并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該金融資產與確認的相關金融負債不得相互抵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產生的收入和該金融負債產生的費用。所轉移的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確認的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第十六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且未放棄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根據本準則第九條規定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應當充分反映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十七條 通過對所轉移金融資產提供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之中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提供擔保的取費)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財務擔保金額,是指企業所收到的對價中,將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在隨后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當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攤銷,確認為各期收入。因擔保形成的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進行減值測試。


第十八條 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或持有一項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收到的對價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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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轉移金融資產在期權到期日的攤余成本和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初始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繼續涉入所形成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期權行權的,應當在行權時,將繼續涉入形成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因持有一項看漲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一)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期權的行權價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余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二)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余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條 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期權行權價格之間的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該期權的行權價格與時間價值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第二十一條 企業因賣出一項看跌期權和購入一項看漲期權(即上下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且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在轉移日仍按照公允價值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一)該看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看漲期權的行權價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二)該看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所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總額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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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對因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有關資產確認相關收入,對繼續涉入形成的有關負債確認相關費用。繼續涉入所形成的相關資產和負債不應當相互抵銷,其后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二十三條 企業僅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一部分的,應當比照本準則第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企業向金融資產轉入方提供了非現金擔保物(如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投資等)的,企業和轉入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轉入方按照合同或慣例有權出售該擔保物或將其再作為擔保物的,企業應當將該非現金擔保物在資產負債表中重新歸類,并單獨列示。


(二)轉入方已將該擔保物出售的,轉入方應當就歸還擔保物義務,按照公允價值確認一項負

債。

(三)企業違約,喪失了贖回擔保物權利的,應當終止確認該擔保物;轉入方應當按照公允價值將該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轉入方已出售該擔保物的,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歸還擔保物的義務。


(四)除上述(三)所涉及的情況外,企業應當繼續將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

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 年 3 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資產(包括單項或一組類似金融資產)轉移和終止確認的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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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企業(轉出方)將金融資產(或其現金流量)讓與或交付給該金融資產發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轉入方)。


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是指企業將之前確認的金融資產從其資產負債表中予以轉出。

第三條 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個別財務報表基礎上應用本準則外,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合并所有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含結構化主體),并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應用本準則。

第二章金融資產終止確認的一般原則

第四條 金融資產的一部分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于該金融資產部分,除此之外,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于該金融資產整體:


(一)該金融資產部分僅包括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如企業就某債務工具與轉入方簽訂一項利息剝離合同,合同規定轉入方有權獲得該債務工具利息現金流量,但無權獲得該債務工具本金現金流量,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于該債務工具的利息現金流量。


(二)該金融資產部分僅包括與該金融資產所產生的全部現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現金流量部分。如企業就某債務工具與轉入方簽訂轉讓合同,合同規定轉入方擁有獲得該債務工具全部現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權利,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于該債務工具全部現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三)該金融資產部分僅包括與該金融資產所產生的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完全成比例的現金流量部分。如企業就某債務工具與轉入方簽訂轉讓合同,合同規定轉入方擁有獲得該債務工具利息現金流量一定比例的權利,終止確認的規定適用于該債務工具利息現金流量一定比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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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發生滿足本條(二)或(三)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且存在一個以上轉入方的,只要企業轉移的份額與金融資產全部現金流量或特定可辨認現金流量完全成比例即可,不要求每個轉入方均持有成比例的份額。


第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該轉移滿足本準則關于終止確認的規定。

第三章金融資產轉移的情形及其終止確認

第六條 金融資產轉移,包括下列兩種情形:

(一)企業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轉移給其他方。

(二)企業保留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收取的該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最終收款方的合同義務,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企業只有從該金融資產收到對等的現金流量時,才有義務將其支付給最終收款方。企業提供短期墊付款,但有權全額收回該墊付款并按照市場利率計收利息的,視同滿足本條件。


2.轉讓合同規定禁止企業出售或抵押該金融資產,但企業可以將其作為向最終收款方支付現金流量義務的保證。


3.企業有義務將代表最終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現金流量及時劃轉給最終收款方,且無重大延誤。企

業無權將該現金流量進行再投資,但在收款日和最終收款方要求的劃轉日之間的短暫結算期內,將所收

到的現金流量進行現金或現金等價物投資,并且按照合同約定將此類投資的收益支付給最終收款方的,

視同滿足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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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在發生金融資產轉移時,應當評估其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的程度,并分別下列情形處理:


(一)企業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并將轉移中產生或保留的權利和義務單獨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二)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

(三)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即除本條(一)、(二)

之外的其他情形),應當根據其是否保留了對金融資產的控制,分別下列情形處理:

1.企業未保留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并將轉移中產生或保留的權利和義務單獨確認為資產或負債。


2.企業保留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繼續確認有關金融資產,并相應確認相關負債。


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是指企業承擔的被轉移金融資產價值變動風險或報酬的程度。

第八條 企業在評估金融資產所有權上風險和報酬的轉移程度時,應當比較轉移前后其所承擔的該金融資產未來凈現金流量金額及其時間分布變動的風險。


企業承擔的金融資產未來凈現金流量現值變動的風險沒有因轉移而發生顯著變化的,表明該企業仍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如將貸款整體轉移并對該貸款可能發生的所有損失進行全額補償,或者出售一項金融資產但約定以固定價格或者售價加上出借人回報的價格回購。


企業承擔的金融資產未來凈現金流量現值變動的風險相對于金融資產的未來凈現金流量現值的全部變動風險不再顯著的,表明該企業已經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如無條件出售金融資產,或者出售金融資產且僅保留以其在回購時的公允價值進行回購的選擇權。企業通常不需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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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計算即可判斷其是否轉移或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在其他情況下,企業需要通過計算評估是否已經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的,在計算和比較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的變動時,應當考慮所有合理、可能的現金流量變動,對于更可能發生的結果賦予更高的權重,并采用適當的市場利率作為折現率。


第九條 企業在判斷是否保留了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時,應當根據轉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而確定。轉入方能夠單方面將被轉移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不相關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轉入方有出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從而表明企業未保留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在其他情形下,表明企業保留了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


在判斷轉入方是否具有出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時,企業考慮的關鍵應當是轉入方實際上能夠采取的行動。被轉移金融資產不存在市場或轉入方不能單方面自由地處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通常表明轉入方不具有出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實際能力。


轉入方不大可能出售被轉移金融資產并不意味著企業(轉出方)保留了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但存在看跌期權或擔保而限制轉入方出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轉出方實際上保留了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如存在看跌期權或擔保且很有價值,導致轉入方實際上不能在不附加類似期權或其他限制條件的情形下將該被轉移金融資產出售給第三方,從而限制了轉入方出售被轉移金融資產的能力,轉入方將持有被轉移金融資產以獲取看跌期權或擔保下相應付款的,企業保留了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


第十條 企業認定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的,除企業在新的交易中重新獲得被轉移金融資產外,不應當在未來期間再次確認該金融資產。


第十一條 在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下,如果同時確認衍生工具和被轉移金融資產或轉移產生的負債會導致對同一權利或義務的重復確認,則企業(轉出方)與轉移有關的合同權利或義務不應當作為衍生工具進行單獨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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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在金融資產轉移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下,轉入方不應當將被轉移金融資產全部或部分確認為自己的資產。轉入方應當終止確認所支付的現金或其他對價,同時確認一項應收轉出方的款項。企業(轉出方)同時擁有以固定金額重新控制整個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權利和義務的(如以固定金額回購被轉移金融資產),在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關于攤余成本計量規定的情況下,轉入方可以將其應收款項以攤余成本計量。


第十三條 企業在判斷金融資產轉移是否滿足本準則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應當注重金融資產轉移的實質。


(一)企業轉移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應當終止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常見情形有:


1.企業無條件出售金融資產。


2.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約定按回購日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回購。


3.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與轉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同(即轉入方有權將該金融資產返售給企業)或看漲期權合同(即轉出方有權回購該金融資產),且根據合同條款判斷,該看跌期權或看漲期權為一項重大價外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轉入方或轉出方極小可能會行權)。


(二)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應當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常見情形有:


1.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并與轉入方簽訂回購協議,協議規定企業將回購原被轉移金融資產,或者將予回購的金融資產與售出的金融資產相同或實質上相同、回購價格固定或原售價加上回報。


2.企業融出證券或進行證券出借。


3.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并附有將市場風險敞口轉回給企業的總回報互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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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業出售短期應收款項或信貸資產,并且全額補償轉入方可能因被轉移金融資產發生的信用損

失。

5.企業出售金融資產,同時與轉入方簽訂看跌期權合同或看漲期權合同,且根據合同條款判斷,

該看跌期權或看漲期權為一項重大價內期權(即期權合約的條款設計,使得金融資產的轉入方或轉出方

很可能會行權)。

(三)企業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常見情形有:

1.企業轉移金融資產,并采用保留次級權益或提供信用擔保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企業只轉移了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的部分(非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保留了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


2.企業轉移金融資產,并附有既非重大價內也非重大價外的看漲期權或看跌期權,導致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保留了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控制。


第四章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處理

第十四條 金融資產轉移整體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被轉移金融資產在終止確認日的賬面價值。

(二)因轉移金融資產而收到的對價,與原直接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企業保留了向該金融資產提供相關收費服務的權利(包括收取該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并將所收取的現金流量劃轉給指定的資金保管機構等),應當就該服務合同確認一項服務資產或服務負債。如果企業將收取的費用預計超過對服務的充分補償的,應當將該服務權利作為繼續確認部分確認為一項服務資產,并按照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該服務資產的金額。如果將收取的費用預計不能充分補償企業所提供服務的,則應當將由此形成的服務義務確認一項服務負債,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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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導致整體終止確認金融資產,同時獲得了新金融資產或承擔了新金融負債或服務負債的,應當在轉移日確認該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包括看漲期權、看跌期權、擔保負債、遠期合同、互換等)或服務負債,并以公允價值進行初始計量。該金融資產扣除金融負債和服務負債后的凈額應當作為上述對價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 企業轉移了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且該被轉移部分整體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轉移前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繼續確認部分(在此種情形下,所保留的服務資產應當視同繼續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之間,按照轉移日各自的相對公允價值進行分攤,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終止確認部分在終止確認日的賬面價值。

(二)終止確認部分收到的對價,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情形)之和。對價包括獲得的所有新資產減去承擔的所有新負債后的金額。


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中對應終止確認部分的金額,應當按照金融資產終止確認部分和繼續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對該累計額進行分攤后確定。


第十六條 根據本準則第十五條的規定,企業將轉移前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相對公允價值在終止確認部分和繼續確認部分之間進行分攤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繼續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


(一)企業出售過與繼續確認部分類似的金融資產,或繼續確認部分存在其他市場交易的,近期實際交易價格可作為其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


(二)繼續確認部分沒有報價或近期沒有市場交易的,其公允價值的最佳估計為轉移前金融資產整體的公允價值扣除終止確認部分的對價后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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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第十七條 企業保留了被轉移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而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應當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整體,并將收到的對價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


第十八條 在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情形下,金融資產轉移所涉及的金融資產與所確認的相關金融負債不得相互抵銷。在后續會計期間,企業應當繼續確認該金融資產產生的收入(或利得)和該金融負債產生的費用(或損失),不得相互抵銷。


第六章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 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風險和報酬,且保留了對該金融資產控制的,應當按照其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繼續確認該被轉移金融資產,并相應確認相關負債。被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應當在充分反映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所保留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基礎上進行計量。企業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相關負債進行計量:


(一)被轉移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企業保留的權利(如果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保留了相關權利)的攤余成本并加上企業承擔的義務(如果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承擔了相關義務)的攤余成本;相關負債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被轉移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等于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去企業保留的權利(如果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保留了相關權利)的公允價值并加上企業承擔的義務(如果企業因金融資產轉移承擔了相關義務)的公允價值,該權利和義務的公允價值應為按獨立基礎計量時的公允價值。


第二十條 企業通過對被轉移金融資產提供擔保方式繼續涉入的,應當在轉移日按照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擔保金額兩者的較低者,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擔保金額和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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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提供擔保收到的對價)之和確認相關負債。擔保金額,是指企業所收到的對價中,可被要求償還的最高金額。


在后續會計期間,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當隨擔保義務的履行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被轉移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計提的損失準備應從被轉移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抵減。


第二十一條 企業因持有看漲期權或簽出看跌期權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且該金融資產以攤余成本計量的,應當按照其可能回購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的金額繼續確認被轉移金融資產,在轉移日按照收到的對價確認相關負債。


被轉移金融資產在期權到期日的攤余成本和相關負債初始確認金額之間的差額,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攤銷,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相關期權行權的,應當在行權時,將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行權價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因持有看漲期權或簽出看跌期權(或兩者兼有,即上下限期權)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且以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的,應當分別以下情形進行處理:


(一)企業因持有看漲期權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被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相關負債:


1.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期權的行權價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2.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扣除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二)企業因簽出看跌期權形成的義務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期權行權價格兩者的較低者,計量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該期權的行權價格與時間價值之和,計量相關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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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因持有看漲期權和簽出看跌期權(即上下限期權)而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繼續按照公允價值計量被轉移金融資產,同時按照下列規定計量相關負債:


1.該看漲期權是價內或平價期權的,應當按照看漲期權的行權價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2.該看漲期權是價外期權的,應當按照被轉移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和看跌期權的公允價值之和,扣除看漲期權的時間價值后的金額,計量相關負債。


第二十三條 企業采用基于被轉移金融資產的現金結算期權或類似條款的形式繼續涉入的,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本準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中規定的以非現金結算期權形式繼續涉入的會計處理方法相同。


第二十四條 企業按繼續涉入程度繼續確認的被轉移金融資產以及確認的相關負債不應當相互抵銷。企業應當對繼續確認的被轉移金融資產確認所產生的收入(或利得),對相關負債確認所產生的費用(或損失),兩者不得相互抵銷。繼續確認的被轉移金融資產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在后續計量時對其公允價值變動應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確認,同時相關負債公允價值變動的確認應當與之保持一致,且兩者不得相互抵銷。


第二十五條 企業對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僅限于金融資產一部分的,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按照轉移日因繼續涉入而繼續確認部分和不再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在兩者之間分配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并將下列兩項金額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一)分配至不再確認部分的賬面金額(以轉移日計量的為準);

(二)不再確認部分所收到的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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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不再確認部分的金額對應的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七章向轉入方提供非現金擔保物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向金融資產轉入方提供了非現金擔保物(如債務工具或權益工具投資等)的,企業(轉出方)和轉入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轉入方按照合同或慣例有權出售該擔保物或將其再作為擔保物的,企業應當將該非現金擔保物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二)轉入方已將該擔保物出售的,轉入方應當就歸還擔保物的義務,按照公允價值確認一項負債。

(三)除因違約喪失贖回擔保物權利外,企業應當繼續將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

企業因違約喪失贖回擔保物權利的,應當終止確認該擔保物;轉入方應當將該擔保物確認為一項資產,并以公允價值計量。轉入方已出售該擔保物的,應當終止確認歸還擔保物的義務。


第八章銜接規定

第二十七條 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仍繼續涉入被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及本準則關于被轉移金融資產確認和計量的相關規定進行追溯調整,再按

照本準則的規定對其所確認的相關負債進行重新計量,并將相關影響按照與被轉移金融資產一致的方式

在本準則施行日進行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準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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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保值(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套期保值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套期保值(以下簡稱套期),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指定一項或一項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第三條 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

(一)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該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中可辨認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價值變動源于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進行的套期。該類現金流量變動源于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有關的某類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三)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凈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第四條 對于滿足本準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在相同會計期間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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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衍生工具,對外匯風險進行套期還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作為套期工具。


第六條 企業在確立套期關系時,應當將套期工具整體或其一定比例(不含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的某一時段)進行指定,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對于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就內在價值變動將期權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對于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和即期價格分開,只就即期價格變動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七條 企業通??蓪雾椦苌ぞ咧付閷σ环N風險進行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項衍生工具對一種以上的風險進行套期:


(一)各項被套期風險可以清晰辨認;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

(三)可以確保該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頭寸之間存在具體指定關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


第八條 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對于外匯風險套期,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或將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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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利率上下限期權或由一項發行的期權和一項購入的期權組成的期權,其實質相當于企業發行的一項期權的(即企業收取了凈期權費),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九條 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下列項目:


(一)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二)一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三)分擔同一被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一部分(僅適用于利率風險公允價值組合套期)。


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第十條 被套期風險是信用風險或外匯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一條 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企業集團內部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按照進行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標價(即按外幣標價),且相關的外匯風險將影響合并利潤或損失的,該外匯風險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二條 對于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或公允價值的一部分相關的風險,其套期有效性可以計量的,企業可以就該風險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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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在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中,可以將某貨幣金額(如人民幣、美元或歐元金額)的資產或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四條 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全部指定為被套期項目。但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的一部分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指定部分的現金流量應當少于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現金流量總額。


第十五條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套期風險應當是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相關的全部風險或外匯風險。


第十六條 對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進行套期時,該組合中的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應當同時承擔被套期風險,且該組合內各單項資產或單項負債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應當預期與該組合由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整體變動基本成比例。


第三章 套期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 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一)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對套期關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有正式指定,并準備了關于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價方法等內容。


套期必須與具體可辨認并被指定的風險有關,且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該套期預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業最初為該套期關系所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三)對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且必須使企業面臨最終將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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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套期有效性能夠可靠地計量。

(五)企業應當持續地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并確保該套期在套期關系被指定的會計期間內高度有效。


第十八條 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其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開始及以后期間,該套期預期會高度有效地抵銷套期指定期間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


(二)該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 80%至 125%的范圍內。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在編制中期或年度財務報告時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條 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的,企業可以通過編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時間表,標明每期的利率凈風險,據此對套期有效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賬面價值因匯率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進行后續計量的存貨、按攤余成本進行后續計量的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也應當按此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對于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一部分的利率風險公允價值套期,為符合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的要求,企業對被套期項目形成的利得或損失可按下列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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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資產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資產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二)被套期項目在重新定價期間內是負債的,在資產負債表中負債項下單列項目反映(列在金融負債后),待終止確認時轉銷。


第二十三條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時,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的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三)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

第二十四條 被套期項目是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對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間內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對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的相關項目,也應當按照調整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在調整日至相關的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的期間內攤銷。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不切實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上述調整金額應當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攤銷完畢;對于利率風險組合的公允價值套期,應當于相關重新定價期間結束日前攤銷完畢。


第二十五條 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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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在購買資產或承擔負債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套期中,該確定承諾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已確認為資產或負債),應當調整履行該確定承諾所取得的資產或承擔的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第二十七條 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該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額,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2.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二)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三)在風險管理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中,載明了在評價套期有效性時將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損失或相關現金流量影響的,被排除的該部分利得或損失的處理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作為現金流量套期或公允價值套期處理。

第二十八條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一項金融負債的,原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一項非金融負債的,企業可以選擇下列方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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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影響企業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企業預期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凈損失全部或部分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時,應當將不能彌補的部分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將原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了一項確定承諾時,該確定承諾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也應當選擇上述兩種方法之一處理。


企業選擇了上述兩種處理方法之一作為會計政策后,應當一致地運用于相關的所有預期交易套期,不得隨意變更。


第三十條 對于不屬于本準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在被套期預期交易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一條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應當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且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正式書面文件所載明套期策略組成部分的,不作為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二)該套期不再滿足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時,再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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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

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四)企業撤銷了對套期關系的指定。

對于預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間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不應當轉出,直至預期交易實際發生或預計不會發生。預期交易實際發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條的規定處理;預期交易預計不會發生的,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二條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


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

期損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 24 號——套期會計(2017 年 3 月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套期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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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套期,是指企業為管理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特定風險引起的風險敞口,指定金融工具為套期工具,以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抵銷被套期項目全部或部分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風險管理活動。


第三條 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

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上述項目組成部分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該公允價值變動源于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其中,影響其他綜合收益的情形,僅限于企業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


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該現金流量變動源于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與上述項目組成部分有關的特定風險,且將影響企業的損益。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外匯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凈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對確定承諾的外匯風險進行的套期,企業可以將其作為公允價值套期或現金流量套期處理。

第四條 對于滿足本準則第二章和第三章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以運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企業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在相同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以反映風險管理活動影響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第五條 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期可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金融工具,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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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衍生工具,但簽出期權除外。企業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嵌入在混合合同中但未分拆的衍生工具不能作為單獨的套期工具。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但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且其自身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負債除外。


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屬于企業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不能作為套期工具。

第六條 對于外匯風險套期,企業可以將非衍生金融資產(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除外)或非衍生金融負債的外匯風險成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七條 在確立套期關系時,企業應當將符合條件的金融工具整體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下列情形除

外:

(一)對于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對于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三)對于金融工具,企業可以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


(四)企業可以將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將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某一時段的公允價值變動部分指定為套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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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可以將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指定為套期工具(包括組合內的金融工具形成風險頭寸相互抵銷的情形)。


對于一項由簽出期權和購入期權組成的期權(如利率上下限期權),或對于兩項或兩項以上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的組合,其在指定日實質上相當于一項凈簽出期權的,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只有在對購入期權(包括嵌入在混合合同中的購入期權)進行套期時,凈簽出期權才可以作為套期工具。


第九條 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且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能夠可靠計量的項目。企業可以將下列單個項目、項目組合或其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一)已確認資產或負債。

(二)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特定日期或期間,以約定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三)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四)境外經營凈投資。

上述項目組成部分是指小于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部分,企業只能將下列項目組成部分或其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一)項目整體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中僅由某一個或多個特定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部分(風險成分)。根據在特定市場環境下的評估,該風險成分應當能夠單獨識別并可靠計量。風險成分也包括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僅高于或僅低于特定價格或其他變量的部分。


(二)一項或多項選定的合同現金流量。

(三)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即項目整體金額或數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項目整體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項目整體的某一層級部分。若某一層級部分包含提前還款權,且該提前還款權的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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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受被套期風險變化影響的,企業不得將該層級指定為公允價值套期的被套期項目,但企業在計量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時已包含該提前還款權影響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 企業可以將符合被套期項目條件的風險敞口與衍生工具組合形成的匯總風險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一條 當企業出于風險管理目的對一組項目進行組合管理、且組合中的每一個項目(包括其組成部分)單獨都屬于符合條件的被套期項目時,可以將該項目組合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在現金流量套期中,企業對一組項目的風險凈敞口(存在風險頭寸相互抵銷的項目)進行套期時,僅可以將外匯風險凈敞口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并且應當在套期指定中明確預期交易預計影響損益的報告期間,以及預期交易的性質和數量。


第十二條 企業將一組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應當分別滿足下列條件:

(一)企業將一組項目的一定比例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該指定應當與該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相一

致。

(二)企業將一組項目的某一層級部分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時,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該層級能夠單獨識別并可靠計量。


2.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是對該層級進行套期。


3.該層級所在的整體項目組合中的所有項目均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


4.對于已經存在的項目(如已確認資產或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進行的套期,被套期層級所在的整體項目組合可識別并可追蹤。


5.該層級包含提前還款權的,應當符合本準則第九條項目名義金額的組成部分中的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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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風險管理目標,是指企業在某一特定套期關系層面上,確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以及如何運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對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特定風險敞口進行套期。


第十三條 如果被套期項目是凈敞口為零的項目組合(即各項目之間的風險完全相互抵銷),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企業可以將該組項目指定在不含套期工具的套期關系中:


(一)該套期是風險凈敞口滾動套期策略的一部分,在該策略下,企業定期對同類型的新的凈敞口進行套期;


(二)在風險凈敞口滾動套期策略整個過程中,被套期凈敞口的規模會發生變化,當其不為零時,企業使用符合條件的套期工具對凈敞口進行套期,并通常采用套期會計方法;


(三)如果企業不對凈敞口為零的項目組合運用套期會計,將導致不一致的會計結果,因為不運用套期會計方法將不會確認在凈敞口套期下確認的相互抵銷的風險敞口。


第十四條 運用套期會計時,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只有與企業集團之外的對手方之間交易形成的資產、負債、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才能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只有與企業集團之外的對手方簽訂的合同才能被指定為套期工具。對于同一企業集團內的主體之間的交易,在企業個別財務報表層面可以運用套期會計,在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層面不得運用套期會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規定的投資性主體與其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子公司之間的交易,可以運用套期會計。


(二)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收益或損失,不能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全額抵銷的,企業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將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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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業集團內部極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按照進行此項交易的主體的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標

價,且相關的外匯風險將影響合并損益的,企業可以在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將該外匯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

目。

第三章套期關系評估

第十五條 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運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一)套期關系僅由符合條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組成。

(二)在套期開始時,企業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并準備了關于套期關系和企業從事套期的風險管理策略和風險管理目標的書面文件。該文件至少載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估方法(包括套期無效部分產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確定方法)等內容。


(三)套期關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風險引起的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程度。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大于或小于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部分為套期無效部分。


第十六條 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套期關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

(一)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之間存在經濟關系。該經濟關系使得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的價值因面臨相同的被套期風險而發生方向相反的變動。


(二)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經濟關系產生的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的影響不占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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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套期關系的套期比率,應當等于企業實際套期的被套期項目數量與對其進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實際數量之比,但不應當反映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相對權重的失衡,這種失衡會導致套期無效,并可能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例如,企業確定擬采用的套期比率是為了避免確認現金流量套期的套期無效部分,或是為了創造更多的被套期項目進行公允價值調整以達到增加使用公允價值會計的目的,可能會產生與套期會計目標不一致的會計結果。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套期開始日及以后期間持續地對套期關系是否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進行評估,尤其應當分析在套期剩余期限內預期將影響套期關系的套期無效部分產生的原因。企業至少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及相關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將影響套期有效性要求時對套期關系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套期關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該套期關系的風險管理目標沒有改變的,企業應當進行套期關系再平衡。


本準則所稱套期關系再平衡,是指對已經存在的套期關系中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進行調整,以使套期比率重新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谄渌康膶Ρ惶灼陧椖炕蛱灼诠ぞ咚付ǖ臄盗窟M行變動,不構成本準則所稱的套期關系再平衡。


企業在套期關系再平衡時,應當首先確認套期關系調整前的套期無效部分,并更新在套期剩余期限內預期將影響套期關系的套期無效部分產生原因的分析,同時相應更新套期關系的書面文件。


第十九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運用套期會計:

(一)因風險管理目標發生變化,導致套期關系不再滿足風險管理目標。

(二)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

(三)被套期項目與套期工具之間不再存在經濟關系,或者被套期項目和套期工具經濟關系產生的價值變動中,信用風險的影響開始占主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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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套期關系不再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其他條件。在適用套期關系再平衡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首先考慮套期關系再平衡,然后評估套期關系是否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終止套期會計可能會影響套期關系的整體或其中一部分,在僅影響其中一部分時,剩余未受影響的部分仍適用套期會計。


第二十條 套期關系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不得撤銷套期關系的指定并由此終止套期關系:

(一)套期關系仍然滿足風險管理目標;

(二)套期關系仍然滿足本準則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其他條件。在適用套期關系再平衡的情況下,企業應當首先考慮套期關系再平衡,然后評估套期關系是否滿足本準則所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為套期工具已到期或合同終止處理:

(一)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項套期工具替換,而且該展期或替換是企業書面文件所載明的風險管理目標的組成部分。


(二)由于法律法規或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套期工具的原交易對手方變更為一個或多個清算交易對手方(例如清算機構或其他主體),以最終達成由同一中央交易對手方進行清算的目的。如果存在套期工具其他變更的,該變更應當僅限于達成此類替換交易對手方所必須的變更。


第四章確認和計量

第二十二條 公允價值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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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套期工具是對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套期的,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二)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未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已確認被套期項目的賬面價值。被套期項目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其賬面價值已經按公允價值計量,不需要調整;被套期項目為企業選擇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或其組成部分)的,其因被套期風險敞口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其賬面價值已經按公允價值計量,不需要調整。


被套期項目為尚未確認的確定承諾(或其組成部分)的,其在套期關系指定后因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應當確認為一項資產或負債,相關的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各相關期間損益。當履行確定承諾而取得資產或承擔負債時,應當調整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以包括已確認的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


第二十三條 公允價值套期中,被套期項目為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企業對被套期項目賬面價值所作的調整應當按照開始攤銷日重新計算的實際利率進行攤銷,并計入當期損益。該攤銷可以自調整日開始,但不應當晚于對被套期項目終止進行套期利得和損失調整的時點。被套期項目為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的,企業應當按照相同的方式對累計已確認的套期利得或損失進行攤銷,并計入當期損益,但不調整金融資產(或其組成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二十四條 現金流量套期滿足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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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有效的部分,作為現金流量套期儲備,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F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兩項的絕對額中較低者確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開始的累計利得或損失;


2.被套期項目自套期開始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的累計變動額。


每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為當期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變動額。

(二)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無效的部分(即扣除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后的其他利得或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五條 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被套期項目為預期交易,且該預期交易使企業隨后確認一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或者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的預期交易形成一項適用于公允價值套期會計的確定承諾時,企業應當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轉出,計入該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


(二)對于不屬于本條(一)涉及的現金流量套期,企業應當在被套期的預期現金流量影響損益的相同期間,將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三)如果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是一項損失,且該損失全部或部分預計在未來會計期間不能彌補的,企業應當在預計不能彌補時,將預計不能彌補的部分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六條 當企業對現金流量套期終止運用套期會計時,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仍然會發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予以保留,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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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不再發生的,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被套期的未來現金流量預期不再極可能發生但可能預期仍然會發生,在預期仍然會發生的情況下,累計現金流量套期儲備的金額應當予以保留,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包括對作為凈投資的一部分進行會計處理的貨幣性項目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


(一)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有效的部分,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全部或部分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相應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二)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套期無效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八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十八條規定對套期關系作出再平衡的,應當在調整套期關系之前確定套期關系的套期無效部分,并將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套期關系再平衡可能會導致企業增加或減少指定套期關系中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數量。企業增加了指定的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增加部分自指定增加之日起作為套期關系的一部分進行處理;企業減少了指定的被套期項目或套期工具的,減少部分自指定減少之日起不再作為套期關系的一部分,作為套期關系終止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于被套期項目為風險凈敞口的套期,被套期風險影響利潤表不同列報項目的,企業應當將相關套期利得或損失單獨列報,不應當影響利潤表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損益列報項目金額(如營業收入或營業成本)。


對于被套期項目為風險凈敞口的公允價值套期,涉及調整被套期各組成項目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對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做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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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除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對于被套期項目為一組項目的公允價值套期,企業在套期關系存續期間,應當針對被套期項目組合中各組成項目,分別確認公允價值變動所引起的相關利得或損失,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計入當期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涉及調整被套期各組成項目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對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做相應調整。


除本準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外,對于被套期項目為一組項目的現金流量套期,企業在將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相關現金流量套期儲備轉出時,應當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將轉出金額在被套期各組成項目中分攤,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相應處理。


第三十一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時,應當區分被套期項目的性質是與交易相關還是與時間段相關。被套期項目與交易相關的,對其進行套期的期權時間價值具備交易成本的特征;被套期項目與時間段相關的,對其進行套期的期權時間價值具備為保護企業在特定時間段內規避風險所需支付成本的特征。企業應當根據被套期項目的性質分別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一)對于與交易相關的被套期項目,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對于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與現金流量套期儲備金額相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處理。


(二)對于與時間段相關的被套期項目,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將期權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同時,企業應當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將期權被指定為套期工具當日的時間價值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在套期關系影響損益或其他綜合收益(僅限于企業對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敞口進行的套期)的期間內攤銷,攤銷金額從其他綜合收益中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若企業終止運用套期會計,則其他綜合收益中剩余的相關金額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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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權的主要條款(如名義金額、期限和標的)與被套期項目相一致的,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與被套期項目相關;期權的主要條款與被套期項目不完全一致的,企業應當通過對主要條款與被套期項目完全一致的期權進行估值確定校準時間價值,并確認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中與被套期項目相關的部分。


第三十二條 在套期關系開始時,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高于校準時間價值的,企業應當以校準時間價值為基礎,將其累計公允價值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將這兩個時間價值的公允價值變動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在套期關系開始時,期權的實際時間價值低于校準時間價值的,企業應當將兩個時間價值中累計公允價值變動的較低者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如果實際時間價值的累計公允價值變動扣減累計計入其他綜合收益金額后尚有剩余的,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三條 企業根據本準則第七條規定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或者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與前述期權時間價值相同的處理方式對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或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進行會計處理。


第五章信用風險敞口的公允價值選擇權

第三十四條 企業使用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信用衍生工具管理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的信用風險敞口時,可以在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初始確認時、后續計量中或尚未確認時,將其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并同時作出書面記錄,但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敞口的主體(如借款人或貸款承諾持有人)與信用衍生工具涉及的主體相一致;


(二)金融工具的償付級次與根據信用衍生工具條款須交付的工具的償付級次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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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的,企業應當在指定時將其賬面價值(如有)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該金融工具是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十八條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金融資產的,企業應當將之前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累計利得或損失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五條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對按照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終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一)本準則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不再適用,例如信用衍生工具或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終止或已行使,或企業的風險管理目標發生變化,不再通過信用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


(二)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仍然不滿足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工具的條件。


當企業對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終止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時,該金融工具(或其一定比例)在終止時的公允價值應當作為其新的賬面價值。同時,企業應當采用與該金融工具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之前相同的方法進行計量。


第六章銜接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套期會計處理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企業不作追溯調整,但本準則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除外。


在本準則施行日,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所存在的套期關系進行評估。在符合本準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再平衡,再平衡后仍然符合本準則規定的運用套期會計方法條件的,將其視為持續的套期關系,并將再平衡所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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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下列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對在比較財務報表期間最早的期初已經存在的、以及在此之后被指定的套期關系進行追溯調整:


(一)企業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

(二)本準則第二十一條(二)規定的情形。

此外,企業將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開、只將即期要素的價值變動指定為套期工具的,或者將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單獨分拆、只將排除外匯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為套期工具的,可以按照與本準則關于期權時間價值相同的處理方式對遠期合同的遠期要素和金融工具的外匯基差的會計處理進行追溯調整。如果選擇追溯調整,企業應當對所有滿足該選擇條件的套期關系進行追溯調整。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準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原保險合同(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 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 系,并承擔源于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 和再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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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 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 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 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一)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損余物資等資產的減值, 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 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6 號——再保險合同》。


第二章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于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 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并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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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 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 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 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于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額確定。

(二)對于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 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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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原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壽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準備金。

第十一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并確認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 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并確認未決賠款準備金負債。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并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準備金。


理賠費用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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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并確認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 保險人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準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準備金金額小于充足性測試日已提取的相關準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準備金。


第十五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等。


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 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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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余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并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

成本。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并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 列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二)未決賠款準備金;

(三)壽險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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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賠款準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準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二)損余物資的有關情況。

(三)各項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準備金及進行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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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第 26 號——再保險合同(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再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保險人將分入的再保險業務轉分給其他保險人而簽訂的轉分保合同,比照本準則處理。

第四條 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原保險合同》。


第二章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五條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

互抵銷。

第六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資產,并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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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


第七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準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資產。


第九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同相應準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準備金余額。


第十一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發出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入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入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入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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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對于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分出人調整分出保費時,應當將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將該項應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再保險合同成立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收入金額。

第十六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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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再保險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分保壽險責任準

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照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同時,沖減相應的分保準備金余額。

第二十一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出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出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列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應收分保賬款;

(二)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三)應收分保未決賠款準備金;

(四)應收分保壽險責任準備金;

(五)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六)應付分保賬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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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保費收入;

(二)分出保費;

(三)攤回分保費用;

(四)分保費用;

(五)攤回賠付成本;

(六)分保賠付成本;

(七)攤回未決賠款準備金;

(八)攤回壽險責任準備金;

(九)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業務各項分保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二)分入業務提取各項分保準備金及進行分保準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 27 號——石油天然氣開采(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石油天然氣(以下簡稱油氣)開采活動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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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油氣開采活動包括礦區權益的取得以及油氣的勘探、開發和生產等階段。

第三條 油氣開采活動以外的油氣儲存、集輸、加工和銷售等業務的會計處理,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礦區權益的會計處理

第四條 礦區權益,是指企業取得的在礦區內勘探、開發和生產油氣的權利。

礦區權益分為探明礦區權益和未探明礦區權益。探明礦區,是指已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礦區;未探明礦區,是指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礦區。


探明經濟可采儲量,是指在現有技術和經濟條件下,根據地質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確定的能夠從已知油氣藏中開采的油氣數量。


第五條 為取得礦區權益而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發生時予以資本化。企業取得的礦區權益,應當按照取得時的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申請取得礦區權益的成本包括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土地或海域使用權支出、中介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礦區權益的其他申請取得支出。


(二)購買取得礦區權益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中介費以及可直接歸屬于礦區權益的其他購買取得支出。


礦區權益取得后發生的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和租金等維持礦區權益的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條 企業應當采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探明礦區權益計提折耗。采用產量法計提折耗的,折耗額可按照單個礦區計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所組成的礦區組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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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明礦區權益折耗額=探明礦區權益賬面價值×探明礦區權益折耗率探明礦區權益折耗率=探明礦區當期產量/(探明礦區期末探明經濟可采儲量+探明礦區當期產量)


第七條 企業對于礦區權益的減值,應當分別不同情況確認減值損失:

(一)探明礦區權益的減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處理。


(二)對于未探明礦區權益,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減值測試。

單個礦區取得成本較大的,應當以單個礦區為基礎進行減值測試,并確定未探明礦區權益減值金額。單個礦區取得成本較小且與其他相鄰礦區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所組成的礦區組進行減值測試。


未探明礦區權益公允價值低于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未探明礦區權益減值損失一經確認,不得轉回。


第八條 企業轉讓礦區權益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轉讓全部探明礦區權益的,將轉讓所得與礦區權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部分探明礦區權益的,按照轉讓權益和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比例,計算確定已轉讓部分礦區權益賬面價值,轉讓所得與已轉讓礦區權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轉讓單獨計提減值準備的全部未探明礦區權益的,轉讓所得與未探明礦區權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轉讓單獨計提減值準備的部分未探明礦區權益的,如果轉讓所得大于礦區權益賬面價值,將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轉讓所得小于礦區權益賬面價值,以轉讓所得沖減礦區權益賬面價值,不確認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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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轉讓以礦區組為基礎計提減值準備的未探明礦區權益的,如果轉讓所得大于礦區權益賬面原值,將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轉讓所得小于礦區權益賬面原值,以轉讓所得沖減礦區權益賬面原值,不確認損益。


轉讓該礦區組最后一個未探明礦區的剩余礦區權益時,轉讓所得與未探明礦區權益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未探明礦區(組)內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而將未探明礦區(組)轉為探明礦區(組)的,應當按照其賬面價值轉為探明礦區權益。


第十條 未探明礦區因最終未能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而放棄的,應當按照放棄時的賬面價值轉銷未探明礦區權益并計入當期損益。因未完成義務工作量等因素導致發生的放棄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油氣勘探的會計處理

第十一條 油氣勘探,是指為了識別勘探區域或探明油氣儲量而進行的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鉆探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第十二條 油氣勘探支出包括鉆井勘探支出和非鉆井勘探支出。

鉆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鉆探區域探井、勘探型詳探井、評價井和資料井等活動發生的支出;非鉆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進行地質調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第十三條 鉆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確定該井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應當將鉆探該井的支出結轉為井及相關設施成本。


確定該井未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應當將鉆探該井的支出扣除凈殘值后計入當期損益。

確定部分井段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應當將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有效井段的鉆井勘探支出結轉為井及相關設施成本,無效井段鉆井勘探累計支出轉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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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確定該探井是否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應當在完井后一年內將鉆探該井的支出予以暫時資本化。


第十四條 在完井一年時仍未能確定該探井是否發現探明經濟可采儲量,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將鉆探該井的資本化支出繼續暫時資本化,否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一)該井已發現足夠數量的儲量,但要確定其是否屬于探明經濟可采儲量,還需要實施進一步的勘探活動;


(二)進一步的勘探活動已在實施中或已有明確計劃并即將實施。

鉆井勘探支出已費用化的探井又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已費用化的鉆井勘探支出不作調整,重新鉆探和完井發生的支出應當予以資本化。


第十五條 非鉆井勘探支出于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油氣開發的會計處理

第十六條 油氣開發,是指為了取得探明礦區中的油氣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關設施的活動。

第十七條 油氣開發活動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根據其用途分別予以資本化,作為油氣開發形成的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


油氣開發形成的井及相關設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一)鉆前準備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質調查、工程設計、確定井位、清理井場、修建道路等活動發生的支出;


(二)井的設備購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設備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設備和井口裝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鉆井和完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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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購建提高采收率系統發生的支出;

(四)購建礦區內集輸設施、分離處理設施、計量設備、儲存設施、各種海上平臺、海底及陸上電纜等發生的支出。


第十八條 在探明礦區內,鉆井至現有已探明層位的支出,作為油氣開發支出;為獲取新增探明經濟可采儲量而繼續鉆至未探明層位的支出,作為鉆井勘探支出,按照本準則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處理。


第五章 油氣生產的會計處理

第十九條 油氣生產,是指將油氣從油氣藏提取到地表以及在礦區內收集、拉運、處理、現場儲存和礦區管理等活動。


第二十條 油氣的生產成本包括相關礦區權益折耗、井及相關設施折耗、輔助設備及設施折舊以及操作費用等。操作費用包括油氣生產和礦區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直接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采用產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對井及相關設施計提折耗。井及相關設施包括確定發現了探明經濟可采儲量的探井和開采活動中形成的井,以及與開采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設施。采用產量法計提折耗的,折耗額可按照單個礦區計算,也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類似地質構造特征或儲層條件的相鄰礦區所組成的礦區組計算。計算公式如下:


礦區井及相關設施折耗額=期末礦區井及相關設施賬面價值×礦區井及相關設施折耗率礦區井及相關設施折耗率=礦區當期產量/(礦區期末探明已開發經濟可采儲量+礦區當期產量)


探明已開發經濟可采儲量,包括礦區的開發井網鉆探和配套設施建設完成后已全面投入開采的探明經濟可采儲量,以及在提高采收率技術所需的設施已建成并已投產后相應增加的可采儲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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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地震設備、建造設備、車輛、修理車間、倉庫、供應站、通訊設備、辦公設施等輔助設備及設施,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承擔的礦區廢棄處置義務,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 13 號——或有事項》中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應當將該義務確認為預計負債,并相應增加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面價值。


不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在廢棄時發生的拆卸、搬移、場地清理等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

益。

礦區廢棄,是指礦區內的最后一口井停產。

第二十四條 井及相關設施、輔助設備及設施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8 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石油天然氣開采活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擁有國內和國外的油氣儲量年初、年末數據。

(二)當期在國內和國外發生的礦區權益的取得、油氣勘探和油氣開發各項支出的總額。

(三)探明礦區權益、井及相關設施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耗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及其計提方法;與油氣開采活動相關的輔助設備及設施的賬面原價,累計折舊和減值準備累計金額及其計提方法。

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2006)

財會[2006]3 號


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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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會計政策的應用,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會計政策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所得稅影響,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


第二章 會計政策

第三條 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采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條 企業采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五條 下列各項不屬于會計政策變更:

(一)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二)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采用新的會計政策。

第六條 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并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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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


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第三章 會計估計變更

第八條 企業據以進行估計的基礎發生了變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積累更多經驗以及后來的發展變化,可能需要對會計估計進行修訂。會計估計變更的依據應當真實、可靠。


會計估計變更,是指由于資產和負債的當前狀況及預期經濟利益和義務發生了變化,從而對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或者資產的定期消耗金額進行調整。


第九條 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會計估計變更僅影響變更當期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予以確認;既影響變更當期又影響未來期間的,其影響數應當在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予以確認。


第十條 企業難以對某項變更區分為會計政策變更或會計估計變更的,應當將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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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前期差錯更正

第十一條 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省略漏或錯報。


(一)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

(二)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以及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第十三條 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也應當一并調整,也可以采用未來適用法。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重要的前期差錯發現當期的財務報表中,調整前期比較數據。

第五章 披露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會計政策變更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和原因。

(二)當期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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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說明該事實和原因以及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的時點、具體應用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會計估計變更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和原因。

(二)會計估計變更對當期和未來期間的影響數。

(三)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披露這一事實和原因。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前期差錯更正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前期差錯的性質。

(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更正金額。

(三)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說明該事實和原因以及對前期差錯開始進行更正的時點、具體更正情況。


第十八條 在以后期間的財務報表中,不需要重復披露在以前期間的附注中已披露的會計政策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信息。

企業會計準則第 29 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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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項。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財務報告報出的日期。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包括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

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是指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或進一步證據的事

項。

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是指表明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情況的事項。

第三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表明持續經營假設不再適用的,企業不應當在持續經營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


第二章 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第四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

第五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訴訟案件結案,法院判決證實了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現時義務,需要調整原先確認的與該訴訟案件相關的預計負債,或確認一項新負債。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取得確鑿證據,表明某項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發生了減值或者需要調整該項資產原先確認的減值金額。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進一步確定了資產負債表日前購入資產的成本或售出資產的收入。

(四)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現了財務報表舞弊或差錯。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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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不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日的財務報表。

第七條 企業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重大訴訟、仲裁、承諾。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資產價格、稅收政策、外匯匯率發生重大變化。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因自然災害導致資產發生重大損失。

(四)資產負債表日后發行股票和債券以及其他巨額舉債。

(五)資產負債表日后資本公積轉增資本。

(六)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巨額虧損。

(七)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企業合并或處置子公司。

第八條 資產負債表日后,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準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不確認為資產負債表日的負債,但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


第四章 披露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

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企業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權對報出的財務報告進行修改的,應當披露這一情況。


(二)每項重要的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的性質、內容,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無法做出估計的,應當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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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后取得了影響資產負債表日存在情況的新的或進一步的證據,應當調整與之相關的披露信息。

企業會計準則第 30 號——財務報表列報 (2014 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財務報表的列報,保證同一企業不同期間和同一期間不同企業的財務報表相互可比,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財務報表是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結構性表述。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資產負債表;

(二)利潤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注。

財務報表上述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條 本準則適用于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以及年度財務報表和中期財務報表,《企業會計準則第 32 號——中期財務報告》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還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

——現金流量表》;其他會計準則的特殊列報要求,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二章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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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基礎,根據實際發生的交易和事項,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其他各項會計準則的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在此基礎上編制財務報表。企業不應以附注披露代替確認和計量,不恰當的確認和計量也不能通過充分披露相關會計政策而糾正。


如果按照各項會計準則規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讓報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項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時,企業還應當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條 在編制財務報表的過程中,企業管理層應當利用所有可獲得信息來評價企業自報告期末起至少 12 個月的持續經營能力。


評價時需要考慮宏觀政策風險、市場經營風險、企業目前或長期的盈利能力、償債能力、財務彈性以及企業管理層改變經營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評價結果表明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懷疑的因素以及企業擬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條 企業如有近期獲利經營的歷史且有財務資源支持,則通常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是合理的。


企業正式決定或被迫在當期或將在下一個會計期間進行清算或停止營業的,則表明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財務報表不再合理。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采用其他基礎編制財務報表,并在附注中聲明財務報表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事實、披露未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編制的原因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第七條 除現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實現制原則編制外,企業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編制財務報表。

第八條 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會計準則要求改變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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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經營業務的性質發生重大變化或對企業經營影響較大的交易或事項發生后,變更財務報表項目的列報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九條 性質或功能不同的項目,應當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項目除外。

性質或功能類似的項目,其所屬類別具有重要性的,應當按其類別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

某些項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單獨列示,但對附注卻具有重要性,則應當在附注中單獨披露。


第十條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預期下,財務報表某項目的省略或錯報會影響使用者據此作出經濟決策的,該項目具有重要性。


重要性應當根據企業所處的具體環境,從項目的性質和金額兩方面予以判斷,且對各項目重要性的判斷標準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判斷項目性質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在性質上是否屬于企業日?;顒?、是否顯著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因素;判斷項目金額大小的重要性,應當考慮該項目金額占資產總額、負債總額、所有者權益總額、營業收入總額、營業成本總額、凈利潤、綜合收益總額等直接相關項目金額的比重或所屬報表單列項目金額的比重。


第十一條 財務報表中的資產項目和負債項目的金額、收入項目和費用項目的金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項目和損失項目的金額不得相互抵銷,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組類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損失應當以凈額列示,但具有重要性的除外。

資產或負債項目按扣除備抵項目后的凈額列示,不屬于抵銷。

非日?;顒赢a生的利得和損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減相關費用后的凈額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實質的,不屬于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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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當期財務報表的列報,至少應當提供所有列報項目上一個可比會計期間的比較數據,以及與理解當期財務報表相關的說明,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本準則第八條的規定,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至少對可比期間的數據按照當期的列報要求進行調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調整的原因和性質,以及調整的各項目金額。對可比數據進行調整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調整的原因。


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無法采用某項會計準則規定。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財務報表的顯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各項:

(一)編報企業的名稱。

(二)資產負債表日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會計期間。

(三)人民幣金額單位。

(四)財務報表是合并財務報表的,應當予以標明。

第十四條 企業至少應當按年編制財務報表。年度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短于一年的,應當披露年度財務報表的涵蓋期間、短于一年的原因以及報表數據不具可比性的事實。


第十五條 本準則規定在財務報表中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單獨列報。其他會計準則規定單獨列報的項目,應當增加單獨列報項目。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

第十六條 資產和負債應當分別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列示。

金融企業等銷售產品或提供服務不具有明顯可識別營業周期的企業,其各項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動性順序列示。從事多種經營的企業,其部分資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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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債按照流動和非流動列報、其他部分資產或負債按照流動性列示能夠提供可靠且更相關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列報方式。


對于同時包含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含一年,下同)和一年之后預期將收回或清償金額的資產和負債單列項目,企業應當披露超過一年后預期收回或清償的金額。


第十七條 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變現、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預計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變現。

(四)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交換其他資產或清償負債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現金或現金等價物。

正常營業周期,是指企業從購買用于加工的資產起至實現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期間。正常營業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產周期較長等導致正常營業周期長于一年的,盡管相關資產往往超過一年才變現、出售或耗用,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資產。正常營業周期不能確定的,應當以一年(12 個月)作為正常營業周期。


第十八條 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資產,并應按其性質分類列示。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應當歸類為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 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一)預計在一個正常營業周期中清償。

(二)主要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應予以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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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無權自主地將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負債在其對手方選擇的情況下可通過發行權益進行清償的條款與負債的流動性劃分無關。


企業對資產和負債進行流動性分類時,應當采用相同的正常營業周期。企業正常營業周期中的經營性負債項目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超過一年才予清償的,仍應當劃分為流動負債。經營性負債項目包括應付賬款、應付職工薪酬等,這些項目屬于企業正常營業周期中使用的營運資金的一部分。


第二十條 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并應當按其性質分類列示。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第二十一條 對于在資產負債表日起一年內到期的負債,企業有意圖且有能力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不能自主地將清償義務展期的,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簽訂了重新安排清償計劃協議,該項負債仍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違反了長期借款協議,導致貸款人可隨時要求清償的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貸款人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企業能夠改正違約行為,且貸款人不能要求隨時清償的,該項負債應當歸類為非流動負債。


其他長期負債存在類似情況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處理。

第二十三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貨幣資金;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三)應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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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付款項;

(五)存貨;

(六)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及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資產;

(七)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八)持有至到期投資;

(九)長期股權投資;

(十)投資性房地產;

(十一)固定資產;

(十二)生物資產;

(十三)無形資產;

(十四)遞延所得稅資產。

第二十四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的合計項目,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三)應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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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預收款項;

(五)應付職工薪酬;

(六)應交稅費;

(七)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處置組中的負債;

(八)長期借款;

(九)應付債券;

(十)長期應付款;

(十一)預計負債;

(十二)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二十六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負債類至少應當包括流動負債、非流動負債和負債的合計項目,按照企業的經營性質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實收資本(或股本,下同);

(二)資本公積;

(三)盈余公積;

(四)未分配利潤。

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在所有者權益類單獨列示少數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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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資產負債表中的所有者權益類應當包括所有者權益的合計項目。

第二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應當列示資產總計項目,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總計項目。

第四章 利潤表

第三十條 企業在利潤表中應當對費用按照功能分類,分為從事經營業務發生的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


第三十一條 利潤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但其他會計準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稅金及附加;

(四)管理費用;

(五)銷售費用;

(六)財務費用;

(七)投資收益;

(八)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九)資產減值損失;

(十)非流動資產處置損益;

(十一)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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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凈利潤;

(十三)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分別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

(十四)綜合收益總額。

金融企業可以根據其特殊性列示利潤表項目。

第三十二條 綜合收益,是指企業在某一期間除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項所引起的所有者權益變動。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反映凈利潤和其他綜合收益扣除所得稅影響后的凈額相加后的合計金額。


第三十三條 其他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準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得和損

失。

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準則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

(一)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導致的變動、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等;


(二)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主要包括按照權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資單位以后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形成的利得或損失、現金流量套期工具產生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等。


第三十四條 在合并利潤表中,企業應當在凈利潤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損益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損益,在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之下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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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三十五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反映構成所有者權益的各組成部分當期的增減變動情況。綜合收益和與所有者(或股東,下同)的資本交易導致的所有者權益的變動,應當分別列示。


與所有者的資本交易,是指企業與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進行的、導致企業所有者權益變動的交易。

第三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綜合收益總額,在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還應單獨列示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綜合收益總額和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


(二)會計政策變更和前期差錯更正的累積影響金額;

(三)所有者投入資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等;

(四)按照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積;

(五)所有者權益各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

第六章 附注

第三十七條 附注是對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項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細資料,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三十八條 附注應當披露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相關信息應當與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等報表中列示的項目相互參照。


第三十九條 附注一般應當按照下列順序至少披露:

(一)企業的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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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


2.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


3.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


4.財務報告的批準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或者以簽字人及其簽字日期為準。


5.營業期限有限的企業,還應當披露有關其營業期限的信息。


(二)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的聲明。

企業應當聲明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了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


(四)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重要會計政策的說明,包括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和在運用會計政策過程中所做的重要判斷等。重要會計估計的說明,包括可能導致下一個會計期間內資產、負債賬面價值重大調整的會計估計的確定依據等。


企業應當披露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并結合企業的具體實際披露其重要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和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及其會計估計所采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


(五)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披露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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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企業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采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費用按照性質分類的利潤表補充資料,可將費用分為耗用的原材料、職工薪酬費用、折舊費用、攤銷費用等。


(七)或有和承諾事項、資產負債表日后非調整事項、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評價企業管理資本的目標、政策及程序的信息。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關于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的信息:

(一)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及其所得稅影響;

(二)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當期轉出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三)其他綜合收益各項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額及其調節情況。

第四十一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終止經營的收入、費用、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和凈利潤,以及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終止經營利潤。


第四十二條 終止經營,是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已被企業處置或被企業劃歸為持有待售的、在經營和編制財務報表時能夠單獨區分的組成部分:


(一)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

(二)該組成部分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務或一個主要經營地區進行處置計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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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組成部分是僅僅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組成部分(或非流動資產,下同)應當確認為持有待售:該組成部分必須在其當前狀況下僅根據出售此類組成部分的慣常條款即可立即出售;企業已經就處置該組成部分作出決議,如按規定需得到股東批準的,應當已經取得股東大會或相應權力機構的批準;企業已經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的轉讓協議;該項轉讓將在一年內完成。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在資產負債表日后、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前提議或宣布發放的股利總額和每股股利金額(或向投資者分配的利潤總額)。


第七章 銜接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在本準則施行日之前已經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調整財務報表的列報項目;涉及有關報表和附注比較數據的,也應當做相應調整,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準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現金流量表(200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

則。

第二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報表。

現金,是指企業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于支付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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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等價物,是指企業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于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


本準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三條 合并現金流量表的編制和列報,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現金流量表應當分別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列報現金流量。

第五條 現金流量應當分別按照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總額列報。

但是,下列各項可以按照凈額列報:

(一)代客戶收取或支付的現金。

(二)周轉快、金額大、期限短項目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

(三)金融企業的有關項目,包括短期貸款發放與收回的貸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與支付、同業存款和存放同業款項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業拆借資金、以及證券的買入與賣出等。


第六條 自然災害損失、保險索賠等特殊項目,應當根據其性質,分別歸并到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現金流量類別中單獨列報。


第七條 外幣現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現金流量,應當采用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或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現金流量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應當作為調節項目,在現金流量表中單獨列報。


第三章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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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應當采用直接法列示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

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

直接法,是指通過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主要類別列示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

第九條 有關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過下列途徑之一取得:

(一)企業的會計記錄。

(二)根據下列項目對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以及其他項目進行調整:

?? ?當期存貨及經營性應收和應付項目的變動;


?? ?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等其他非現金項目;


?? ?屬于投資活動或籌資活動現金流量的其他非現金項目。


第十條 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銷售商品、提供勞務收到的現金;

(二)收到的稅費返還;

(三)收到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四)購買商品、接受勞務支付的現金;

(五)支付給職工以及為職工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的各項稅費;

(七)支付其他與經營活動有關的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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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金融企業可以根據行業特點和現金流量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經營活動現金流量項目

的類別。

第四章 投資活動現金流量

第十二條 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的投資及其處置活

動。

第十三條 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收回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投資收益收到的現金;

(三)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

(四)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凈額;

(五)收到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六)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

(七)投資支付的現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支付的現金凈額;

(九)支付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第五章 籌資活動現金流量

第十四條 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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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至少應當單獨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項目:

(一)吸收投資收到的現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現金;

(三)收到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四)償還債務支付的現金;

(五)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

(六)支付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

第六章 披露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將凈利潤調節為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的信息。至少應當單獨披露對凈利潤進行調節的下列項目:


(一)資產減值準備;

(二)固定資產折舊;

(三)無形資產攤銷;

(四)長期待攤費用攤銷;

(五)待攤費用;

(六)預提費用;

(七)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的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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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固定資產報廢損失;

(九)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十)財務費用;

(十一)投資損益;

(十二)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十三)存貨;

(十四)經營性應收項目;

(十五)經營性應付項目。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以總額披露當期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處置價格;

(二)取得或處置價格中以現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收到的現金;

(四)取得或處置子公司及其他營業單位按照主要類別分類的非現金資產和負債。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當期現金收支、但影響企業財務狀況或在未來可能影響企業現金流量的重大投資和籌資活動。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和現金等價物的構成及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相應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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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團內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額現金和現金等價物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第 32 號——中期財務報告(2006)

財會[2006]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和編制中期財務報告應當遵循的確認與計量原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中期財務報告,是指以中期為基礎編制的財務報告。

中期,是指短于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二章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第三條 中期財務報告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附注。

中期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應當是完整報表,其格式和內容應當與上年度財務報表

相一致。

當年新施行的會計準則對財務報表格式和內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修改后的報表格式和內容編制,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的格式和內容,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應當在中期利潤表中單獨列示。

第四條 上年度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中期期末應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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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財務報告除了包括合并財務報表,還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的,中期財務報告也應當包括母公司財務報表。


上年度財務報告包括了合并財務報表,但報告中期內處置了所有應當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的,中期財務報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財務報表,但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仍應當包括合并財務報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沒有子公司的除外。


第五條 中期財務報告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供比較財務報表:

(一)本中期末的資產負債表和上年度末的資產負債表。

(二)本中期的利潤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潤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間的利潤表。

(三)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 財務報表項目在報告中期作了調整或者修訂的,上年度比較財務報表項目有關金額應當按照本年度中期財務報表的要求重新分類,并在附注中說明重新分類的原因及其內容,無法重新分類的,應當在附注中說明不能重新分類的原因。


第七條 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編制,披露自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后發生的,有助于理解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變化情況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對于理解本中期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關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項,也應當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第八條 中期財務報告中的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信息:

(一)中期財務報表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上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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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政策發生變更的,應當說明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應當說明原因。


(二)會計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數;影響數不能確定的,應當說明原因。

(三)前期差錯的性質及其更正金額;無法進行追溯重述的,應當說明原因。

(四)企業經營的季節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五)存在控制關系的關聯方發生變化的情況;關聯方之間發生交易的,應當披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和交易要素。


(六)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情況。

(七)對性質特別或者金額異常的財務報表項目的說明。

(八)證券發行、回購和償還情況。

(九)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的情況,包括在中期內實施的利潤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準但尚未實施的利潤分配情況。


(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35 號——分部報告》規定披露分部報告信息的,應當披露主要報告形式的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


(十一)中期資產負債表日至中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非調整事項。

(十二)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以后所發生的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的變化情況。

(十三)企業結構變化情況,包括企業合并,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共同控制或者控制關系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購買或者處置,終止經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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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項,包括重大的長期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重大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取得情況、重大的研究和開發支出、重大的資產減值損失情況等。


企業在提供上述(五)和(十)有關關聯方交易、分部收入與分部利潤(虧損)信息時,應當同時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數據,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較數據。


第九條 企業在確認、計量和報告各中期財務報表項目時,對項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不應以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中期會計計量與年度財務數據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于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第十條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告中報告的某項估計金額在最后一個中期發生了重大變更、企業又不單獨編制該中期財務報告的,應當在年度財務報告的附注中披露該項估計變更的內容、原因及其影響金額。


第三章 確認和計量

第十一條 企業在中期財務報表中應當采用與年度財務報表相一致的會計政策。

上年度資產負債表日之后發生了會計政策變更,且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將在年度財務報表中采用的,中期財務報表應當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按照本準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中期會計計量應當以年初至本中期末為基礎,財務報告的頻率不應當影響年度結果

的計量。

在同一會計年度內,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在以后中期發生了會計估計變更的,以后中期財務報表應當反映該會計估計變更后的金額,但對以前中期財務報表項目金額不作調整。同時,該會計估計變更應當按照本準則第八條(二)或者第十條的規定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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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取得的季節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計或者遞延,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計或者遞延的除外。


企業在會計年度中不均勻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予以確認和計量,不應在中期財務報表中預提或者待攤,但會計年度末允許預提或者待攤的除外。


第十四條 企業在中期發生了會計政策變更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并按照本準則第八條(一)的規定在附注中作相應披露。


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能夠合理確定、且涉及本會計年度以前中期財務報表相關項目數字的,應當予以追溯調整,視同該會計政策在整個會計年度一貫采用;同時,上年度可比財務報表也應當作相應調整。

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的通知


財會[2014]10 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提高企業合并財務報表質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我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 38 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 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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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附件: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


財政部

2014年2月17日

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2014 年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合并財務報表的編制和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第二條 合并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

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下同)的主體。

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主體。

第三條 合并財務報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組成部分:

(一)合并資產負債表;

(二)合并利潤表;

(三)合并現金流量表;

(四)合并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下同)變動表;

(五)附注。

企業集團中期期末編制合并財務報表的,至少應當包括合并資產負債表、合并利潤表、合并現金流量表和附注。

第四條 母公司應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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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該母公司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條 外幣財務報表折算,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9 號——外幣折算》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31 號——現金流量表》。

第六條 關于在子公司權益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第二章 合并范圍

第七條 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

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本準則所稱相關活動,是指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的活動。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和購買、金融資產的管理、資產的購買和處置、研究與開發活動以及融資活動等。

第八條 投資方應當在綜合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和情況的基礎上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進行判斷。一旦相關事實和情況的變化導致對控制定義所涉及的相關要素發生變化的,投資方應

當進行重新評估。相關事實和情況主要包括:

(一)被投資方的設立目的。

(二)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以及如何對相關活動作出決策。

(三)投資方享有的權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

(四)投資方是否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

(五)投資方是否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六)投資方與其他方的關系。

第九條 投資方享有現時權利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不論其是否實際行使該權利,視為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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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方分別享有能夠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不同相關活動的現時權利的,能

夠主導對被投資方回報產生最重大影響的活動的一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一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僅考慮與被投資方相關的實質性權利,

包括自身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以及其他方所享有的實質性權利。

實質性權利,是指持有人在對相關活動進行決策時有實際能力行使的可執行權利。判斷一項權利是

否為實質性權利,應當綜合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權利持有人行使該項權利是否存在財務、價格、條

款、機制、信息、運營、法律法規等方面的障礙;當權利由多方持有或者行權需要多方同意時,是否存

在實際可行的機制使得這些權利持有人在其愿意的情況下能夠一致行權;權利持有人能否從行權中獲利

等。

某些情況下,其他方享有的實質性權利有可能會阻止投資方對被投資方的控制。這種實質性權利既包括提出議案以供決策的主動性權利,也包括對已提出議案作出決策的被動性權利。

第十二條 僅享有保護性權利的投資方不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保護性權利,是指僅為了保護權利持有人利益卻沒有賦予持有人對相關活動決策權的一項權利。保護性權利通常只能在被投資方發生根本性改變或某些例外情況發生時才能夠行使,它既沒有賦予其持有人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也不能阻止其他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第十三條 除非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能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下列情況,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以上的表決權的。

(二)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通過與其他表決權持有人之間的協議能夠控制半數以上表決權的。

第十四條 投資方持有被投資方半數或以下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下列事實和情況后,判斷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足以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視為投資方對被投資方擁有權力:

(一)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相對于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以及其他投資方持有表決權的分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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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資方和其他投資方持有的被投資方的潛在表決權,如可轉換公司債券、可執行認股權證等。

(三)其他合同安排產生的權利。

(四)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其他相關事實和情況。

第十五條 當表決權不能對被投資方的回報產生重大影響時,如僅與被投資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動有關,并且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由合同安排所決定,投資方需要評估這些合同安排,以評價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夠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

第十六條 某些情況下,投資方可能難以判斷其享有的權利是否足以使其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在這種情況下,投資方應當考慮其具有實際能力以單方面主導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證據,從而判斷其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投資方應考慮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項:

(一)投資方能否任命或批準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

(二)投資方能否出于其自身利益決定或否決被投資方的重大交易。

(三)投資方能否掌控被投資方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成員的任命程序,或者從其他表決權持有人手中獲得代理權。

(四)投資方與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或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中的多數成員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

投資方與被投資方之間存在某種特殊關系的,在評價投資方是否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時,應當適

當考慮這種特殊關系的影響。特殊關系通常包括:被投資方的關鍵管理人員是投資方的現任或前任職工、

被投資方的經營依賴于投資方、被投資方活動的重大部分有投資方參與其中或者是以投資方的名義進行、

投資方自被投資方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或享有可變回報的收益遠超過其持有的表決權或其他類似權利

的比例等。

第十七條 投資方自被投資方取得的回報可能會隨著被投資方業績而變動的,視為享有可變回報。

投資方應當基于合同安排的實質而非回報的法律形式對回報的可變性進行評價。

第十八條 投資方在判斷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時,應當確定其自身是以主要責任人還是代理人的身份

行使決策權,在其他方擁有決策權的情況下,還需要確定其他方是否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為行使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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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僅代表主要責任人行使決策權,不控制被投資方。投資方將被投資方相關活動的決策權委托

給代理人的,應當將該決策權視為自身直接持有。

第十九條 在確定決策者是否為代理人時,應當綜合考慮該決策者與被投資方以及其他投資方之間

的關系。

(一)存在單獨一方擁有實質性權利可以無條件罷免決策者的,該決策者為代理人。

(二)除(一)以外的情況下,應當綜合考慮決策者對被投資方的決策權范圍、其他方享有的實質

性權利、決策者的薪酬水平、決策者因持有被投資方中的其他權益所承擔可變回報的風險等相關因素進

行判斷。

第二十條 投資方通常應當對是否控制被投資方整體進行判斷。但極個別情況下,有確鑿證據表明

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并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投資方應當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以下簡稱“該部

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單獨主體),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單獨主體)。

(一)該部分的資產是償付該部分負債或該部分其他權益的唯一來源,不能用于償還該部分以外的被投資方的其他負債;

(二)除與該部分相關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相關的權利,也不享有與該部分資產剩余現金流量相關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母公司應當將其全部子公司(包括母公司所控制的單獨主體)納入合并財務報表的合并范圍。

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則母公司應當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如有)納入合并范圍并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其他子公司不應當予以合并,母公司對其他子公司的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當母公司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該母公司屬于投資性主體:

(一)該公司是以向投資者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處獲取資金;

(二)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

(三)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考量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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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屬于投資性主體的,通常情況下應當符合下列所有特征:

(一)擁有一個以上投資;

(二)擁有一個以上投資者;

(三)投資者不是該主體的關聯方;

(四)其所有者權益以股權或類似權益方式存在。

第二十四條 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本身不是投資性主體,則應當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包括那些通過投資性主體所間接控制的主體,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

第二十五條 當母公司由非投資性主體轉變為投資性主體時,除僅將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編制合并財務報表外,企業自轉變日起對其他子公司不再予以合并,并參照本準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按照視同在轉變日處置子公司但保留剩余股權的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當母公司由投資性主體轉變為非投資性主體時,應將原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于轉變日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原未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的子公司在轉變日的公允價值視同為購買的交易對價。

第三章 合并程序

第二十六條 母公司應當以自身和其子公司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根據其他有關資料,編制合并財務

報表。

母公司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應當將整個企業集團視為一個會計主體,依據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確認、

計量和列報要求,按照統一的會計政策,反映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一)合并母公司與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現金流等項目。

(二)抵銷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

(三)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的影響。內部交易表明相關資產發生

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該部分損失。

(四)站在企業集團角度對特殊交易事項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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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

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二十八條 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的會計期間,使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的會計期間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期間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第二十九條 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子公司除了應當向母公司提供財務報表外,還應當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關資料:

(一)采用的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政策及其影響金額;

(二)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會計期間的說明;

(三)與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間發生的所有內部交易的相關資料;

(四)所有者權益變動的有關資料;

(五)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所需要的其他資料。

第一節 合并資產負債表

第三十條 合并資產負債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并資產負債表的影響后,由母公司合并編制。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

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為企業集團的庫存股,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減:庫存股”項目列示。

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比照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股權投資的抵銷方法,將長期股權投資與其對應的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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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的債權與債務項目應當相互抵銷,同時抵銷相應的減值準備。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下同)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應當抵銷。

對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和無形資產等計提的跌價準備或減值準備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并資產負債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五)因抵銷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導致合并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在所屬納稅主體的計稅基礎之間產生暫時性差異的,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當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同時調整合并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但與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及企業合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除外。

第三十一條 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不屬于母公司的份額,應當作為少數股東權益,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權益”項目列示。

第三十二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應當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并后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三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以及業務,編制合并資產負債表時,不應當調整合并資產負債表的期初數。

第二節 合并利潤表

第三十四條 合并利潤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潤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并利潤表的影響后,由母公司合并編制。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應當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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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全部實現對外銷售的,應當將購買方的營業成本與銷售方的營業收入相互抵銷。

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期末未實現對外銷售而形成存貨、固定資產、工程物資、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的,在抵銷銷售商品的營業成本和營業收入的同時,應當將各項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予以抵銷。

(二)在對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銷售商品形成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所包含的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進行抵銷的同時,也應當對固定資產的折舊額或無形資產的攤銷額與未實現內部銷售損益相關的部分進行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債券所產生的投資收益、利息收入及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與其相對應的發行方利息費用相互抵銷。

(四)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合并利潤表的影響應當抵銷。

第三十五條 子公司當期凈損益中屬于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凈利潤項目下以“少數股東損益”項目列示。

子公司當期綜合收益中屬于少數股東權益的份額,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下以“歸屬于少數股東的綜合收益總額”項目列示。

第三十六條 母公司向子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全額抵銷“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

子公司向母公司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按照母公司對該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子公司之間出售資產所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應當按照母公司對出售方子公司的分配比例在“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損益”之間分配抵銷。

第三十七條 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余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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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合并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并后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或其他方式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

第三十九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

第三節 合并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條 合并現金流量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現金流量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并現金流量表的影響后,由母公司合并編制。

本準則提及現金時,除非同時提及現金等價物,均包括現金和現金等價物。

第四十一條 編制合并現金流量表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以現金投資或收購股權增加的投資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二)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取得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收到的現金,應當與分配股利、利潤或償付利息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以現金結算債權與債務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四)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銷售商品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

(五)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處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收回的現金凈額,應當與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支付的現金相互抵銷。

(六)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當期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所產生的現金流量應當抵銷。第四十二條 合并現金流量表及其補充資料也可以根據合并資產負債表和合并利潤表進行編制。第四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

及業務合并當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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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同時應當對比較報表的相關項目進行調整,視同合并后的報告主體自最終控制方開始控制時點起一直存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增加的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現金流量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四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以及業務,應當將該子公司以及業務期初至處置日的現金流量納入合并現金流量表。

第四節 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第四十五條 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應當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為基礎,在抵銷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內部交易對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影響后,由母公司合并編制。

(一)母公司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與母公司在子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相互抵銷。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及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三

十條規定處理。

(二)母公司對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持有對方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應當抵銷。

(三)母公司與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間發生的其他內部交易對所有者權益變動的影響應當抵銷。

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也可以根據合并資產負債表和合并利潤表進行編制。

第四十六條 有少數股東的,應當在合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增加“少數股東權益”欄目,反映少數股東權益變動的情況。

第四章 特殊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七條 母公司購買子公司少數股東擁有的子公司股權,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因購買少數股權新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與按照新增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四十八條 企業因追加投資等原因能夠對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資方實施控制的,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于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權益法核算下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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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綜合收益等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轉為購買日所屬當期收益。購買方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第四十九條 母公司在不喪失控制權的情況下部分處置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合并財務報表中,處置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五十條 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等原因喪失了對被投資方的控制權的,在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時,對于剩余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余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或合并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同時沖減商譽。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等,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五十一條 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如果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直至喪失控制權的各項交易屬于一攬子交易的,應當將各項交易作為一項處置子公司并喪失控制權的交易進行會計處理;但是,在喪失控制權之前每一次處置價款與處置投資對應的享有該子公司凈資產份額的差額,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確認為其他綜合收益,在喪失控制權時一并轉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損益。

處置對子公司股權投資的各項交易的條款、條件以及經濟影響符合下列一種或多種情況,通常表明應將多次交易事項作為一攬子交易進行會計處理:

(一)這些交易是同時或者在考慮了彼此影響的情況下訂立的。

(二)這些交易整體才能達成一項完整的商業結果。

(三)一項交易的發生取決于其他至少一項交易的發生。

(四)一項交易單獨考慮時是不經濟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慮時是經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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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對于本章未列舉的交易或者事項,如果站在企業集團合并財務報表角度的確認和計量

結果與其所屬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個別財務報表層面的確認和計量結果不一致的,則在編制合并財務報

表時,也應當按照本準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對其確認和計量結果予以相應調整。

第五章 銜接規定

第五十三條 首次采用本準則的企業應當根據本準則的規定對被投資方進行重新評估,確定其是否

應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因首次采用本準則導致合并范圍發生變化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

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比較期間已喪失控制權的原子公司,不再追溯調整。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準則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企業會計準則第 34 號——每股收益(2006)

財會[2006]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及其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

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于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已公開交易的企業,以及正處于公開發行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過程中的企業。


潛在普通股,是指賦予其持有者在報告期或以后期間享有取得普通股權利的一種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證、股份期權等。


第三條 合并財務報表中,企業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計算和列報每股收益。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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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應當按照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除以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計算基本每股收益。


第五條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發行在外普通股加權平均數=期初發行在外普通股股數+當期新發行普通股股數×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當期回購普通股股數×已回購時間÷報告期時間


已發行時間、報告期時間和已回購時間一般按照天數計算;在不影響計算結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簡化的計算方法。


第六條 新發行普通股股數,應當根據發行合同的具體條款,從應收對價之日(一般為股票發行日)起計算確定。通常包括下列情況:


(一)為收取現金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應收現金之日起計算。

(二)因債務轉資本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停計債務利息之日或結算日起計算。

(三)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購買日起計算;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作為對價發行的普通股股數,應當計入各列報期間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


(四)為收購非現金資產而發行的普通股股數,從確認收購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稀釋每股收益

第七條 企業存在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應當分別調整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和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并據以計算稀釋每股收益。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是指假設當期轉換為普通股會減少每股收益的潛在普通股。

第八條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應當根據下列事項對歸屬于普通股股東的當期凈利潤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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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的利息;

(二)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時將產生的收益或費用。

上述調整應當考慮相關的所得稅影響。

第九條 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當期發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應當為計算基本每股收益時普通股的加權平均數與假定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之和。


計算稀釋性潛在普通股轉換為已發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數的加權平均數時,以前期間發

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當期期初轉換;當期發行的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假設在發行日

轉換。

第十條 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等的行權價格低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行權價格×擬行權時轉換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


第十一條 企業承諾將回購其股份的合同中規定的回購價格高于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計算稀釋每股收益時,增加的普通股股數按下列公式計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回購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承諾回購的普通股股數


第十二條 稀釋性潛在普通股應當按照其稀釋程度從大到小的順序計入稀釋每股收益,直至稀釋每股收益達到最小值。


第四章 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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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的數量因派發股票股利、公積金轉增資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減少,但不影響所有者權益金額的,應當按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上述變化發生于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的,應當以調整后的股數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定對以前年度損益進行追溯調整或追溯重述的,應當重新計算各列報期間的每股收益。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每股收益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釋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計算過程。

(二)列報期間不具有稀釋性但以后期間很可能具有稀釋性的潛在普通股。

(三)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企業發行在外普通股或潛在普通股股數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

企業會計準則第 35 號——分部報告(2006)

財會[2006]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分部報告的編制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企業存在多種經營或跨地區經營的,應當按照本準則規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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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企業應當以對外提供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披露分部信息。

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應當以合并財務報表為基礎披露分部信息。

第二章 報告分部的確定

第四條 企業披露分部信息,應當區分業務分部和地區分部。

第五條 業務分部,是指企業內可區分的、能夠提供單項或一組相關產品或勞務的組成部分。

該組成部分承擔了不同于其他組成部分的風險和報酬。

企業在確定業務分部時,應當結合企業內部管理要求,并考慮下列因素:

(一)各單項產品或勞務的性質,包括產品或勞務的規格、型號、最終用途等;

(二)生產過程的性質,包括采用勞動密集或資本密集方式組織生產、使用相同或者相似設備和原材料、采用委托生產或加工方式等;


(三)產品或勞務的客戶類型,包括大宗客戶、零散客戶等;

(四)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方式,包括批發、零售、自產自銷、委托銷售、承包等;

(五)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受法律、行政法規的影響,包括經營范圍或交易定價限制等。

第六條 地區分部,是指企業內可區分的、能夠在一個特定的經濟環境內提供產品或勞務的組成部分。該組成部分承擔了不同于在其他經濟環境內提供產品或勞務的組成部分的風險和報酬。


企業在確定地區分部時,應當結合企業內部管理要求,并考慮下列因素:

(一)所處經濟、政治環境的相似性,包括境外經營所在地區經濟和政治的穩定程度等;

(二)在不同地區經營之間的關系,包括在某地區進行產品生產,而在其他地區進行銷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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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營的接近程度大小,包括在某地區生產的產品是否需在其他地區進一步加工生產等;

(四)與某一特定地區經營相關的特別風險,包括氣候異常變化等;

(五)外匯管理規定,即境外經營所在地區是否實行外匯管制;

(六)外匯風險。

第七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予以合并:

(一)具有相近的長期財務業績,包括具有相近的長期平均毛利率、資金回報率、未來現金流

量等;

(二)確定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所考慮的因素類似。

第八條 企業應當以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為基礎確定報告分部。

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對外交易收入,且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其確定為報告分部:


(一)該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計的 10%或者以上。


(二)該分部的分部利潤(虧損)的絕對額,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潤合計額或者所有虧損分部虧損合計額的絕對額兩者中較大者的 10%或者以上。


(三)該分部的分部資產占所有分部資產合計額的 10%或者以上。


第九條 業務分部或地區分部未滿足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不考慮該分部的規模,直接將其指定為報告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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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將該分部直接指定為報告分部的,可將該分部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類似的、未滿足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其他分部合并為一個報告分部;


(三)不將該分部指定為報告分部且不與其他分部合并的,應當在披露分部信息時,將其作為其他項目單獨披露。


第十條 報告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合計額占合并總收入或企業總收入的比重未達到 75%的,應當將其他的分部確定為報告分部(即使它們未滿足本準則第八條規定的條件),直到該比重達到 75%.


第十一條 企業的內部管理按照垂直一體化經營的不同層次來劃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過對外交易取得,仍可將垂直一體化經營的不同層次確定為獨立的報告業務分部。


第十二條 對于上期確定為報告分部的,企業本期認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滿足本準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仍應將其確定為本期的報告分部。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區分主要報告形式和次要報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一)風險和報酬主要受企業的產品和勞務差異影響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當是業務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區分部。


(二)風險和報酬主要受企業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經營活動影響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當是地區分部,次要形式是業務分部。


(三)風險和報酬同時較大地受企業產品和勞務的差異以及經營活動所在國家或地區差異影響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應當是業務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區分部。


第十四條 對于主要報告形式,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費用、分部利潤(虧損)、分部資產總額和分部負債總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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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部收入,是指可歸屬于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和對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的對外交易收入和對其他分部交易收入,應當分別披露。


(二)分部費用,是指可歸屬于分部的對外交易費用和對其他分部交易費用。分部的折舊費用、攤銷費用以及其他重大的非現金費用,應當分別披露。


(三)分部利潤(虧損),是指分部收入減去分部費用后的余額。

在合并利潤表中,分部利潤(虧損)應當在調整少數股東損益前確定。

(四)分部資產,是指分部經營活動使用的可歸屬于該分部的資產,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資產。

分部資產的披露金額應當按照扣除相關累計折舊或攤銷額以及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確定。

披露分部資產總額時,當期發生的在建工程成本總額、購置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總額,應當單獨披露。


(五)分部負債,是指分部經營活動形成的可歸屬于該分部的負債,不包括遞延所得稅負債。

第十五條 分部的日?;顒邮墙鹑谛再|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費用應當作為分部收入和分部費用進行披露。


第十六條 企業披露的分部信息,應當與合并財務報表或企業財務報表中的總額信息相銜接。

分部收入應當與企業的對外交易收入(包括企業對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銜接;分部利潤(虧損)應當與企業營業利潤(虧損)和企業凈利潤(凈虧損)相銜接;分部資產總額應當與企業資產總額相銜接;分部負債總額應當與企業負債總額相銜接。


第十七條 分部信息的主要報告形式是業務分部的,應當就次要報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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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外交易收入占企業對外交易收入總額 10%或者以上的地區分部,以外部客戶所在地為基礎披露對外交易收入。


(二)分部資產占所有地區分部資產總額 10%或者以上的地區分部,以資產所在地為基礎披露分部資產總額。


第十八條 分部信息的主要報告形式是地區分部的,應當就次要報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一)對外交易收入占企業對外交易收入總額 10%或者以上的業務分部,應當披露對外交易收

入。

(二)分部資產占所有業務分部資產總額 10%或者以上的業務分部,應當披露分部資產總額。


第十九條 分部間轉移交易應當以實際交易價格為基礎計量。轉移價格的確定基礎及其變更情況,應當予以披露。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披露分部會計政策,但分部會計政策與合并財務報表或企業財務報表一致

的除外。

分部會計政策變更影響重大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進行披露,并提供相關比較數據。提供比較數據不切實可行的,應當說明原因。


企業改變分部的分類且提供比較數據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在改變分部分類的年度,分別披露改變前和改變后的報告分部信息。


分部會計政策,是指編制合并財務報表或企業財務報表時采用的會計政策,以及與分部報告特別相關的會計政策。與分部報告特別相關的會計政策包括分部的確定、分部間轉移價格的確定方法,以及將收入和費用分配給分部的基礎等。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披露分部信息時,應當提供前期比較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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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提供比較數據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2006)

財會[2006]3 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關聯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

準則。

第二條 企業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所有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對外提供合并財務報表的,對于已經包括在合并范圍內各企業之間的交易不予披露,但應當披露與合并范圍外各關聯方的關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 關聯方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并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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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并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

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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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第三章 關聯方交易

第七條 關聯方交易,是指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勞務或義務的行為,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

第八條 關聯方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項:

(一)購買或銷售商品。

(二)購買或銷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三)提供或接受勞務。

(四)擔保。

(五)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

(六)租賃。

(七)代理。

(八)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九)許可協議。

(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另一方進行債務結算。

(十一)關鍵管理人員薪酬。

第四章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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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均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母公司和子公司有關的下列信

息: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稱。

母公司不是該企業最終控制方的,還應當披露最終控制方名稱。

母公司和最終控制方均不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還應當披露母公司之上與其最相近的對外提供財務報表的母公司名稱。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業務性質、注冊地、注冊資本(或實收資本、股本)及其變化。

(三)母公司對該企業或者該企業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決權比例。

第十條 企業與關聯方發生關聯方交易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該關聯方關系的性質、交易類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應當包括:


(一)交易的金額。

(二)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條款和條件,以及有關提供或取得擔保的信息。

(三)未結算應收項目的壞賬準備金額。

(四)定價政策。

第十一條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

類型相似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報表閱讀者正確理解關聯方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二條 企業只有在提供確鑿證據的情況下,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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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修訂《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通知


財會[2014]23 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提高企業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我部對《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應當在 2014 年年度及以后期間的財務報告中按照本準則要求對金融工具進行列報。我部于 2006 年 2 月 25 日發布的《財政部關于印發〈企業會計準則第 1 號——存貨〉等 38 項具體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3 號)中的《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同時廢止。


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財政部

2014年6月20日

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 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金融工具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金融工具列報,包括金融工具列示和金融工具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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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金融工具信息的列報,應當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發行方對發行的金融工具如何進行

分類、計量和列示,并就金融工具對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重要程度、金融工具使企業在報告

期間和期末所面臨的風險的性質和程度,以及企業如何管理這些風險作出合理評價。

第三條 除下列特殊情況外,本準則適用于所有企業各種類型的金融工具:

(一)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

務報表》和《企業會計準則第 40 號——合營安排》規定核算的對子公司、合營安排和聯營企業的投資

的披露,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41 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但以下情況除外:

1.與在子公司、合營安排或聯營企業中的權益相聯系的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

2.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 33 號——合并財務報表》有關投資性主體定義的企業,其根據該準則

規定對子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投資,適用本準則。

3.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2 號——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的規定,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

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的對聯營企業或合營企業的投資,適用本準則。

(二)《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規范的股份支付安排中的金融工具以及其他合同和

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1 號——股份支付》。但股份支付安排中涉及應當適用本準則第四條相

關的交易和事項以及企業發行、回購、出售或注銷庫存股,適用本準則。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12 號——債務重組》。但債務重組中涉及金融資產轉移

披露的,適用本準則。

(四)符合原保險合同或再保險合同定義的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25 號——原保險合

同》或《企業會計準則第 26 號——再保險合同》(以下簡稱相關保險合同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要求從保險合同中分拆后單獨核算的嵌入衍生

工具,適用本準則。企業選擇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核算的財務擔保

合同,適用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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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具有相機分紅特征而適用相關保險合同準則的金融工具,不適用本準則中關于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區分的規定。嵌入此類金融工具的衍生工具,適用本準則。但嵌入衍生工具本身是一項保險合同的,適用相關保險合同準則。

(六)職工薪酬計劃形成的企業的權利和義務,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 9 號——職工薪酬》。第四條 本準則適用于能夠以現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凈額結算,或通過交換金融工具結算的買入或賣

出非金融項目的合同。但企業按照預定的購買、銷售或使用要求簽訂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項目的合同,應當適用其他相關會計準則。

第五條 本準則第六章至第八章的規定除適用于企業已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22 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確認的金融工具外,還適用于未確認的金融工具,例如某些貸款承諾。

第六條 本準則規定的交易或事項涉及所得稅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18 號——所得稅》進行處理。

第二章 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區分

第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所發行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第八條 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一)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

(二)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企業對全部現有同類別非衍生自身權益工具的持有方同比例發行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使之有權按比例以固定金額的任何貨幣換取固定數量的該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該類配股權、期權或認股權證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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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應按照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九條 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的合同。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一)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

(二)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如為非衍生工具,該金融工具應當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通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按照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十條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

(一)如果企業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來履行一項合同義務,則該合同義務符合金融負債的定義。有些金融工具雖然沒有明確地包含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義務的條款和條件,但有可能通過其他條款和條件間接地形成合同義務。

(二)如果一項金融工具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需要考慮用于結算該工具的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是作為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替代品,還是為了使該工具持有方享有在發行方扣除所有負債后的資產中的剩余權益。如果是前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金融負債;如果是后者,該工具是發行方的權益工具。在某些情況下,一項金融工具合同規定企業須用或可用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其中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等于可獲取或需交付的自身權益工具的數量乘以其結算時的公允價值,則無論該合同權利或合同義務的金額是固定的,還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市場價格以外變量(例如利率、某種商品的價格或某項金融工具的價格)的變動而變動,該合同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第十一條 除根據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外,如果一項合同使發行方承擔了以現

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的義務,即使發行方的回購義務取決于合同對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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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方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將該義務確認為一項金融負債,其金額等于回購所需支付金額的現值(如遠期回購價格的現值、期權行權價格的現值或其他回售金額的現值)。如果最終發行方無需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自身權益工具,應當在合同到期時將該項金融負債按照賬面價值重分類為權益工具。

第十二條 對于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發行方不能無條件地避免交付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發行方應當將其分類為權益工具:

(一)要求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或有結算條款幾乎不具有可能性,即相關情形極端罕見、顯著異?;驇缀醪豢赡馨l生。

(二)只有在發行方清算時,才需以現金、其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

(三)按照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

附有或有結算條款的金融工具,指是否通過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進行結算,或者是否以其他導致該金融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需要由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如股價指數、消費價格指數變動,利率或稅法變動,發行方未來收入、凈收益或債務權益比率等)的發生或不發生(或發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結果)來確定的金融工具。

第十三條 對于存在結算選擇權的衍生工具(例如,合同規定發行方或持有方能選擇以現金凈額或以發行股份交換現金等方式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發行方應當將其確認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所有可供選擇的結算方式均表明該衍生工具應當確認為權益工具的除外。

第十四條 企業應對發行的非衍生工具進行評估,以確定所發行的工具是否為復合金融工具。企業所發行的非衍生工具可能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對于復合金融工具,發行方應于初始確認時將各組成部分分別分類為金融負債、金融資產或權益工具。

企業發行的一項非衍生工具同時包含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的,應于初始計量時先確定金融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包括其中可能包含的非權益性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價值),再從復合金融工具公允價值中扣除負債成分的公允價值,作為權益工具成分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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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在合并財務報表中對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進行分類時,企業應當考慮集團成員和

金融工具的持有方之間達成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如果集團作為一個整體由于該工具承擔了交付現金、其

他金融資產或以其他導致該工具成為金融負債的方式進行結算的義務,則該工具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第三章 特殊金融工具的區分

第十六條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可回售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一)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企業凈資產,是指扣除所有優先于該工具對企業資產要求權之后的剩余資產。按比例份額是指清算時將企業的凈資產分拆為金額相等的單位,并且將單位金額乘以持有方所持有的單位數量;

(二)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即該工具在歸屬于該類別前無須轉換為另一種工具,且在清算時對企業資產沒有優先于其他工具的要求權;

(三)該類別的所有工具具有相同的特征(例如它們必須都具有可回售特征,并且用于計算回購或贖回價格的公式或其他方法都相同);

(四)除了發行方應當以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回購或贖回該工具的合同義務外,該工具不滿足本準則規定的金融負債定義中的任何其他特征;

(五)該工具在存續期內的預計現金流量總額,應當實質上基于該工具存續期內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的任何影響)。

可回售工具,是指根據合同約定,持有方有權將該工具回售給發行方以獲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權利,或者在未來某一不確定事項發生或者持有方死亡或退休時,自動回售給發行方的金融工具。

第十七條 符合金融負債定義,但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應當分類為權益工具:

(一)賦予持有方在企業清算時按比例份額獲得該企業凈資產的權利;

(二)該工具所屬的類別次于其他所有工具類別;

(三)在次于其他所有類別的工具類別中,發行方對該類別中所有工具都應當在清算時承擔按比例份額交付其凈資產的同等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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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上述合同義務的清算確定將會發生并且不受發行方的控制(如發行方本身是有限壽命主體),或者發生與否取決于該工具的持有方。

第十八條 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除應當具有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特征外,其發行方應當沒有同時具備下列特征的其他金融工具或合同:

(一)現金流量總額實質上基于企業的損益、已確認凈資產的變動、已確認和未確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不包括該工具或合同的任何影響);

(二)實質上限制或固定了本準則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工具持有方所獲得的剩余回報。

在運用上述條件時,對于發行方與本準則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工具持有方簽訂的非金融合同,如果其條款和條件與發行方和其他方之間可能訂立的同等合同類似,不應考慮該非金融合同的影響。但如果不能做出此判斷,則不得將該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第十九條 按照本章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自不再具有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特征,或發行方不再滿足第十八條規定條件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金融負債,以重分類日該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重分類日權益工具的賬面價值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權益。

按照本章規定分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自具有第十六條或第十七條所述特征,且發行方滿足第十八條規定條件之日起,發行方應當將其重分類為權益工具,以重分類日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計量。

第二十條 企業發行的滿足本章規定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在其母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中對應的少數股東權益部分,應當分類為金融負債。

第四章 收益和庫存股

第二十一條 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金融負債的,相關利息、股利(或股息)、利得或損失,

以及贖回或再融資產生的利得或損失等,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屬于權益工具的,其發行(含再融資)、回購、出售或注銷時,

發行方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發行方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變動。

發行方對權益工具持有方的分配應作利潤分配處理,發放的股票股利不影響所有者權益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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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與權益性交易相關的交易費用應當從權益中扣減。交易費用,是指可直接歸屬于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的增量費用。增量費用,是指企業不購買、發行或處置金融工具就不會發生的費用。

企業發行或取得自身權益工具時發生的交易費用(例如登記費,承銷費,法律、會計、評估及其他專業服務費用,印刷成本和印花稅等),可直接歸屬于權益性交易的,應當從權益中扣減。終止的未完成權益性交易所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發行復合金融工具發生的交易費用,應當在金融負債成分和權益工具成分之間按照各自占總發行價款的比例進行分攤。與多項交易相關的共同交易費用,應當在合理的基礎上,采用與其他類似交易一致的方法,在各項交易間進行分攤。

第二十五條 分類為金融負債的金融工具支付的股利,在利潤表中應當確認為費用,與其他負債的利息費用合并列示,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

作為權益扣減項的交易費用,應當在財務報表附注中單獨披露。

第二十六條 回購自身權益工具(庫存股)支付的對價和交易費用,應當減少所有者權益,不得確認金融資產。庫存股可由企業自身購回和持有,也可由集團合并范圍內的其他成員購回和持有。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0 號——財務報表列報》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所持有的庫存股金額。

企業從關聯方回購自身權益工具,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6 號——關聯方披露》的相關規定進行披露。

第五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

第二十八條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內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相互抵銷后的凈額在資產負債表內列示:

(一)企業具有抵銷已確認金額的法定權利,且該種法定權利是當前可執行的;

(二)企業計劃以凈額結算,或同時變現該金融資產和清償該金融負債。

不滿足終止確認條件的金融資產轉移,轉出方不得將已轉移的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進行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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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抵銷權是債務人根據合同或其他協議,以應收債權人的金額全部或部分抵銷應付債權人的金額的法定權利。在某些情況下,如果債務人、債權人和第三方三者之間簽署的協議明確表示債務人擁有該抵銷權,并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或法規,債務人可能擁有以應收第三方的金額抵銷應付債權人的金額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條 抵銷權應當不取決于未來事項,而且在企業和所有交易對手方的正常經營過程中,或在出現違約、無力償債或破產等各種情形下,企業均可執行該法定權利。

在確定抵銷權是否可執行時,企業應當充分考慮相關法律和法規要求以及合同約定等各方面因素。第三十一條 當前可執行的抵銷權不構成互相抵銷的充分條件,企業既不打算行使抵銷權(即凈額

結算),又無計劃同時結算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抵銷。

在沒有法定權利的情況下,一方或雙方即使有意向以凈額為基礎進行結算或同時結算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也不得抵銷。

第三十二條 企業同時結算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如果該結算方式相當于凈額結算,則滿足本準則第二十八條(二)以凈額結算的標準。這種結算方式必須在同一結算過程或周期內處理了相關應收和應付款項,最終消除或幾乎消除了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如果某結算方式同時具備如下特征,可視為滿足凈額結算標準:

(一)符合抵銷條件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在同一時點提交處理;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一經提交處理,各方即承諾履行結算義務;

(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一經提交處理,除非處理失敗,這些資產和負債產生的現金流量不可能發生變動;

(四)以證券作為擔保物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通過證券結算系統或其他類似機制進行結算(例如券款對付),即如果證券交付失敗,則以證券作為抵押的應收款項或應付款項的處理也將失敗,反之亦然;

(五)若發生本條(四)所述的失敗交易,將重新進入處理程序,直至結算完成;

(六)由同一結算機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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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有足夠的日間信用額度,并且能夠確保該日間信用額度一經申請提取即可履行,以支持各方能夠在結算日進行支付處理。

第三十三條 在下列情況下,通常認為不滿足本準則第二十八條所列條件,不得抵銷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一)使用多項不同金融工具來仿效單項金融工具的特征,即“合成工具”。例如,利用浮動利率長期債券與收取浮動利息且支付固定利息的利率互換,合成一項固定利率長期負債。

(二)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雖然具有相同的主要風險敞口(例如遠期合同或其他衍生工具組合中的資產和負債),但涉及不同的交易對手方。

(三)無追索權金融負債與作為其擔保品的金融資產或其他資產。

(四)債務人為解除某項負債而將一定的金融資產進行托管(例如償債基金或類似安排),但債權人尚未接受以這些資產清償負債。

(五)因某些導致損失的事項而產生的義務預計可以通過保險合同向第三方索賠而得以補償。

第三十四條 企業與同一交易對手方進行多項金融工具交易時,可能與對手方簽訂“總互抵協議”。

只有滿足本準則第二十八條所列條件時,總互抵協議下的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才能抵銷。

總互抵協議,是指協議所涵蓋的所有金融工具中的任何一項合同在發生違約或終止時,就協議所涵蓋的所有金融工具按單一凈額進行結算。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當區分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抵銷與終止確認。抵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并在資產負債表中以凈額列示,不應當產生利得或損失;終止確認是從資產負債表列示的項目中移除相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有可能產生利得或損失。

第六章 金融工具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影響的列報

第一節 一般性規定

第三十六條 企業在對金融工具各項目進行列報時,應當根據金融工具的特點及相關信息的性質對

金融工具進行歸類,并充分披露與金融工具相關的信息,使得財務報表附注中的披露與財務報表列示的

各項目相互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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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在確定金融工具的列報類型時,企業至少應當將本準則范圍內的金融工具區分為以攤

余成本計量和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類型。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按照本準則要求,合理確定列報金融工具的詳細程度,

既不應列報大量過于詳細的信息從而掩蓋了真正重要的信息,也不得列報過于匯總的信息從而難以區分

各項交易或相關風險之間的重要差異。

第三十九條 企業應當披露編制財務報表時對金融工具所采用的重要會計政策、計量基礎和與理解

財務報表相關的其他會計政策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對于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1.指定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性質;

2.初始確認時對上述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做出指定的標準;

3.如何滿足運用指定的標準。對于以消除或顯著減少會計錯配為目的的指定,企業應當披露該指定所針對的確認或計量不一致的描述性說明。對于以更好地反映組合的管理實質為目的的指定,企業應當披露該指定符合企業正式書面文件載明的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描述性說明。對于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混合工具,企業應當披露運用指定標準的描述性說明。

(二)指定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標準。

(三)金融資產常規購買和出售的會計政策。

(四)核銷減值準備并減記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的原則。

(五)如何確定每類金融工具的利得或損失。

(六)存在客觀證據表明金融資產已發生減值的適用標準。

(七)為避免金融資產逾期或減值而重新議定條款的金融資產所適用的會計政策。第二節 資產負債表中的列示及相關披露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或相關附注中列報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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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并分別反映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五)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并分別反映交易性金融負債和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六)其他金融負債。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將單項或一組貸款或應收款項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該貸款或應收款項使企業面臨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不履行義務,造成另一方發生財務損失的風險。

(二)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使得該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降低的金額。

(三)該貸款或應收款項因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本期變

動額和累計變動額。這些變動額,是該貸款或應收款項公允價值變動扣除由于市場風險因素的變化導致公允價值變動后的部分;或是企業以能夠更真實地反映信用風險變動導致該貸款或應收款項公允價值變動的其他方法確定的金額。市場風險因素的變化包括,可觀察的利率、商品價格、匯率以及價格指數、利率指數、匯率指數等指數的變動。

(四)相關信用衍生工具或類似工具的公允價值本期變動額和自該貸款或應收款項被指定以來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額。

第四十二條 企業將一項金融負債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的,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該金融負債因信用風險變動引起的公允價值本期變動額和累計變動額。這些變動額,是該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扣除由于市場風險因素的變化導致公允價值變動后的部分;或是企業以能夠更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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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反映信用風險變動導致該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變動的其他方法確定的金額。對于包含投資連結特征的合同,市場風險因素的變化包括相關內部或外部投資組合業績的變動。

(二)該金融負債的賬面價值與按合同約定到期應支付債權人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四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本準則第四十一條(三)和第四十二條(一)中金額的確定方法。如果企業認為披露的信息未能真實反映相關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中由信用風險引起的部分,則應當披露企業做出此結論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第四十四條 企業將金融資產進行重分類,改變了該金融資產后續計量基礎的,應當披露該金融資產重分類前后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和重分類的原因。

第四十五條 對于所有可執行的總互抵協議或類似協議下的已確認金融工具,以及符合本準則第二十八條抵銷條件的已確認金融工具,企業應當在報告期末以表格形式分別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已確認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總額。

(二)按本準則規定抵銷的金額。

(三)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凈額。

(四)可執行的總互抵協議或類似協議確定的,未包含在本條(二)中的金額,包括:

1.不滿足本準則抵銷條件的已確認金融工具的金額;

2.與財務擔保物(包括現金擔保)相關的金額,以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凈額扣除本條(四)第 1

項后的余額為限。

(五)資產負債表中列示的凈額扣除本條(四)后的余額。

企業應當披露本條(四)所述協議中抵銷權的條款及其性質等信息,以及不同計量基礎的金融工具

適用本條時產生的計量差異。

第四十六條 按照本準則第三章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企業應當披露以下信息:

(一)可回售工具的匯總定量信息。

(二)對于按持有方要求承擔的回購或贖回義務,企業的管理目標、政策和程序及其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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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購或贖回可回售工具的預期現金流出金額以及確定方法。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將本準則第三章規定的特殊金融工具在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之間重分類的,應當分別披露重分類前后的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以及重分類的時間和原因。

第四十八條 企業應當披露作為負債或或有負債擔保物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與該項擔保有關的條款和條件。其中,對于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擔保物,轉入方有權出售或再抵押的,轉出方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該金融資產。

第四十九條 企業取得的擔保物,在擔保物所有人未違約時可出售或再抵押的,應當披露其公允價值、已出售或再抵押擔保物的公允價值,以及承擔的返還義務和使用擔保物的條款和條件。

第五十條 企業應當設置專門的備抵賬戶,記錄每類金融資產因信用損失發生的減值,并披露減值準備的期初余額,本期計提、轉回、轉銷、核銷及其他變動的金額和期末余額等信息。

第五十一條 對于企業發行的包含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成分的復合金融工具,嵌入了價值相互關聯的多項衍生工具(如可贖回的可轉換債務工具)的,應當披露相關特征。

第五十二條 除短期應付款項之外的金融負債,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期發生拖欠的金融負債的本金、利息、償債基金、贖回條款的詳細情況。

(二)發生拖欠的金融負債的期末賬面價值。

(三)在財務報告批準對外報出前,就拖欠事項已采取的補救措施、對債務條款的重新議定等情況。企業本期發生了拖欠以外的其他違約情況,且債權人有權在發生違約時要求企業提前償還的,企業

應當按上述要求披露。如果在期末前相關違約情況已得到補救或已重新議定債務條款,則無需披露。第三節 利潤表中的列示及相關披露

第五十三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金融工具有關的下列收入、費用、利得或損失:

(一)當期各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所產生的利得或損失。其中,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以及交易性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利得或損失應當分別披露。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當分別披露當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以及當期從權益轉入損益的利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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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外,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產生的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總額,以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但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未包括的手續費收入或支出。

(三)企業通過信托和其他托管活動代他人持有資產或進行投資而形成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的手續費收入或支出。

(四)已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產生的利息收入。

(五)每類金融資產本期發生的減值損失。

第四節 套期保值相關披露

第五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每類套期的描述。

(二)對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期末公允價值。

(三)被套期風險的性質。

第五十五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現金流量套期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現金流量預期發生期間及其預期影響損益的期間。

(二)對于前期運用套期會計方法但預期不再發生的交易的描述。

(三)本期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

(四)本期從所有者權益中轉出至利潤表各項目的金額。

(五)本期預期交易形成的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在初始確認時從所有者權益轉入的金額。

第五十六條 企業應當單獨披露下列關于套期會計的信息:

(一)在公允價值套期中,套期工具本期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以及被套期項目因被套期風險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二)在現金流量套期中,本期套期無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三)在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中,本期套期無效部分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五節 公允價值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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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 除了本準則第五十九條規定情況外,企業應當披露每一類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并與賬面價值進行比較。對于在資產負債表中相互抵銷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其公允價值應當以抵銷后的金額披露。

第五十八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初始確認的公允價值與交易價格存在差異時,如果其公允價值并非基于相同資產或負債在活躍市場中的報價,也非基于僅使用可觀察市場數據的估值技術,企業在初始確認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時不應確認利得或損失。在此情況下,企業應當按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類型披露下列信息:

(一)企業在損益中確認交易價格與初始確認的公允價值之間差額時所采用的會計政策,以反映市場參與者對資產或負債進行定價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時間因素)的變動。

(二)該項差異期初和期末尚未在損益中確認的金額和本期變動額。

(三)企業如何認定交易價格并非公允價值的最佳證據,以及確定公允價值的證據。

第五十九條 企業可以不披露下列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信息:

(一)賬面價值與公允價值差異很小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如短期應收賬款或應付賬款)。

(二)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以及與該工具掛鉤的衍生工具。

(三)包含相機分紅特征且其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的合同。

第六十條 在第五十九條(二)、(三)所述的情況下,企業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對金融工具的描述及其賬面價值,以及因公允價值無法可靠計量而未披露其公允價值的事實

和說明。

(二)金融工具的相關市場信息。

(三)企業是否有意圖及如何處置這些金融工具。

(四)已終止確認金融工具的事實,以及終止確認時的賬面價值和形成的利得或損失。

第七章 與金融工具相關的風險披露

第一節 定性和定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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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各類金融工具風險相關的定性和定量信息,以便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報告期末金融工具產生的風險的性質和程度,更好地評價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敞口。相關風險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等。

第六十二條 對金融工具產生的各類風險,企業應當披露下列定性信息:

(一)風險敞口及其形成原因,以及在本期發生的變化。

(二)風險管理目標、政策和程序以及計量風險的方法及其在本期發生的變化。

第六十三條 對金融工具產生的各類風險,企業應當按類別披露下列定量信息:

(一)期末風險敞口的匯總數據。該數據應當以向內部關鍵管理人員提供的相關信息為基礎。企業運用多種方法管理風險的,披露的信息應當以最相關和可靠的方法為基礎。

(二)按照第六十四條至第七十四條披露的信息。

(三)期末風險集中度信息,包括管理層確定風險集中度的說明和參考因素(包括交易對手方、地理區域、貨幣種類、市場類型等),以及各風險集中度相關的風險敞口金額。

上述期末定量信息不能代表企業本期風險敞口情況的,應當進一步提供相關信息。第二節 信用風險披露

第六十四條 企業應當披露與每類金融工具信用風險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在不考慮可利用的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情況下,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金融工具的賬面價值能代表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無需提供此項披露。

(二)可利用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的信息及其對最大信用風險敞口的財務影響。

(三)未逾期且未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信用質量信息。

金融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最大信用風險敞口,通常是賬面余額減去減值損失的金額(已減去根據本準則規定已抵銷的金額)。

第六十五條 企業應當按類披露在資產負債表日已逾期或已減值的金融資產的下列信息:

(一)已逾期未減值的金融資產的賬齡分析。

(二)已發生單項減值的金融資產的分析,包括判斷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所考慮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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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條 企業本期通過取得擔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級所確認的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資產,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所確認資產的性質和賬面價值。

(二)對于不易變現的資產,應當披露處置或擬將其用于日常經營的政策等。

第三節 流動性風險披露

第六十七條 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負債按剩余到期期限進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這些金融負債流動性風險的方法:

(一)對于非衍生金融負債(包括財務擔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應當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對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應當將其整體視為非衍生金融負債進行披露。

(二)對于衍生金融負債,如果合同到期期限是理解現金流量時間分布的關鍵因素,到期期限分析應當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

當企業將所持有的金融資產作為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一部分,且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使財務報表使用者能夠恰當地評估企業流動性風險的性質和范圍時,企業應當披露金融資產的到期期限分析。

流動性風險,是指企業在履行以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方式結算的義務時發生資金短缺的風險。第六十八條 企業在披露到期期限分析時,應當運用職業判斷確定適當的時間段。列入各時間段內

按照第六十七條所披露的金額,應當是未經折現的合同現金流量。

企業可以但不限于按下列時間段進行到期期限分析:

(一)一個月以內(含本數,下同);

(二)一個月至三個月以內;

(三)三個月至一年以內;

(四)一年至五年以內;

(五)五年以上。

第六十九條 債權人可以選擇收回債權時間的,債務人應當將相應的金融負債列入債權人可以要求收回債權的最早時間段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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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應付債務金額不固定的,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的情況確定到期期限分析所披露的金額。如分期付款的,債務人應當把每期將支付的款項列入相應的最早時間段內。

財務擔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負債,擔保人應當將最大擔保金額列入相關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時間段

內。

第七十條 企業應當披露流動性風險敞口匯總定量信息的確定方法。此類匯總定量信息中的現金(或另一項金融資產)流出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應當說明相關事實,并提供有助于評價該風險程度的額外定量信息:

(一)該現金的流出可能顯著早于匯總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時間。

(二)該現金的流出可能與匯總定量信息中所列示的金額存在重大差異。

如果以上信息已包括在本準則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到期期限分析中,則無需披露上述額外定量信息。第四節 市場風險披露

第七十一條 金融工具的市場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包括匯率風險、利率風險和其他價格風險。

匯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外匯匯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匯率風險可源于以記賬本位幣之外的外幣進行計價的金融工具。

利率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未來現金流量因市場利率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利率風險可源于已確認的計息金融工具和未確認的金融工具(如某些貸款承諾)。

其他價格風險,是指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以外的市場價格變動而發生波動的風險,無論這些變動是由于與單項金融工具或其發行方有關的因素而引起的,還是由于與市場內交易的所有類似金融工具有關的因素而引起的。其他價格風險可源于商品價格或權益工具價格等的變化。

第七十二條 在對市場風險進行敏感性分析時,應當以整個企業為基礎,披露下列信息:

(一)資產負債表日所面臨的各類市場風險的敏感性分析。該項披露應當反映資產負債表日相關風險變量發生合理、可能的變動時,將對企業損益和所有者權益產生的影響。

對具有重大匯率風險敞口的每一種貨幣,應當分幣種進行敏感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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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期敏感性分析所使用的方法和假設,以及本期發生的變化和原因。

第七十三條 企業采用風險價值法或類似方法進行敏感性分析能夠反映金融風險變量之間(如利率

和匯率之間等)的關聯性,且企業已采用該種方法管理金融風險的,可不按照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進行披

露,但應當披露下列信息:

(一)用于該種敏感性分析的方法、選用的主要參數和假設。

(二)所用方法的目的,以及該方法提供的信息在反映相關資產和負債公允價值方面的局限性。

第七十四條 按照第七十二條或第七十三條對敏感性分析的披露不能反映金融工具市場風險的(例

如,期末的風險敞口不能反映當期的風險狀況),企業應當披露這一事實及其原因。

第八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披露

第七十五條 企業應當就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所有未終止確認的已轉移金融資產,以及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按本準則要求單獨披露。

本章所述的金融資產轉移,是指下列兩種情形:

(一)將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轉移給另一方。

(二)將金融資產整體或部分轉移給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并承擔將收取的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收款方的合同義務。

第七十六條 企業對于金融資產轉移所披露的信息,應當有助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了解未整體終止確認的已轉移金融資產與相關負債之間的關系,評價企業繼續涉入已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性質和相關風險。

企業按照本準則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所披露信息不能滿足本條前款要求的,應當披露其他補充信息。

第七十七條 本章所述的繼續涉入,是指企業保留了已轉移金融資產中內在的合同權利或義務,或者取得了與已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新合同權利或義務。轉出方與轉入方簽訂的轉讓協議或與第三方單獨簽訂的與轉讓相關的協議,都有可能形成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的繼續涉入。如果企業對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未來業績不享有任何利益,也不承擔與已轉移金融資產相關的任何未來支付義務,則不形成繼續涉入。以下情形不形成繼續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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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轉移的真實性以及合理、誠信和公平交易等原則有關的常規聲明和保證,這些聲明和保證可能因法律行為導致轉移無效。

(二)以公允價值回購已轉移金融資產的遠期、期權和其他合同。

(三)使企業保留了獲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但承擔了將這些現金流量支付給一個或多個收款方的合同義務的安排,且這類安排滿足《企業會計準則第 23 號——金融資產轉移》第四條(二)中三個條件。

第七十八條 對于已轉移但未整體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應當按照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性質;

(二)仍保留的與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的性質;

(三)已轉移金融資產與相關負債之間關系的性質,包括因轉移引起的對企業使用已轉移金融資產的限制;

(四)在轉移金融資產形成的相關負債的交易對手方僅對已轉移金融資產有追索權的情況下,應當以表格形式披露所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凈頭寸,即已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

(五)繼續確認已轉移金融資產整體的,披露已轉移金融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六)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所轉移金融資產的,披露轉移前該金融資產整體的賬面價值、按繼續涉入程度確認的資產和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第七十九條 對于已整體終止確認但轉出方繼續涉入已轉移金融資產的,應當至少按照類別披露下列信息:

(一)因繼續涉入確認的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以及在資產負債表中對應的項目;

(二)因繼續涉入導致企業發生損失的最大風險敞口及確定方法;

(三)應當或可能回購已終止確認的金融資產需要支付的未折現現金流量(如期權協議中的行權價格)或其